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環境保護局:
針對當前石油化工企業突發環境事件頻發的現狀,為進一步規范其環境應急預案的編制工作,切實增強預案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我部組織制訂了《石油化工企業環境應急預案編制指南》(以下簡稱《指南》)。
《指南》用于地方各級環保部門指導石油化工企業環境應急預案的編制及修訂工作。地方環保部門要認真組織學習《指南》,熟悉、領會其內容要求,并在環境管理工作中貫徹落實。一是要求現有石油化工企業在編制或修訂環境應急預案時,按照《指南》進行,經企業法人代表簽署,報當地環保部門備案,環保部門要依據《指南》對其進行形式審查;二是要求新建或改建、擴建的石油化工企業在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時,按照《指南》編制環境應急預案,同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表)一同提交環保部門審查。
現將《指南》印發給你們,請轉發相關部門,遵照執行。
附件:石油化工企業環境應急預案編制指南
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附件:
石油化工企業環境應急預案編制指南
1.適用范圍
本指南規定了石油化工企業環境應急預案(以下簡稱“應急預案”)的編制程序、內容等基本要求。
本指南適用于石油化工(包括石油煉制與化工)企業環境應急預案的編制。
2.編制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及相關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法律文件,編制該指南。
3.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指南。
3.1環境應急預案
針對可能發生的環境污染事件,為迅速、有序地開展環境應急行動而預先制定的行動方案。
3.2環境敏感區
是指依法設立的各級各類自然、文化保護地,以及對建設項目的某類污染因子或者生態影響因子特別敏感的區域,主要包括: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地、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基本農田保護區、基本草原、森林公園、地質公園、重要濕地、天然林、珍稀瀕危野生動植物天然集中分布區、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產卵場及索餌場、越冬場和洄游通道、天然漁場、資源性缺水地區、水土流失重點防治區、沙化土地封禁保護區、封閉及半封閉海域、富營養化水域;以居住、醫療衛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辦公等為主要功能的區域,文物保護單位,具有特殊歷史、文化、科學、民族意義的保護地。
3.3環境保護目標
石油化工企業周邊需要保護的環境敏感區。
3.4危險物質
指能導致火災、爆炸或中毒等危險的一種物質或者若干種物質的混合物。
3.5危險廢物
指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者根據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和危險廢物鑒別技術規范(HJ/T298)認定的具有危險特性的固體廢物。
3.6環境污染事件危險源
在石油化工企業生產過程中,可能導致發生環境污染事件的污染源,包括生產、貯存、經營、使用、運輸的危險物質以及產生、收集、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場所、設備和裝置等。
3.7環境污染事件與突發環境事件
環境污染事件是指由于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經濟、社會活動與行為,以及由于不可抗力致使環境受到污染,生態系統受到干擾,人體健康受到危害,社會財富受到損失,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事件。
突發環境事件是指突然發生,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員傷亡、財產損失,對全國或者某一地區的經濟社會穩定、政治安定和環境安全構成威脅和損害,有重大社會影響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環境事件。
3.8分類
指根據環境污染發生過程、性質和機理,劃分環境污染事件的類別。
3.9分級
指按照環境污染事件嚴重性、緊急程度及危害程度,劃分環境污染事件的級別。
3.10應急準備
指針對可能發生的環境污染事件,為迅速、有序地開展應急行動而預先進行的組織準備和應急保障。
3.11應急響應
指環境污染事件發生后,有關組織或人員采取的應急行動。
3.12應急救援
指環境污染事件發生時,采取的消除、減少事件危害和防止事件惡化,最大限度降低事件損失或危害而采取的救援措施或行動。
3.13恢復
指在環境污染事件的影響得到初步控制后,為使生產、工作、生活和生態環境盡快恢復到正常狀態而采取的措施或行動。
4.應急預案編制程序
4.1成立預案編制工作組
