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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體性事件應急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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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事件定義及分級

1.1? 定義

群體性事件系指群體性非法聚集、游行示威、上訪請愿、聚眾鬧事、罷工、串聯上訪,群體性械斗(沖突),阻斷重要交通干線(樞紐),沖擊、圍攻地方黨政機關、要害部門、管道分公司所屬各級機關駐地、站場、閥室、關鍵裝置、要害部位,公共聚集場所大型集會突發事件(如火災、爆炸、建筑物坍塌、擠壓、踩踏)等突發事件。

根據組織或參與群體性事件人員所屬單位不同,群體性事件又可分為內部群體性事件和外部群體性事件兩種類型。

1.2? 分級

根據群體性事件的性質、危害程度、波及范圍,可以將其劃分為兩級:管道分公司及以上級、管理處級。

1.2.1 ?管道分公司及以上級群體性事件

(1)一次參與人數在3人(含3人)以上到中南海周邊、中央領導駐地、天安門廣場等首都重點地區聚集的事件;

(2)一次參與人數在3人(含3人)以上到省級及以下信訪機構、管道分公司機關聚集的事件;

(3)一次到中國石化總部、天然氣分公司總部上訪人數3人(含3人)以上;到有關中央、國家機關集體上訪人數3人(含3人)以上的事件;

(4)一次參與3人(含3人)以上的群體性械斗、沖突事件;

(5)沖擊、包圍、阻攔管道分公司所屬各級機關駐地、站場、閥室、關鍵裝置、重點(要害)部位,已造成損失或影響到管道生產正常運行的事件;

(6)管道分公司組織的大型集會、慶典、比賽、郊游等公眾性活動中,發生火災、爆炸、建筑物坍塌等,尚未造成人員傷亡或影響正常生產運行的事件。

1.2.2 ?管理處級群體性事件

(1)組織策劃進行非法聚集、聚眾鬧事、罷工、串聯上訪、群體性械斗、沖突等,已在實施過程中但尚未造成后果的事件;

(2)沖擊、包圍、阻攔管道分公司所屬各級機關駐地、站場、閥室、關鍵裝置、重點(要害)部位,尚未造成損失且未影響到管道生產正常運行的事件;

(3)基層單位組織的集會、慶典、比賽、郊游等公眾性活動中,發生火災、爆炸、建筑物坍塌等,尚未造成人員傷亡或影響正常生產運行的事件。

2? 應急報告

2.1? 報告程序

事件發生時,按照總體預案中5.1條規定的程序報告。

2.2? 報告內容

2.2.1 ?群體性事件發生時,應立即向管理處應急值班室、管道分公司應急指揮中心辦公室報告,報告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1)事件發生的時間、地點、規模、起因、涉及人員類別、現場情況及采取的措施;

(2)提出和要求解決的主要問題;

(3)是否有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國家和公共安全的其它行為;

(4)上訪人群中是否有精神病患者、以自殺相要挾或有行兇苗頭者、酗酒鬧事者、危重病人以及邪教組織教徒;

(5)公共聚集場所大型集會突發事件情況描述;

(6)人員傷亡情況;

(7)初步分析和工作意見;

(8)事態發展態勢及預測;

(9)需要報告的其他事項。

2.2.2 ?在事件處置過程中,各單位、了解事態進展情況,隨時用電話、傳真等方式跟進報告,報告應包括但不限于表09.1中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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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09.1? 群體性事件應急報告內容

群體性事件類型

報告內容

群體性上訪

群體性非法聚集、游行、串聯、聚眾鬧事、罷工

內部員工沖擊、圍攻地方黨政機關、要害部門

社會人員沖擊、圍攻管道分公司機關駐地、關鍵裝置、要害部位

群體性械斗

公共聚集場所大型集會突發事件

上訪事項類別、性質






是否有境外勢力插手、媒體介入、人員參加等情況


是否有在國家機關、各級黨政機關和企事業單位的工作和辦公場所、國賓下榻處、重要軍事設施、航空港、火車站和港口周圍、公共場所非法聚集,圍堵、沖擊國家機關,攔截公務車輛,或者堵塞、阻斷交通的現象


是否以靜坐、示牌、舉旗、散發傳單、演講、佩戴含有訴求內容的標識物等形式表達意愿和訴求





是否有攜帶危險物品、爆炸物、管制器械進入接待場所的


是否有侮辱、毆打、威脅國家機關、管道分公司工作人員,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是否有在信訪接待場所滯留、滋事、損害接待場所物品,或者將生活不能自理的人棄留在信訪接待場所的





