????????二、環境法生態整體利益價值的內涵
????????生態整體利益作為環境法的終極價值,有著極為豐富的內涵,既是人類社會整體利益與自然生態整體利益的統一,也是代內生態整體利益與代際生態整體利益的統一。
????????(一)人類社會整體利益與自然生態整體利益的統一
????????受功利主義法學派的影響,傳統法學理論將法律與利益聯系起來并把利益作為法律追求的重要價值,認為法律的任務就在于調整、保障各種利益,并以最佳方式對利益實現合理分配。環境法作為新近發展起來的法律學科,是以社會利益為本位的。這是因為環境作為全人類的共同生存條件,并不能為某個人或某國所私有或獨占,也不能以階級、意識形態或國界來加以劃分,環境保護符合整個社會乃至整個人類的利益,任何國家環境法的發展和完善,都是對全人類做出的有益貢獻。[11]從系統論的視角來看,整個地球是個有機的生態系統,在這個龐大的復雜系統內,全球的物質循環和能量流動依固有的規律不斷進行。任何一個環節受到破壞,整個生態系統就會失衡,人類環境也必然會發生危難。盡管主權國家可以宣稱各自的主權范圍,在國際政治關系和國際經濟關系中可以堅持這樣或那樣的立場,但在生態規律面前,任何國家都是一樣的,污染的蔓延不受人為的國界限制,生態系統的循環不受意識形態的制約。[12]人類只有一個地球生態系統,任何國家的生態遭到破壞都會危及到全人類的生存。在這種情況下,“國家邊界已變得具有滲透性,地區、國家和國際之間傳統的分區已變得模糊不清了。過去被認為完全是‘各個國家的事情’,如今對其他國家的發展和生存的生態基礎產生著影響。”[13]因此,過去那種以國家為單位各自為政采取措施的方法已經不能適應解決環境問題的需要,而以地球共同體為單位、為了全人類的共同利益采取聯合行動,已經成為目前國際社會的一個基本共識。由此可見,維護人類社會的整體利益應該是環境法的重要價值。
????????同時,從系統論的視角來看,環境法又不能僅僅從人類的整體利益出發,還必須兼顧自然系統的利益。這是因為,自然系統是人類生存的前提條件,沒有自然系統的存在或者自然系統遭到破環,必然又反過來危及到整個人類的利益。近些年來,盡管許多國家已經認識到環境問題的嚴重性,并提出可持續發展的戰略思想,但環境不僅沒有改善,反而有日趨惡化的傾向。從根本上說就是因為人類僅僅注意到自身的利益,從自身的需要保護環境,而卻沒有承認自然系統利益的結果。必須看到,自然系統也有其自身的利益,從個體上說,這種利益就是自然界的自然權利,主要包括各種生物的生存權和發展權,這種權利并不需要人類的認可,早在人類存在之前,這種權利已由“上天”賦予給了地球上的各種生物。從整體上說,這種利益是自然生態整體利益,即維持自然系統的穩定與和諧,這最終將關系到整個地球生命的延續和發展。正如倫理學家那什在《自然的權利》一書中寫到的那樣:“人類的利益與生態系統的利益是同一的……判斷善惡的標準不在乎于個體,而在乎于整個生命共同體……自然具有與人類同樣明確且值得敬畏的權利。”[14]作為高級動物的人類,在制定環境法時,必須從生態系統整體利益出發,兼顧人類社會的整體利益與自然生態的整體利益,并把二者很好的統一起來。
????????(二)代內生態整體利益與代際生態整體利益的統一
????????從系統論的視角來看,生態整體利益既應該包含代內的生態整體利益,又應該包含代際的生態整體利益,這二者也應該是統一的。
????????對于自然系統而言,由于自身能夠按照生物進化的自然進程向前演進,如果沒有人類社會系統的干預,其能通過自身的新陳代謝維持好世代間的利益平衡。因此,代內與代際的整體利益平衡主要是就人類社會系統而言的,這種利益平衡主要涉及到如何在當代人與后代人之間公平地分配資源和財富的問題。全人類在過去、現在和將來共同擁有這個星球的環境,當代人和后代人對其賴以生存和發展的環境資源有相同的選擇機會和相同的獲取利益機會。由于社會的資源和財富都掌握在當代人手中,當代人就成了未來幾代人資源和財富的托管者。因此,當代人必須考慮后代人的機會和可能獲取的資源數量,當代人在制定政策和措施時不要為了提高自身的經濟福利和生活質量,而一定程度地犧牲后代人的部分福利和潛在的機會,當然,其也不必通過降低當代人的生活消費水平,來提高年輕一代和未出生的后代人的潛在生活質量。可持續發展觀的提出對維護代內與代際之間的利益平衡具有極為重要的指導意義。