成立以企業主要負責人為領導的應急預案編制工作組,針對可能發生的事件類別和應急職責,結合企業部門職能分工抽調預案編制人員。預案編制人員應來自企業相關職能部門和專業部門,包括應急指揮、環境風險評估、生產過程控制、安全、組織管理、監測、消防、工程搶險、醫療急救、防化等各方面的專業人員和企業內部、外部專家。預案編制工作組應進行職責分工,制定預案編制任務和工作計劃。
4.2基本情況調查
應對企業基本概況、環境污染事件危險源、企業周邊環境狀況、環境保護目標等進行詳細的調查和說明。
4.2.1企業基本情況調查
4.2.1.1企業名稱、詳細地址。
4.2.1.2企業經濟性質、隸屬關系、從業人數。
4.2.1.3企業的地理位置(經緯度)。
4.2.1.4其他情況說明。
4.2.2企業環境污染危險源基本情況調查
4.2.2.1企業的主、副產品及生產過程中產生的中間體的名稱及日產量,原材料、燃料名稱及日消耗量、物料最大貯存量和加工量,列出涉及的危險物質名稱及數量等。
4.2.2.2調查企業生產工藝流程、主要生產裝置,危險物質儲存方式(槽、罐、池、坑、堆放等),收集企業平面布置圖,雨水、清凈下水和污水收集、排放管網圖、應急設施(備)平面布置圖、企業消防設施配置圖。
4.2.2.3調查企業排放污染物的名稱及排放量,污染治理設施處理量及處理后廢物產生量,污染治理工藝流程、設備及其他環境保護措施等。
4.2.2.4調查企業危險廢物的產生,儲存、轉移、處置情況,危險廢物處理單位名稱、地址、聯系方式、資質、處理場所的位置,危險廢物處理的設計規范和防范環境風險情況。
4.2.2.5調查企業危險物質及危險廢物的運輸(輸送)單位、運輸方式、日運量、運地、運輸路線、“跑、冒、滴、漏”的防護措施等。
4.2.3企業周邊環境狀況及環境保護目標調查
4.2.3.1企業所在地的氣候(氣象)特征,如風向、風速、降雨量、暴雨期等。
4.2.3.2企業所在區域地形地貌及廠址的特殊狀況(如上坡地、河流的岸邊)。
4.2.3.3企業所處區域地理位置圖(比例尺1:5000和1:50000),圖中包括以下內容:
(1)年風向玫瑰圖;
(2)物料運輸(進廠和出廠)依托的公路、鐵路、水域,以及管道;
(3)受納本企業廢水(包括污水處理廠出水、直排清凈下水和雨水)的水域,廢水排放路徑及排污口位置,企業廠區外固體廢物處置場;
(4)周邊區域道路交通、疏散路線、周邊區域的企業分布、社區重要基礎設施等;
(5)區域內環境敏感保護目標(調查范圍按HJ/T169確定)。
4.2.3.4企業廢水(包括污水處理廠出水、直排清凈下水和雨水)排放去向(水域名稱),廢水輸送方式,排污口位置,水域功能類別。企業排污口下游的環境敏感保護目標(地表水及地下水取水口、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珍稀動植物棲息地或特殊生態系統、紅樹林、珊瑚礁、魚蝦產卵場、重要濕地和天然漁場等)名稱,保護級別,與企業排污口的距離。
4.2.3.5列表說明區域內各環境保護目標名稱及與企業邊界的方位和距離,人口集中居住區人口數量、學校的相對位置和學生人數、醫院的相對位置及聯系方式。
4.2.3.6企業相關地表水、地下水、海域、大氣環境功能區劃,受納水體(包括支流和干流)情況及執行的環境標準,區域地表水、地下水(或海水)及區域環境空氣執行的環境標準。
4.2.3.7企業下游供水設施服務區設計規模及日供水量、聯系方式;取水口名稱、地點及距離、地理位置(經緯度)等,服務范圍內灌溉面積、基本農田保護區情況。
4.2.3.8企業下游地下水打井取水情況。
4.2.3.9周邊企業的基本情況。
4.2.3.10企業周邊區域道路情況及交通干線流量等。
4.2.3.11企業危險物質和危險廢物運輸(輸送)路線中的環境保護目標說明。
4.2.3.12同一流域或區域產生同類污染物的其他企業名錄及排污狀況。
4.3環境風險評價與應急能力評估
4.3.1明確企業存在的危險源、環境風險評價結果,以及可能發生環境污染事件的后果和波及范圍。
4.3.2對企業存在的環境污染事件風險進行識別。
4.3.3對可能引發環境污染事件的危險目標,應分析其關鍵裝置、要害部位以及重大環境危險源等的風險程度,作為事件分級的主要依據。
4.3.4針對環境污染事件的風險程度,對企業的應急資源、處置能力以及員工的綜合應急能力進行分析和評估,找出不足,并在應急保障中采取適當的強化保障措施。
4.4應急預案編制
在以上調查分析結果的基礎上,針對可能發生的環境污染事件類型和影響范圍,編制應急預案。對應急機構職責、人員、技術、裝備、設施(備)、物資、救援行動及其指揮與協調等方面預先做出具體安排。應急預案應充分利用社會應急資源,與地方政府預案、上級主管單位以及相關部門的預案相銜接。
4.5應急預案的評審、發布與更新
應急預案編制完成后,應進行評審。評審由企業主要負責人組織有關部門和相關專業人員進行。外部評審是由上級主管部門、相關企業、環保部門、周邊公眾代表、專家等對企業的預案組織審查。預案經評審完善后,由單位主要負責人簽署發布,按規定報本地環保部門備案。同時,明確實施的時間、抄送的部門、企業、社區等。企業應急預案所依據的法律法規,所涉及的機構和人員發生重大變動、或在執行中發現重大缺陷時,由企業及時組織修訂。企業應每年組織對預案進行評審,并及時根據評審結論組織修訂。
4.6應急預案的實施
預案批準發布后,企業應落實預案中的各項工作及設施的建設,明確各項職責和任務分工,加強應急知識的宣傳、教育和培訓,定期組織應急預案演練,實現應急預案持續改進。
5.應急預案的主要內容
5.1總則
5.1.1編制目的
明確預案編制的目的、要達到的目標和作用等。
5.1.2編制依據
明確預案編制所依據的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制度,部門文件,有關行業技術規范標準,以及企業關于應急工作的有關制度和管理辦法等。
5.1.3適用范圍
規定應急預案適用的對象、范圍,以及環境污染事件的類型、級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