是否有煽動、串聯、脅迫、以財物誘使、幕后操縱他人信訪或者以信訪為名借機斂財或挑起事端的


是否有各民主黨派和社會團體的負責人以及無黨派人士中有一定影響的人士


是否有已經定性的邪教組織教徒或暴力、黑社會組織成員


公共聚集場所大型集會的主辦和協辦單位、參加人數、時間、地點






公共聚集場所大型集會突發事件情況描述(火災、爆炸、建筑物坍塌、擠壓、踩踏等)






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生產影響等情況

造成的社會和政治影響

目前已采取的應急措施

救援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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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應急處置

3.1? 應急行動

3.1.1? 現場應急指揮部

(1)迅速做好現場布控工作,疏散現場圍觀公眾和無關人員;

(2)收集現場信息,核實現場情況,根據現場變化制定和調整現場應急處置方案,并組織實施;

(3)整合、協調、調配現場內外部應急資源;

(4)協同地方政府實施人員疏散和醫療救助等;

(5)安排專人負責,做好應急處置過程中與應急指揮中心辦公室、地方政府相關部門的通信聯絡工作;

(6)及時向應急指揮中心匯報、請示并落實指令;

(7)根據現場方案需要,請求應急指揮中心協調組織其它應急資源;

(8)收集、整理應急過程相關資料;

(9)核實應急終止條件并向應急指揮中心請示應急終止;

(10)完成應急指揮中心辦公室交辦的其它工作。

3.1.2? 各專業組

3.1.2.1? 綜合保障組

(1)做好現場接待、來訪接談、政策解釋、勸導疏散上訪人員工作;

(2)做好事件人及其家屬的安撫和穩定工作,協助做好事件波及區群眾安撫工作;

(3)組織進行公共聚集場所大型集會突發事件現場救援工作;

(4)保持現場與應急指揮中心辦公室的聯絡;

(5)負責做好現場人員交通、生活等后勤保障工作;

(6)按照管道分公司應急指揮中心辦公室指令,協調、落實上訪人員的食宿和中轉車輛等工作;

(7)按照管道分公司應急指揮中心辦公室指令,做好群體性事件的資料收集、整理和上報材料起草工作;

(8)使用錄音、攝像設備對現場人員的過激行為及挑頭鬧事者的活動及時進行拍攝錄存,收集違法犯罪證據;

(9)完成現場應急指揮部交辦的其它工作。

3.1.2.2? 應急協調組

(1)進行地方公安、武警等應急救援力量的協調;

(2)按照管道分公司應急指揮中心辦公室指令,協調落實相關單位參與應急處置;

(3)參與外部群體性事件人員的政策解釋、勸導疏散工作;

(4)完成現場應急指揮部交辦的其它工作。

3.1.2.3? 安全環保組

(1)獨立或配合地方公安、交警、安保實施現場疏散、保衛、警戒工作;

(2)實施突發事件現場消防滅火及安全監護工作;

(3)實施現場人員的醫療救護工作;

(4)完成現場應急指揮部交辦的其它工作。

3.2? 現場搶險措施

3.2.1 ?群體性上訪事件應急處置指導原則

(1)堅持屬地管理、統一指揮、分工協作的原則

群體性上訪事件的處置工作應在事件發生地政府的統一領導下進行,做到條塊結合、以塊為主、分工負責、有機協作。

(2)堅持預防為主的原則

要建立健全矛盾糾紛排查調處機制,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控制、早解決,將問題解決在基層,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狀態。

(3)堅持宜散不宜聚、宜解不宜結、宜順不宜激的原則

要以教育疏導為主,做到談清問題、講明政策、解疑釋惑、理順情緒、化解矛盾、盡快勸返,防止矛盾激化。

(4)堅持快速反應、有效處置的原則

形成處置群體性上訪事件的快速反應機制,確保發現、報告、指揮、處置等環節緊密銜接,做到反應快速,應對正確,依法果斷處置。

3.2.2? 發生在首都及其它重點地區的群體性上訪事件處置措施

(1)立即向轄區公安機關報警,對重點地區實施隔離,對重要目標進行保護。

(2)做好上訪人員的勸返工作:組織上訪人員推選出5名(含5名)以內的代表,將上訪人帶到指定地點反映問題,勸導其他上訪人員離開聚集地或到指定接待場所等候。必要時,可請有關地方駐京信訪工作組或駐京辦事處工作人員到現場做勸返接回工作。如難以勸離,可將上訪人員帶至指定的分流處置場所,進行分流。

