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3 市指揮中心成員單位職責
(1)市質監局:負責協助市指揮中心指導、協調特種設備安全事故的應急工作;受理事故報警,向市指揮中心報告事故的性質等情況;組織專家提供事故現場特種設備的處置方案,開展應急救援技術支持;參與、組織特種設備安全事故調查處理。
(2)市政府新聞辦:根據市指揮中心指示,負責事故新聞的報道;及時、準確地發布應急疏散、應急救援和區域警戒等重要公告。
(3)市公安局:受理事故報警,向市指揮中心報告事故的性質等情況;負責控制災情,實施滅災和洗消;搜救受害人員,實施現場警戒與交通管制,緊急疏散警戒區域內的無關人員,維護事故現場及周圍地區的治安秩序;確認傷亡人員身份;參與事故查處。
(4)市安監局:受理事故報警,向市指揮中心報告事故的性質等情況;組織參與特種設備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
(5)市衛生局:確定主要救治醫院;儲備相應的醫療器材和急救藥品;負責受傷人員的應急醫療救治工作;負責統計傷亡人數。
(6)市環保局:負責組織對事故現場的大氣、土壤、水體進行應急監測,確定事故的污染范圍、污染物質和危害程度;提供污染物清除處置建議和生態環境恢復建議;跟蹤監測和監察處置,直至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標準;會同有關部門發布環境污染的信息。
(7)市交通局:負責組織應急救援的運輸車輛,運送疏散、撤離人員和救援物資;保障交通安全通暢。
(8)市經委:負責組織搶險物資的調配。
(9)市氣象局:負責對特種設備安全事故現場的天氣監測、氣象保障并提供與特種設備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有關的其它氣象參數。
(10)市民政局:會同事故發生地的縣(市)、區政府做好受災群眾的救助等工作。
(11)市城管局:協助公安部門維護事故周邊控制區域的交通與治安秩序;負責相關公共區域廢棄物的清潔與清理。
(12)市財政局:負責應急救援經費保障。
(13)寧波電業局:負責救援所需的電力供應;儲備相應的電力裝備。
(14)事發地縣(市)、區政府:協助市指揮中心實施事故控制、人員救助、人員疏散、秩序維護、救援保障、受災群眾安撫等工作。
2.2 市指揮中心辦公室
2.2.1 市指揮中心辦公室組成
市指揮中心下設辦公室,負責日常工作。辦公室設在市質監局,主任由市質監局分管局長擔任,成員由各相關成員單位派員組成。
2.2.2 市指揮中心辦公室職責
主要負責特種設備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的制訂、修訂和實施;貫徹落實市政府的決定事項;做好特種設備安全事故的信息監測、預測和預防工作;及時向市政府報告重要情況和提出重要建議;建立特種設備安全事故應急處置隊伍,組織相關應急救援預案演練、人員培訓和相關應急知識普及工作;指導和協助縣(市)、區政府做好特種設備安全事故的預防、應急準備和恢復重建工作;受理事故報警;負責向市指揮中心提出啟動本預案的建議;負責向省質監局報告事故情況。
2.3 事故現場指揮部
根據特種設備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需要,市指揮中心可下設事故現場指揮部,負責市特種設備安全事故的現場應急處置工作。
2.3.1 事故現場指揮部
發生較大特種設備安全事故后,根據事故性質和救援工作的實際,由市指揮中心決定成立事故現場指揮部;現場指揮部實行指揮長負責制,指揮長由總指揮決定。現場指揮部成員由指揮長確定,主要由事故發生地縣(市)、區政府主要負責人、市指揮中心相關成員單位和特種設備救援專家組成。在指揮長未到達現場前,由事故發生地縣(市)、區政府主要負責人暫時履行指揮長的職責。
一般特種設備安全事故的事故現場指揮部設立,由事故發生地縣(市)、區特種設備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機構按上述方式組建。
2.3.2 現場指揮部主要職責
(1)執行省、市政府的決策和指令。
(2)指揮、協調現場的應急救援工作。
(3)及時向市指揮中心匯報現場人員傷亡、財產損失及搶險救援工作進展情況。
(4)劃定事故現場的警戒范圍,實施必要的交通管制及其它強制性措施。
(5)迅速控制事故危害源,確定危害介質性質及危害程度,并對危害介質造成的危害進行檢驗、監測。
(6)組織營救受害人員,轉移、撤離、疏散可能受到事故危害的人員和重要財產,最大限度地減少人員傷亡,降低財產損失。
(7)提出應急救援結束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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