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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環境法的終極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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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從系統論的視角來看,地球是由人類社會系統和自然系統構成的有機整體,其中任何一個系統的破壞都會帶來整個地球生態系統的不穩定。因此,以協調人與自然關系為己任的環境法應將其終極價值定位為生態整體利益。這種生態整體利益是人類整體利益與自然生態整體利益的有機結合,也是當代生態整體利益與后代生態整體利益的統一。要實現環境法的生態整體利益價值,必須克服觀念上、法律制度層面和國際合作方面的障礙。
????????關鍵詞:系統論,價值,環境法,生態整體利益

????????法的價值問題一向是法學理論和部門法學所關注和研究的基本問題之一。作為新興法律學科的環境法,價值問題同樣引起了很多學者的注意。然而,學者們在論及環境法的價值時,基本上是從公平、正義、安全、秩序、效率等方面著筆,只是不同的學者有不同的側重而已。環境法固然具有法律價值的共性,但由于其不僅要調整人與人之間的法律關系,還要調整人與自然之間的關系,人與自然的和諧共處是環境法立法的出發點和歸宿②,這決定了其在價值取向上必然具有自身的獨特性。然而,傳統環境法學理論卻忽視了環境法的這一特色,依然是以傳統人類中心主義的慣常思維來定位環境法的價值,這直接導致了環境法在治理環境問題上的蒼白無力。人類的環境立法日漸增多,但環境問題卻日趨嚴重,這不能不引起人們的反思。

????????從系統論的視角來看,地球是一個由生物群落及其生存環境共同組成的自然系統。在這個系統中,生物群落同其生存環境之間以及生物群落內不同種群、物種之間不斷進行物質和能量交換,并處于相互作用和相互影響的動態平衡之中。這個系統最基本的特征就是它的整體性和相互依存性,人類作為自然系統中的一員,理應遵循自然系統的一般規律。但自從人類產生以來,就不肯屈服于自然的控制,不斷地變革、改造自然,在自然系統的基礎上又形成了一個相對獨立的人類社會系統。隨著科技的進步和生產力的提高,人類不斷的征服自然,人類社會系統日益膨脹,而自然系統漸趨萎縮,如何協調二者之間的緊張關系已成為全人類共同面臨的課題。本文從系統論的視角來重新審視人與自然的關系,并就此提出環境法價值的新定位。
????????一、環境法的終極價值定位
????????(一)傳統價值觀念和環境法價值定位的缺陷價值“這個普遍的概念是從人們對待滿足人們需要的外界物的關系中產生的”[1],就是在主體和客體的相互關系中,客體由于自身的屬性,能夠滿足主體的某種需要,對主體的發展具有肯定的作用和意義。“凡是談論價值,從根本上說都應當是相對人而言的,價值為人而產生,為人而存在,人是一切價值的主體。”[2]由此可以看出,傳統的價值觀是以人為中心的,把人視作主體,而把人周圍的一切事物均視作客體。這種主客二分的思維模式只承認自然對于人類的意義以及人類改造自然的利益和權利,而拒不承認自然自身的價值。正是在這種價值觀念的引導下,人類通過掠奪自然創造了空前的物質文明,但伴隨而來的卻是環境污染、生態失衡、貧窮蔓延、人口爆炸、疾病叢生等一系列問題,進而導致人類面臨著新的生存危機,最終危害了人類社會的整體利益。
????????就法律的價值而言,也是指作為客體的法律對于主體的人的有效性和積極性。法的價值的主體是人,是指具有社會性的社會人的總稱。法的價值的客體就是法本身,這個法是指廣義的法,即法律規范和法律事實的總稱,它包括法的制度、法的運行事實和以觀念形態存在的法。[3]依此傳統觀點,環境法的價值,就是環境法作為一種社會規范對人類社會的滿足和有用性。我國環境法學界許多學者對環境法價值的定位,就是從這一傳統觀點出發的。如有的學者將環境法的價值歸結為正義和利益,認為“正義和利益是法律的兩大主要價值,環境法也當然要將其作為價值目標”,“正義和利益是環境法的主體價值需要,其滿足要有與之相適應的環境法功能-安全和可持續發展。”[4]也有的學者認為環境法具有二元價值-正義和功利,其中正義價值包括人類正義和自然正義,功利價值包括物質功利和精神。[5]從傳統法學價值論的觀點來看,以上價值定位并不能說是錯誤的。但是,這種主客二分的價值模式畢竟是從人類立場出發的,其僅僅把自然系統視做人類生存和發展的環境,并把自然界的萬物視做人類的資源,而忽視了自然系統與人類社會系統是一個緊密聯系的有機整體。盡管這種立法也是為了保護環境和資源,但其終究難以擺脫人類自身利益的“誘惑”,當人類眼前物質利益、經濟利益與環境利益保護的需要發生沖突時,這種價值觀很自然地就會主張,為了前者而放棄后者。這正是人類在大力加強環境資源立法、倡導保護環境和資源的同時,環境資源卻日趨惡化的根源。因此,這種價值觀是不可取的。
????????(二)環境法終極價值的重新定位-從系統論的視角