(3)管道分公司機關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責任單位負責人應到指定接訪室參與處理。對所反映的問題,有關部門能當場答復的要當場給予答復,不能當場答復的要給予來訪人合理的解釋,并提出初步的處理意見。如上訪人員要求出具書面答復意見,應按照國家《信訪條例》規定的程序分級辦理。

(4)現場應急指揮部應派人維持現場秩序,掌握事態發展情況,采取多種形式宣傳黨和國家的政策、法律法規、企業政策和信訪渠道。

(5)如上訪人不滿有關部門的解釋和處理,情緒激動,有采取過激行為的傾向,現場應急指揮部應迅速向應急指揮中心及天然氣分公司、地方相關部門求援,請求增派保安和警力到場維持秩序,避免矛盾激化、沖突升級。

(6)當在群體性上訪事件中出現圍堵、沖擊國家機關,攔截公務車輛,破壞公共財產,危害人身安全,推打謾罵接待人員等過激行為的,工作人員應進行勸阻、批評或者教育。經勸阻、批評和教育無效的,應協助公安機關果斷加以制止,并在做好取證的前提下,對帶頭鬧事者采取必要的措施。

(7)應使用錄音、攝像設備對現場人員的過激行為及挑頭鬧事者的活動及時進行拍攝錄存,搜集違法犯罪證據。

(8)應密切關注上訪人群中的老、弱、病、殘、孕人員,給予必要的照顧,防止發生人身意外傷害事件。

(9)當群體性上訪事件發展為非法游行、非法串聯集會等違法活動時,現場應急指揮部應配合政府及相關部門進行處置。

3.2.3? 群體性非法聚集、游行、串聯、聚眾鬧事、罷工事件應急處置措施

(1)立即向轄區公安機關報警,對重點地區實施隔離,對重要目標進行保護。

(2)現場應急指揮部應派人維持現場秩序,掌握事態發展情況,采取多種形式宣傳黨和國家的政策、法律法規、企業政策和信訪渠道。

(3)如發現事件現場有采取過激、暴力行為的傾向,現場應急指揮部應迅速向應急指揮中心及天然氣分公司、地方相關部門求援,請求增派保安和警力到場維持秩序,避免矛盾激化、沖突升級。

(4)事件現場出現圍堵、沖擊國家機關,攔截公務車輛,破壞公共財產,危害人身安全,推打謾罵接待人員等過激行為的,工作人員應進行勸阻、批評或者教育。經勸阻、批評和教育無效的,應協助公安機關果斷加以制止,并在做好取證的前提下,對帶頭鬧事者采取必要的措施。