????????目前,在論及世代間利益平衡問題上,有兩種極端的論調。一種主張是:“現世代什么也不消費,為了未來世代而保護全部資源,以使環境的任何方面都維持在同樣水平的質量上”。另一種極端的論調是富裕模式,按照這種理論,是否存在將來的世代現代還沒有完全的確證,或者是今天的最大化消費是為將來世代財富最大化的最好方法,因此,現世代今天消費欲望的全部能夠產生更多的財富。[15]這兩種論調都是應該受到批判的。按照系統論的觀點,系統要保持穩定,必須保持系統內部結構的平衡;否則,系統會隨著內部要素的作用或外部條件的變化而發生變異,使系統出現無序化或不穩定。世界上只有一個地球,并且這個地球是個有機的生態系統,不管是當代人還是后代人,都必須依賴這個唯一的生態系統來生存。因此,對維持生態系統穩定負有不可推卸責任的人類,必須從世代間利益衡平出發,兼顧當代與后代的整體利益平衡。
????????三、生態整體利益價值的實現
????????生態整體利益作為一種全新的環境法律價值觀,既是對傳統價值觀念的突破,也是對傳統法學理論的挑戰,這種價值的實現必然會面臨多方面的障礙。首先,長期以來,人類社會建立的一切制度、價值觀念都是以人類為中心的。這決定了環境法也必然體現著人的價值選擇,人類利益自然也成為環境法價值取向的中心。而生態整體利益價值堅持生態中心主義,強調人類與其他生命形式在法律上處于平等地位,并主張應賦予自然物以權利。這顯然與傳統思想觀念是沖突的。其次,法律是由人類制定的,向來也是以人類的權利、義務為內容,以人的行為關系為調整對象。環境法以生態整體利益為價值取向,這注定其必然面臨以下問題:如何確定生態整體利益?如何在人類與自然之間分配這種利益?既然人類與自然都享有權利,這二者之間會不會存在沖突?這些問題決定了環境法必然會與傳統法學理論相矛盾,如何協調這種矛盾是環境法生態整體利益價值實現的又一大障礙。最后,環境問題已經成為一個世界性的問題,保護環境、實現生態整體利益單靠某個國家、某個地區是不可能做到的。這使得加強環境保護的國際合作顯得極為重要。然而,不合理的國際舊秩序和國家之間的利益沖突已成為國際環境保護合作必須面臨的重大難題。面對諸多障礙,如何探尋新的路徑,便是實現生態整體利益價值的關鍵所在。本文提出以下路徑:
????????1.觀念的轉變:從人類中心主義到生態中心主義
????????法律是建立在一定價值觀念基礎之上的,人類環境價值觀的改變將對環境法的發展和變革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從人類中心主義向生態中心主義價值觀念的轉變是解決環境問題、實現生態整體利益價值的根本出路。要真正地轉變這種觀念,首先必須轉變主客二分的思維模式。現當代西方哲學從古典到現代的轉變中,出現了主客二分向主客相融的轉變。在這方面,海德格爾是這種轉變的代表。他在《哲學的終結和思維的任務》一文中,實現了對人的強調向對自然的強調的轉變,提出了人與世界、人與自然和諧共處的“天人合一”生態思想。他認為人的作用不是為“自然立法”,不是充當自然的主人,而是傾聽自然的呼聲,順從自然規律,與自然和睦相處。[16]這種由主客二分向主客互融的思維轉變將對正確處理人與自然的關系具有深遠的意義。其次,應培養生態意識,樹立生態主義世界觀。生態意識就是人們對于自然環境的整體性規律的認識,是人們為了保持良好的生態環境,對于自身行為自覺地按照生態規律行動的一種意識。在現代社會,只有具有生態意識,我們才能知道必須做什么和怎么去做,并用這種意識指導我們的行為,從而避免生態環境的惡化。在培養生態意識的同時,還應該樹立生態主義世界觀,這要求人們在心中應逐步形成對人和自然相互作用的生態學原則的正確認識,要求人們必須時時刻刻意識到人只是自然界的一部分,而不是凌駕于自然界之上的。
????????2.法學理論的突破:生態法的興起
????????傳統觀念從人類中心主義走向生態中心主義,必然會對建立在人類中心主義基礎上的傳統法學理論產生巨大的沖擊。環境法作為直接反映這一思想的法律學科,受到的影響最為明顯,然而,環境法終究是以環境主義哲學為基礎的,其不可能逃脫人類中心主義的法學定式;要真正實現生態整體利益,仍需法學理論上的重大突破,生態法由此應運而生。
????????生態法是近些年來新興的法律學科,其在概念上仍然存在著許多爭議。有學者認為:為了更科學地反映