????????環境問題就其本質而言就是人與自然的關系問題,從系統論的視角來看,就是人類社會系統與自然系統之間的關系問題。人類社會系統與自然系統緊密地聯系在一起,共同構成了以地球為中心的生態系統。人類社會只是這個生態系統的一個要素,并且其本身又存在于自然系統之中,其必須遵循自然系統的一般規律,必須維持生態系統的穩定。
????????環境法作為人類社會保護環境方面最重要的部門法,在保護生態系統中具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其不僅要關注人類社會的利益,還要維護生態系統的平衡與穩定。而傳統環境法在價值取向上僅僅從人類的利益出發,將自然視做人類的資源,保護環境只是為了人類更好的發展。這種環境法本來為保護環境而立,但終因其沒有從整體、全局的觀點來把握人類社會系統與自然系統的關系,最終反而導致了環境問題的進一步惡化。系統論的提出,為我們正確解決環境問題提供了新的視角。只有從生態系統整體利益出發,轉變以人類利益為中心的發展觀,重新審視人類社會系統與自然系統的關系,形成二者的良性互動與和諧發展,才是解決環境問題的根本之道。基于此,本文將環境法的終極價值定位為生態整體利益。這種定位是要從根本上糾正傳統環境法在價值定位上主客二分的缺陷,突破人類中心主義的定式,樹立一種生態中心主義的環境價值觀。
????????當然,法律是由人類制定的,其不可能完全擺脫人類利益的影響。但作為法的最高原則和精神的價值,其不僅是法對于人的需要的滿足,也是人關于法的絕對超越指向,“指向”是指法的價值具有目標、導向的含義,“絕對”是指法的價值具有永遠的,不斷遞進的,而又不可徹底到達極致的性質。[6]就此而言,法的價值始終是高于法律本身的,這種絕對超越指向成為人類所最求的理想境界。環境法作為一種法律,理所當然也不能擺脫人類利益的影響,但卻可以從價值層面對其進行重新定位,力求整個生態系統的平衡發展,這種價值取向便是環境法的絕對超越指向的體現。
????????近些年來,許多學者已經注意到人與自然應該和諧共處,并提出環境法的價值定位應該突破人類中心主義,這表現在可持續發展觀的提出上。如有學者將可持續發展戰略作為環境法的唯一價值追求,認為:“可持續發展戰略的靈魂在于人與環境相融、和諧的意識,及在生態法則和道德法則衡平基礎上的新的環境價值觀念和倫理道德。作為社會主體的人是有理性、重感情的動物,絕不會聽任人的主觀意志和環境的自然規律各行其是。人類能夠主動地發現社會自身以及社會與自然之間的不平衡,并主動地進行調整使之實現平衡。本著這種人與自然和諧共處的意識,自同于人與環境組成的社會系統,必定能實現可持續發展。”[7]應該說,這種觀點正確認識到人與自然應該保持和諧共處關系,并力求用可持續發展戰略來實現這種理想,是極其難能可貴的。
????????但是,據此將可持續發展觀作為環境法的終極價值是不妥當的。這是因為:首先,可持續發展觀仍然是以人類利益為中心的,仍是一種人類中心主義的發展觀。這可以從對可持續發展觀的定義中看出來。如聯合國環境與發展委員會(WCED)給出的可持續發展定義是:“既滿足當代人的需求又不危及后代人滿足其需求的發展。”也有學者認為:“可持續發展是不斷提高人均生活質量和環境承載力,滿足當代人需求又不損害子孫后代滿足其需求能力的,滿足一個地區或一個國家人群需求又不損害別的地區和國家滿足其需求能力的發展。”[8]由此可見,可持續發展觀關注的是人類社會的長遠發展和整體利益,并沒有擺脫人類中心主義的定式,其不可避免的會走到“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上去。其次,從法律價值的目的性和工具性上看,可持續發展觀不宜作為一種目的性價值。“法律的終極原因是社會的福利,未達到這一目標的法律規則不能永久性地證明其存在是合理的。”[9]這一功利主義法學派的觀點隨著時代的發展越來越顯示出其持久的生命力。雖然這是從人類的福利來談論法的價值,但對環境法的價值來說,也可以類推適用,即環境法的終極目的是生態整體的“福利”最大化。就此而言,可持續發展觀只是為了達到福利(利益)價值的一種工具和手段。因此,其只能作為環境法的工具性價值而非目的性價值。
????????目前,還有一種觀點,認為環境法應在樹立以全球生態整體利益為中心的價值理念的基礎上,確立“衡平世代間利益,實現社會的可持續發展”和保護人類的“環境權”和“生態世界的自然的權利”這兩大目標;前者是作為環境立法對整個人類社會所追求的目標;后者則是作為環境法自身所應當確立的基本任務和予以實現的目標。[10]這種觀點已經擺脫了人類中心主義的立場,認識到了人與自然應該和諧共處,并提出應尊重自然的權利的思想,以此作為環境立法的終極價值是可取的。應該說,這種觀點與本文的觀點在總體思想上是一致的,只是二者研究的視角和方法不同而已。
????????綜上所述,地球生態系統是一個有機統一的整體,人類社會系統和自然系統相互依存、緊密聯系,一旦自然系統遭到破壞,人類社會也必然面臨生存的危機。因此,人與自然的和諧共處應該是我們追逐的理想境界。盡管環境法是由人類社會制定的,但作為萬物之靈的人類,在立法上必須堅持從生態系統的整體利益出發,以生態整體利益為終極價值,這樣才能從根本上保護環境,維持生態系統的穩定,也才能更好地保護人類的整體利益和長遠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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