(5)使用錄音、攝像設備對現場人員的過激行為及挑頭鬧事者的活動及時進行拍攝錄存,搜集違法犯罪證據。

(6)當群體性事件發展成為違法活動時,現場應急指揮部應配合政府及相關部門進行處置。

3.2.4? 內部員工群體性沖擊、圍攻鄉鎮級以上黨政機關、要害部門事件應急處置措施

(1)現場應急指揮部配合當地公安機關劃定安全區域,設置隔離區,執行治安警戒和交通管制,做好勸返、疏散以及對重要保護目標(對象)的保護工作。

(2)采取多種形式充分宣傳黨和國家的政策、法律法規和企業的相關政策和信訪渠道。

(3)對現場人員的過激行為及挑頭鬧事者的活動及時進行拍攝錄存,搜集違法犯罪證據。

(4)迅速將受傷人員送往醫院救治。

(5)配合地方政府進行處置工作。

3.2.5? 社會人員群體性沖擊、圍攻機關駐地、站場、閥室、關鍵裝置、要害部位事件應急處置措施

(1)立即報告當地政府,并配合地方政府進行處置工作。

(2)現場應急指揮部配合當地公安機關劃定安全區域,設置隔離區,執行治安警戒和交通管制,做好勸返、疏散以及對重要保護目標(對象)的保護工作。

(3)采取多種形式充分宣傳黨和國家的政策、法律法規和企業的相關政策和信訪渠道,及時疏導和化解矛盾。

(4)對現場人員的過激行為及挑頭鬧事者的活動及時進行拍攝錄存,搜集違法犯罪證據。

(5)迅速將受傷人員送往醫院救治。

(6)當在群體性事件中出現違法、違規、暴力行為時,應積極協調動用保衛力量進行制止,同時請求公安機關依法采取必要的現場處置措施。

(7)對攜帶兇器、爆炸物品的人員,一經發現,要穩定情緒,積極采取防控措施,并立即通知公安機關進行依法處理。

(8)密切關注現場的老、弱、病、殘、孕人員,給予必要的照顧,防止發生人身意外傷害事件。

3.2.6? 群體性械斗和沖突事件應急處置措施

(1)迅速設置疏散安全通道,疏散現場及周邊公眾到安全區域,執行治安警戒。

(2)配合地方公安、武警力量迅速制止群體性械斗和沖突事件。

(3)及時搶救傷員或送醫院治療。

(4)利用擴音設備向周邊公眾宣傳個體防護注意事項、疏散和逃生方法等應急安全常識,穩定公眾情緒。

(5)配合當地政府的應急行動。

3.2.7? 公共聚集場所大型集會發生火災、爆炸、建筑物坍塌事件應急處置措施

(1)迅速采取隔離和疏散措施,對事件現場周圍實行交通管制,避免無關人員進入事件發生危險區域;合理布置消防和救援力量;在安全區域設置安置點;并執行治安警戒。

(2)及時搶救傷員或送醫院治療。

(3)組織消防、工程力量,對現場實施救援和工程搶險。

(4)建立洗消點,為現場搶險隊員和受污染的公眾提供洗消服務,并對現場進行消毒處理。

(5)公共聚集場所有爆炸預兆或建筑物倒塌征兆時,指令現場全部人員立即撤離至安全區域;

(6)利用擴音設備向周邊公眾宣傳個體防護注意事項、疏散和逃生方法等應急安全常識,穩定公眾情緒。

(7)現場救援力量不足時,及時向地方政府及相關部門求援。

3.2.8? 公共聚集場所大型集會發生擠壓、踩踏事件應急處置措施

(1)迅速設置疏散安全通道,疏散現場及周邊公眾到安全區域,執行治安警戒。

(2)配合地方公安、武警以及消防力量迅速搶救被擠壓和踩踏人群,防止事態及傷亡人數擴大。

(3)及時搶救傷員或送醫院治療。

(4)利用擴音設備向周邊公眾宣傳個體防護注意事項、疏散和逃生方法等應急安全常識,穩定公眾情緒。

(5)配合當地政府的應急行動。

4? 應急終止

經應急處置后,管理處現場應急指揮部確認下列條件同時滿足時可下達應急終止指令:

(1)國家及地方政府主管部門應急處置已經終止;

(2)上訪人員得到有效勸返或有效處理;

(3)受傷人員得到妥善救治;

(4)現場險情得到有效控制;

(5)社會影響減到最小。

5? 應急保障

5.1? 隊伍保障

管理處群體性事件需要調用和協調的應急隊伍有:

(1)事件發生區域地方政府信訪、公安、交通、衛生、防疫等部門;

(2)事件發生區域消防部門、120急救中心;

(4)金陵石化消防支隊、揚子石化消防支隊、金壇市第一人民醫院、鎮江市第二人民醫院、南京江北人民醫院;

5.2? 設備保障

管理處群體性事件需要配備的基本應急救援設備有:

(1)交通運輸類設備:包括越野車、大客車、救護車等,用于應急人員、傷員、物資的運輸。

(2)記錄類設備:包括錄音機、照相機、攝像機、筆記本電腦等,用于記錄現場情況。

(3)通信類設備:包括手機、有線電話、傳真機等,用于現場指揮及通信聯絡。

(4)消防類設備:包括消防車、滅火器等,用于公共聚集場所事件現場火災撲救和消防監護。

5.3? 物資保障

管理處群體性事件需要配備的基本應急救援物資有:

(1)警戒類物資:包括警戒帶、警戒牌等,用于現場警戒和交通管制。

(2)保障類物資:包括食物、飲用水、急救藥箱等,用于現場應急人員后勤生活保障需要。

(3)洗消類物資:包括消毒液、洗手液等,用于應急人員、周邊環境的清洗消毒。

6? 附則

本預案由江蘇管理處安全環保部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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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事件定義及分級

