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應急響應
5.1 響應分級
民爆行業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響應級別分為Ⅰ級、Ⅱ級和Ⅲ級三個級別:
Ⅰ級響應——對應于一級和二級事故;
Ⅱ級響應——對應于三級事故;
Ⅲ級響應——對應于四級事故。
5.2 響應程序
響應程序框圖,見圖3。
圖3 響應程序框圖
5.2.1 應急預案的啟動
工業和信息化部接到一、二級事故報告,立即啟動Ⅰ級響應。
地方民爆行業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和事發單位根據事故等級,啟動相應應急響應。
5.2.2 現場應急指揮與調度
Ⅰ級響應啟動后,工業和信息化部應急領導小組應立即派部級領導或司局級以上領導趕赴現場,配合當地地方政府指導現場應急救援,協調現場有關事項,核實事故情況并上報事故信息。
應急響應聯系和上報內容涉及國家秘密的,必須使用保密通信設備和手段。
5.2.3 應急督導
工業和信息化部接到三、四級事故報告后,啟動應急督導程序。
應急督導主要包括:
(1)進一步了解事故現場和應急救援實際情況和進展情況;
(2)結合事發單位實際情況,提出應急指導意見。
5.2.4 應急支援
(1)調派技術專家趕赴現場;
(2)應急領導小組協調有關單位提供物資、器材、設備、人力以及技術支援。
5.3 應急結束
事故現場應急救援工作完成后,按照“誰啟動,誰結束”的要求,事故現場應急指揮機構宣布事故應急程序結束,相應的應急響應狀態解除。
6 信息發布
應急預案啟動后應依據相關規定發布信息。
7 后期處置
(1)現場應急結束后,事發單位要實施現場保護,為事故調查做好準備。
(2)事故現場應急救援工作完成后,應總結事故應急經驗,修訂應急預案,補充事故處理中消耗的應急裝備、器材,使之恢復至備防狀態。
(3)根據有關規定,事故調查組正式進駐事發單位后,應急機構應向事故調查組移交必要的事故情況材料。
8 保障措施
8.1 通訊與信息保障
各級民爆行業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和民爆生產銷售企業應建立事故應急救援信息體系、民爆行業應急通訊錄,明確各級應急聯絡人及應急聯絡專用電話。現場應急通訊方式由各單位在其事故應急預案中明確。
8.2 應急隊伍保障
各級民爆行業安全生產監管部門應建立應急專家組,以保證應急救援工作需要。
8.3 應急物資裝備保障
各級民爆行業安全生產監管部門、民爆生產銷售企業應配置應急救援所需的通信器材、交通工具、監測儀器等裝備,并定期檢查維護,確保急需。
8.4 經費保障
各級民爆行業安全生產監管部門、民爆生產銷售企業應落實應急裝備與物資、應急預案培訓及演練等年度資金預算,保障必要的應急能力。
9 培訓與演練
各級民爆行業安全生產監管部門、民爆生產銷售企業應定期對相關人員進行應急預案培訓。
各級民爆行業安全生產監管部門、民爆生產銷售企業應定期開展應急預案演練,以提高應急指揮、現場處置、各種應急救援力量的協同配合能力。
10 獎懲
10.1 獎勵
在事故應急工作中有下列表現之一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據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1)對處置及時、正確、果斷,有效制止險情擴大,或防止次生、衍生事故的,或在應急救援中有突出立功表現的;
(2)完成事故應急任務成績顯著,有效防止重大損失發生的;
(3)搶險、救災、排險工作中有突出立功表現的;
(4)對事故應急準備與響應提出重要建議,實施效果顯著的;
(5)有其它特殊貢獻的。
10.2 責任追究
對于在事故應急工作中有違反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行為的單位和個人,依法進行責任追究。
11 附則
本應急預案應進行周期性評審和演練后評審,并依照評審結果進行修訂。
遇有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發生變化,或者應急管理機構設置及人員發生較大變動時,應及時對本應急預案進行修訂和評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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