你正在瀏覽的生命環境論文是論環境法的終極價值 自然規律、經濟規律及生態規律的要求,更好地規范人們的行為,調整好人與生態環境的關系,應該把自然資源法、環境保護法、國土整治法結合為一體,稱為“生態法學”,作為國家法律體系中的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17]也有學者認為:生態保護法是一個綜合性的概念,其范圍涉及環境法、自然資源法、國土以及其它法律部門中的生態規范。[18]還有學者認為:生態法是以生態學揭示的人與自然相互作用的規律為基礎,應用法律手段來協調人與自然的相互關系。[19]綜觀這幾種觀點可以看出,學者們基本上是把生態法作為一個部門法來看待的,認為其是對傳統法律部門的一種突破。這種定位模式是在尊重傳統法學理論基礎之上的一種創新,但其仍沒擺脫傳統人類中心主義的思路,在保護生態平衡上難免顯得力不從心。本文贊同鄭少華博士的觀點,認為生態法是以生態社會理論為前提的,即伴隨著生態意識的覺醒,人類社會在經歷了市民社會→政治社會→團體社會的轉變之后,逐步過渡到生態社會,這種社會強調生態利益至上,倡導人與自然和諧共處。生態法正是建立在這一理論基礎之上的,以生態中心主義為指導原則的,強調人與自然和諧共處的第四法域,其規范散見于憲法、環境法、行政法、民商法等部門法中。[20]由此,對應于傳統社會從市民社會→政治社會→團體社會→生態社會的轉變,形成了從私法→公法→社會法→生態法漸進和共生的局面,這四種法域相互補充,共同構成了后現代社會的法學框架和理論體系。從法學理論的視角來看,生態法主要由生態人理論、生態權利理論、生態契約理論、生態價值理論、生態責任理論等構成。[21]這些理論從生態中心主義的立場重新審視人與自然的關系,史無前例地將對自然的保護上升到新的法學高度,并形成一套獨有的法學理論體系。這對維護生態系統的穩定、實現人與自然的和諧共處具有極為重要的意義。當然,仍須承認,生態法的許多理論還不成熟,甚至受到許多學者的非議,如何進一步完善這一理論體系仍是一項任重而道遠的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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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環境保護的國際合作:國際環境法的發展
????????人類共同生活在同一個地球村上,地球生態系統的整體性最終將各個國家納入環境保護的統一軌道,國際環境法的興起因此而成為必然。要克服國際環境保護合作中的障礙,必須注意以下兩點。首先就是要構建國際發展新秩序,建立一個各國認可的國際發展法模式。經過幾十年的努力,調整經濟上不平等的主權國家間的“國際發展法”逐漸產生。從性質上說,國際發展法是一部過渡性法律,其目的是建立國際經濟新秩序。它體現為一套調整國際關系的規則,著眼于促進公平,相互合作以及彌補發展中國家與發達國家之間不平等。國際發展法將處于不同發展階段的國家空前團結起來,共同協商全球生態與發展問題,這對促進國際環境法的形成,改善世界的環境問題具有極為重要的意義。其次,通過國際組織制定一系列生態與環境保護的“軟法”,以避開國家之間在環境合作上的矛盾與沖突,隨著條件的成熟,再逐步將其上升為國際環境“硬法”。自20世紀70年代以來,國際社會通過了許多有關生態與環境保護的宣言和決議,如《人類環境宣言》、《世界公園大會宣言》、《環境與發展宣言》、《地球環境賢人會議東京宣言》、《世界自然憲章》等國際文件都屬于此類。這些決議和宣言雖然沒有強制拘束力,但他們反映了已有的或正在形成中的國際環境法的原則、規則和制度。正是在這些宣言和決議的促進下,國際社會達成了大量的國際環境保護條約。當然,我們也應該看到,國際環境法的形成與完善還有很長的路要走,仍需世界各國的共同努力。
????????注釋:
????????①系統理論是20世紀興起的一種科學理論,該理論主張用系統的觀點和思維去看待客觀存在的事物,并從整體上把握事物,分析其內部各要素之間的相互依存、相互制約關系。系統理論就其本質而言,是一種認識事物的方法論,這種方法論從整體、聯系的視角看待世界,突破了傳統孤立、片面和局部認識事物的缺陷,這對認清和揭示事物的本質具有極為重要的意義。
????????②關于環境法的調整對象,目前有兩種觀點,一種認為環境法只調整人與人之間的關系,參見李愛年:《環境保護法不能直接調整人與自然的關系》,載《法學評論》2002年第3期;另一種觀點認為環境法不僅要調整人與人之間的關系,還要調整人與自然的關系,參見蔡守秋:《環境法學理論的要點和意義》,載《現代法學》2001年第4期。本文采納后一種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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