1.1? 定義

群體性事件系指群體性非法聚集、游行示威、上訪請愿、聚眾鬧事、罷工、串聯上訪,群體性械斗(沖突),阻斷重要交通干線(樞紐),沖擊、圍攻地方黨政機關、要害部門、管道分公司所屬各級機關駐地、站場、閥室、關鍵裝置、要害部位,公共聚集場所大型集會突發事件(如火災、爆炸、建筑物坍塌、擠壓、踩踏)等突發事件。

根據組織或參與群體性事件人員所屬單位不同,群體性事件又可分為內部群體性事件和外部群體性事件兩種類型。

1.2? 分級

根據群體性事件的性質、危害程度、波及范圍,可以將其劃分為兩級:管道分公司及以上級、管理處級。

1.2.1

管道分公司及以上級群體性事件

(1)一次參與人數在3人(含3人)以上到中南海周邊、中央領導駐地、天安門廣場等首都重點地區聚集的事件;

(2)一次參與人數在3人(含3人)以上到省級及以下信訪機構、管道分公司機關聚集的事件;

(3)一次到中國石化總部、天然氣分公司總部上訪人數3人(含3人)以上;到有關中央、國家機關集體上訪人數3人(含3人)以上的事件;

(4)一次參與3人(含3人)以上的群體性械斗、沖突事件;

(5)沖擊、包圍、阻攔管道分公司所屬各級機關駐地、站場、閥室、關鍵裝置、重點(要害)部位,已造成損失或影響到管道生產正常運行的事件;

(6)管道分公司組織的大型集會、慶典、比賽、郊游等公眾性活動中,發生火災、爆炸、建筑物坍塌等,尚未造成人員傷亡或影響正常生產運行的事件。

1.2.2

管理處級群體性事件

(1)組織策劃進行非法聚集、聚眾鬧事、罷工、串聯上訪、群體性械斗、沖突等,已在實施過程中但尚未造成后果的事件;

(2)沖擊、包圍、阻攔管道分公司所屬各級機關駐地、站場、閥室、關鍵裝置、重點(要害)部位,尚未造成損失且未影響到管道生產正常運行的事件;

(3)基層單位組織的集會、慶典、比賽、郊游等公眾性活動中,發生火災、爆炸、建筑物坍塌等,尚未造成人員傷亡或影響正常生產運行的事件。

2? 應急報告

2.1? 報告程序

事件發生時,按照總體預案中5.1條規定的程序報告。

2.2? 報告內容

2.2.1

群體性事件發生時,應立即向管理處應急值班室、管道分公司應急指揮中心辦公室報告,報告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1)事件發生的時間、地點、規模、起因、涉及人員類別、現場情況及采取的措施;

(2)提出和要求解決的主要問題;

(3)是否有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國家和公共安全的其它行為;

(4)上訪人群中是否有精神病患者、以自殺相要挾或有行兇苗頭者、酗酒鬧事者、危重病人以及邪教組織教徒;

(5)公共聚集場所大型集會突發事件情況描述;

(6)人員傷亡情況;

(7)初步分析和工作意見;

(8)事態發展態勢及預測;

(9)需要報告的其他事項。

2.2.2

在事件處置過程中,各單位、了解事態進展情況,隨時用電話、傳真等方式跟進報告,報告應包括但不限于表09.1中的內容:

表09.1? 群體性事件應急報告內容

群體性事件類型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報告內容群體性上訪群體性非法聚集、游行、串聯、聚眾鬧事、罷工內部員工沖擊、圍攻地方黨政機關、要害部門社會人員沖擊、圍攻管道分公司機關駐地、關鍵裝置、要害部位群體性械斗公共聚集場所大型集會突發事件
上訪事項類別、性質?????
是否有境外勢力插手、媒體介入、人員參加等情況?
是否有在國家機關、各級黨政機關和企事業單位的工作和辦公場所、國賓下榻處、重要軍事設施、航空港、火車站和港口周圍、公共場所非法聚集,圍堵、沖擊國家機關,攔截公務車輛,或者堵塞、阻斷交通的現象?
是否以靜坐、示牌、舉旗、散發傳單、演講、佩戴含有訴求內容的標識物等形式表達意愿和訴求????
是否有攜帶危險物品、爆炸物、管制器械進入接待場所的?
是否有侮辱、毆打、威脅國家機關、管道分公司工作人員,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是否有在信訪接待場所滯留、滋事、損害接待場所物品,或者將生活不能自理的人棄留在信訪接待場所的????
是否有煽動、串聯、脅迫、以財物誘使、幕后操縱他人信訪或者以信訪為名借機斂財或挑起事端的?
是否有各民主黨派和社會團體的負責人以及無黨派人士中有一定影響的人士?
是否有已經定性的邪教組織教徒或暴力、黑社會組織成員?
公共聚集場所大型集會的主辦和協辦單位、參加人數、時間、地點?????
公共聚集場所大型集會突發事件情況描述(火災、爆炸、建筑物坍塌、擠壓、踩踏等)?????
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生產影響等情況
造成的社會和政治影響
目前已采取的應急措施
救援請求

