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指揮協調。
1. 指揮部收到發生城市供氣系統重大事故報告后,要根據事故性質、嚴重程度提出啟動本預案的建議。
2. 指揮部根據事故的嚴重程度和涉及面的大小,通知有關成員單位參加應急處置的指揮,并將情況上報市政府。
3. 成員單位接到通知后,立即啟動本單位應急預案,做好相應的準備工作。
(七)應急支援。
當發生供氣系統事故的所在縣、區的應急處理力量不足,需要市、省支援時,由指揮部根據支援請求按規定的程序上報。應急支援力量進入現場執行任務,有關調動、聯絡、指揮程序及協調事宜,由指揮部負責。
(八)新聞發布。
城市供氣系統重大事故信息的公開發布由指揮部決定,特別重大事故信息發布要報省或新聞主管部門決定。對城市供氣系統突發事故和應急響應的信息實行集中統一的規范化管理,信息渠道、信息分類和新聞發布等應符合規定的要求。信息發布要及時、準確、客觀、全面。
(九)響應結束。
應急結束遵循“誰啟動、誰負責”的原則,由有關應急組織指揮機構決定,并通知相關單位和公眾。特殊情況下,報本級人民政府或上級主管部門決定。
五、后期處置
(一)總體評價。
1. 事故應急處理的各有關單位及時向指揮部做出書面報告。
2. 指揮部負責整理和審查所有書面報告、應急記錄和文件等資料;總結和評價事故原因及在應急期間采取的主要行動。
(二)調查報告。
1. 城市供氣系統重大、特別重大事故調查應嚴格遵守國務院《特別重大事故調查程序暫行規定》的各項規定。
2. 事故調查報告應包括下列基本內容:
(1)調查中查明的事實;
(2)事故原因分析及主要依據;
(3)事故結論;
(4)各種必要的附件;
(5)調查中尚未解決的問題;
(6)經驗、教訓和安全建議。
六、應急保障
(一)指揮保障。
市燃氣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辦公室(市規劃建設局)應指定專門場所并建設相應的設施,滿足決策、指揮和對外應急聯絡的需要。基本功能包括:
1. 接受、顯示和傳遞城市供氣系統事故信息,為專家咨詢和應急決策提供依據;
2. 接受、傳遞省、市、縣(區)供氣系統應急組織應急響應的有關信息;
3、為城市供氣系統突發事故應急指揮、與有關部門的信息傳輸提供條件。
(二)通信保障。
1. 逐步建立完善城市供氣系統突發事故應急響應通信系統,并建立相應的通訊能力保障制度,以保證應急響應期間指揮部與各級應急組織、供氣單位和應急后援單位通信聯絡的需要。
2. 應急響應通信能力不足時,報請市政府,由市信息產業局組織協調基礎電信運營企業,采取緊急措施給予支持。
(三)物資保障。
根據本預案規定的職責分工,指揮部成員單位應準備好各種必要的應急支援力量與物資器材,以保證應急響應時能及時調用,提供支援。
指揮部對所有參與城市供氣系統突發事故應急準備與響應的骨干人員進行
培訓。
縣、區城市供氣系統突發事故應急機構負責各地以及供氣企業的應急專業技術
培訓,指揮部應給予指導。
2. 宣傳教育。
公眾信息交流的對象應包括一般公眾和新聞界。主要內容是城市供氣、安全使用及應急的基本概念與知識。公眾信息交流工作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供氣企業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