3? 應急處置

3.1? 應急行動

3.1.1

現場應急指揮部

(1)迅速做好現場布控工作,疏散現場圍觀公眾和無關人員;

(2)收集現場信息,核實現場情況,根據現場變化制定和調整現場應急處置方案,并組織實施;

(3)整合、協調、調配現場內外部應急資源;

(4)協同地方政府實施人員疏散和醫療救助等;

(5)安排專人負責,做好應急處置過程中與應急指揮中心辦公室、地方政府相關部門的通信聯絡工作;

(6)及時向應急指揮中心匯報、請示并落實指令;

(7)根據現場方案需要,請求應急指揮中心協調組織其它應急資源;

(8)收集、整理應急過程相關資料;

(9)核實應急終止條件并向應急指揮中心請示應急終止;

(10)完成應急指揮中心辦公室交辦的其它工作。

3.1.2

各專業組

3.1.2

.1? 綜合保障組

(1)做好現場接待、來訪接談、政策解釋、勸導疏散上訪人員工作;

(2)做好事件人及其家屬的安撫和穩定工作,協助做好事件波及區群眾安撫工作;

(3)組織進行公共聚集場所大型集會突發事件現場救援工作;

(4)保持現場與應急指揮中心辦公室的聯絡;

(5)負責做好現場人員交通、生活等后勤保障工作;

(6)按照管道分公司應急指揮中心辦公室指令,協調、落實上訪人員的食宿和中轉車輛等工作;

(7)按照管道分公司應急指揮中心辦公室指令,做好群體性事件的資料收集、整理和上報材料起草工作;

(8)使用錄音、攝像設備對現場人員的過激行為及挑頭鬧事者的活動及時進行拍攝錄存,收集違法犯罪證據;

(9)完成現場應急指揮部交辦的其它工作。

3.1.2

.2? 應急協調組

(1)進行地方公安、武警等應急救援力量的協調;

(2)按照管道分公司應急指揮中心辦公室指令,協調落實相關單位參與應急處置;

(3)參與外部群體性事件人員的政策解釋、勸導疏散工作;

(4)完成現場應急指揮部交辦的其它工作。

3.1.2

.3? 安全環保組

(1)獨立或配合地方公安、交警、安保實施現場疏散、保衛、警戒工作;

(2)實施突發事件現場消防滅火及安全監護工作;

(3)實施現場人員的醫療救護工作;

(4)完成現場應急指揮部交辦的其它工作。

3.2? 現場搶險措施

3.2.1

群體性上訪事件應急處置指導原則

(1)堅持屬地管理、統一指揮、分工協作的原則

群體性上訪事件的處置工作應在事件發生地政府的統一領導下進行,做到條塊結合、以塊為主、分工負責、有機協作。

(2)堅持預防為主的原則

要建立健全矛盾糾紛排查調處機制,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控制、早解決,將問題解決在基層,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狀態。

(3)堅持宜散不宜聚、宜解不宜結、宜順不宜激的原則

要以教育疏導為主,做到談清問題、講明政策、解疑釋惑、理順情緒、化解矛盾、盡快勸返,防止矛盾激化。

(4)堅持快速反應、有效處置的原則

形成處置群體性上訪事件的快速反應機制,確保發現、報告、指揮、處置等環節緊密銜接,做到反應快速,應對正確,依法果斷處置。

3.2.2

發生在首都及其它重點地區的群體性上訪事件處置措施

(1)立即向轄區公安機關報警,對重點地區實施隔離,對重要目標進行保護。

(2)做好上訪人員的勸返工作:組織上訪人員推選出5名(含5名)以內的代表,將上訪人帶到指定地點反映問題,勸導其他上訪人員離開聚集地或到指定接待場所等候。必要時,可請有關地方駐京信訪工作組或駐京辦事處工作人員到現場做勸返接回工作。如難以勸離,可將上訪人員帶至指定的分流處置場所,進行分流。

(3)管道分公司機關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責任單位負責人應到指定接訪室參與處理。對所反映的問題,有關部門能當場答復的要當場給予答復,不能當場答復的要給予來訪人合理的解釋,并提出初步的處理意見。如上訪人員要求出具書面答復意見,應按照國家《信訪條例》規定的程序分級辦理。

(4)現場應急指揮部應派人維持現場秩序,掌握事態發展情況,采取多種形式宣傳黨和國家的政策、法律法規、企業政策和信訪渠道。

(5)如上訪人不滿有關部門的解釋和處理,情緒激動,有采取過激行為的傾向,現場應急指揮部應迅速向應急指揮中心及天然氣分公司、地方相關部門求援,請求增派保安和警力到場維持秩序,避免矛盾激化、沖突升級。

(6)當在群體性上訪事件中出現圍堵、沖擊國家機關,攔截公務車輛,破壞公共財產,危害人身安全,推打謾罵接待人員等過激行為的,工作人員應進行勸阻、批評或者教育。經勸阻、批評和教育無效的,應協助公安機關果斷加以制止,并在做好取證的前提下,對帶頭鬧事者采取必要的措施。

(7)應使用錄音、攝像設備對現場人員的過激行為及挑頭鬧事者的活動及時進行拍攝錄存,搜集違法犯罪證據。

(8)應密切關注上訪人群中的老、弱、病、殘、孕人員,給予必要的照顧,防止發生人身意外傷害事件。

(9)當群體性上訪事件發展為非法游行、非法串聯集會等違法活動時,現場應急指揮部應配合政府及相關部門進行處置。

3.2.3

群體性非法聚集、游行、串聯、聚眾鬧事、罷工事件應急處置措施

(1)立即向轄區公安機關報警,對重點地區實施隔離,對重要目標進行保護。

(2)現場應急指揮部應派人維持現場秩序,掌握事態發展情況,采取多種形式宣傳黨和國家的政策、法律法規、企業政策和信訪渠道。

(3)如發現事件現場有采取過激、暴力行為的傾向,現場應急指揮部應迅速向應急指揮中心及天然氣分公司、地方相關部門求援,請求增派保安和警力到場維持秩序,避免矛盾激化、沖突升級。

(4)事件現場出現圍堵、沖擊國家機關,攔截公務車輛,破壞公共財產,危害人身安全,推打謾罵接待人員等過激行為的,工作人員應進行勸阻、批評或者教育。經勸阻、批評和教育無效的,應協助公安機關果斷加以制止,并在做好取證的前提下,對帶頭鬧事者采取必要的措施。

(5)使用錄音、攝像設備對現場人員的過激行為及挑頭鬧事者的活動及時進行拍攝錄存,搜集違法犯罪證據。

(6)當群體性事件發展成為違法活動時,現場應急指揮部應配合政府及相關部門進行處置。

3.2.4

內部員工群體性沖擊、圍攻鄉鎮級以上黨政機關、要害部門事件應急處置措施

(1)現場應急指揮部配合當地公安機關劃定安全區域,設置隔離區,執行治安警戒和交通管制,做好勸返、疏散以及對重要保護目標(對象)的保護工作。

(2)采取多種形式充分宣傳黨和國家的政策、法律法規和企業的相關政策和信訪渠道。

(3)對現場人員的過激行為及挑頭鬧事者的活動及時進行拍攝錄存,搜集違法犯罪證據。

(4)迅速將受傷人員送往醫院救治。

(5)配合地方政府進行處置工作。

3.2.5

社會人員群體性沖擊、圍攻機關駐地、站場、閥室、關鍵裝置、要害部位事件應急處置措施

(1)立即報告當地政府,并配合地方政府進行處置工作。

(2)現場應急指揮部配合當地公安機關劃定安全區域,設置隔離區,執行治安警戒和交通管制,做好勸返、疏散以及對重要保護目標(對象)的保護工作。

(3)采取多種形式充分宣傳黨和國家的政策、法律法規和企業的相關政策和信訪渠道,及時疏導和化解矛盾。

(4)對現場人員的過激行為及挑頭鬧事者的活動及時進行拍攝錄存,搜集違法犯罪證據。

(5)迅速將受傷人員送往醫院救治。

(6)當在群體性事件中出現違法、違規、暴力行為時,應積極協調動用保衛力量進行制止,同時請求公安機關依法采取必要的現場處置措施。

(7)對攜帶兇器、爆炸物品的人員,一經發現,要穩定情緒,積極采取防控措施,并立即通知公安機關進行依法處理。

(8)密切關注現場的老、弱、病、殘、孕人員,給予必要的照顧,防止發生人身意外傷害事件。

3.2.6

群體性械斗和沖突事件應急處置措施

(1)迅速設置疏散安全通道,疏散現場及周邊公眾到安全區域,執行治安警戒。

(2)配合地方公安、武警力量迅速制止群體性械斗和沖突事件。

(3)及時搶救傷員或送醫院治療。

(4)利用擴音設備向周邊公眾宣傳個體防護注意事項、疏散和逃生方法等應急安全常識,穩定公眾情緒。

(5)配合當地政府的應急行動。

3.2.7

公共聚集場所大型集會發生火災、爆炸、建筑物坍塌事件應急處置措施

(1)迅速采取隔離和疏散措施,對事件現場周圍實行交通管制,避免無關人員進入事件發生危險區域;合理布置消防和救援力量;在安全區域設置安置點;并執行治安警戒。

(2)及時搶救傷員或送醫院治療。

(3)組織消防、工程力量,對現場實施救援和工程搶險。

(4)建立洗消點,為現場搶險隊員和受污染的公眾提供洗消服務,并對現場進行消毒處理。

(5)公共聚集場所有爆炸預兆或建筑物倒塌征兆時,指令現場全部人員立即撤離至安全區域;

(6)利用擴音設備向周邊公眾宣傳個體防護注意事項、疏散和逃生方法等應急安全常識,穩定公眾情緒。

(7)現場救援力量不足時,及時向地方政府及相關部門求援。

3.2.8

公共聚集場所大型集會發生擠壓、踩踏事件應急處置措施

(1)迅速設置疏散安全通道,疏散現場及周邊公眾到安全區域,執行治安警戒。

(2)配合地方公安、武警以及消防力量迅速搶救被擠壓和踩踏人群,防止事態及傷亡人數擴大。

(3)及時搶救傷員或送醫院治療。

(4)利用擴音設備向周邊公眾宣傳個體防護注意事項、疏散和逃生方法等應急安全常識,穩定公眾情緒。

(5)配合當地政府的應急行動。

4? 應急終止

經應急處置后,管理處現場應急指揮部確認下列條件同時滿足時可下達應急終止指令:

(1)國家及地方政府主管部門應急處置已經終止;

(2)上訪人員得到有效勸返或有效處理;

(3)受傷人員得到妥善救治;

(4)現場險情得到有效控制;

(5)社會影響減到最小。

5? 應急保障

5.1? 隊伍保障

管理處群體性事件需要調用和協調的應急隊伍有:

(1)事件發生區域地方政府信訪、公安、交通、衛生、防疫等部門;

(2)事件發生區域消防部門、120急救中心;

(4)金陵石化消防支隊、揚子石化消防支隊、金壇市第一人民醫院、鎮江市第二人民醫院、南京江北人民醫院;

5.2? 設備保障

管理處群體性事件需要配備的基本應急救援設備有:

(1)交通運輸類設備:包括越野車、大客車、救護車等,用于應急人員、傷員、物資的運輸。

(2)記錄類設備:包括錄音機、照相機、攝像機、筆記本電腦等,用于記錄現場情況。

(3)通信類設備:包括手機、有線電話、傳真機等,用于現場指揮及通信聯絡。

(4)消防類設備:包括消防車、滅火器等,用于公共聚集場所事件現場火災撲救和消防監護。

5.3? 物資保障

管理處群體性事件需要配備的基本應急救援物資有:

(1)警戒類物資:包括警戒帶、警戒牌等,用于現場警戒和交通管制。

(2)保障類物資:包括食物、飲用水、急救藥箱等,用于現場應急人員后勤生活保障需要。

(3)洗消類物資:包括消毒液、洗手液等,用于應急人員、周邊環境的清洗消毒。

6? 附則

本預案由江蘇管理處安全環保部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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