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快速、及時、高效、有序地處置各類特大(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做好應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減少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和社會危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國發〔2004〕2號)、《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切實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浙政發〔2004〕21號)、《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浙江省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的通知》(浙政發〔2005〕12號)等規定,編制《浙江省特大(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特大生產安全事故是指一次死亡10-29人或死傷30人以上的事故;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是指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事故(上述兩類事故以下統稱特大生產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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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導思想
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牢固樹立和落實科學發展觀,按照深入實施"八八戰略"、全面建設"平安浙江"、努力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總體要求,堅持以人為本、安全第一的方針,加強特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提高事故應急處置能力,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維護社會穩定,促進我省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二、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生產經營單位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或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活動中,一次性死亡10人(含)以上或可能發展成為特大事故的,需要省政府組織指揮處置的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工作。具體包括:
(一)超出事發地市級政府應急處置能力的特大生產安全事故。
(二)跨市級行政區的特大生產安全事故。
(三)已經或者可能導致10人以上死亡(含失蹤),或者50人以上中毒(重傷)的事故。
(四)省政府領導認為需要由省特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指揮處置的特大生產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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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工作原則
(一)預防為主、安全第一,以人為本、減少傷亡。
(二)統一領導、分級負責,條塊結合、屬地為主。
(三)整合資源、信息共享,多方聯動、快速反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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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組織體系
(一)省特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
由省政府分管副省長(特殊情況下由省政府主要領導)擔任總指揮,省政府分管副秘書長、省安全監管局局長、事故應急救援主管部門主要負責人任副總指揮,相關的事故應急救援協管部門、應急救援保障部門和有關市、縣(市、區)政府負責人為成員,必要時請駐浙部隊領導參加。主要職責是:決定啟動省特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組織指揮特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對重大事項進行決策并實施監督和指導;緊急指揮調度應急儲備物資、交通工具以及相關設施設備,指揮調度、協調有關部門和單位參加應急救援工作;及時向省委、省政府報告事故和搶險救援進展情況,必要時由省政府請示國務院,要求啟動國家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預案。
省安全監管局在特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方面的主要職責是:承擔特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管理工作;組織編制和管理全省特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適時組織演練;檢查、督促、指導各市及專業應急救援機構應急管理工作;及時收集、分析全省特大生產安全事故相關信息,并提出處置建議;承擔省特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交辦的其他工作。
(二)建立特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專家組。省安全監管局根據需要,聘請相關行業和領域的專業人員,組成專家組。專家組的主要職責是:提供省特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決策咨詢和建議;參與有關特大生產安全事故的重要信息研判等工作;參與特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工作,提供技術支持。
(三)相關單位職責。
1.省安全監管局承擔特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管理等工作外,負責組織協調工礦商貿領域特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2.省公安廳負責組織協調特大生產安全事故現場應急救援的治安保衛、交通管制等工作和組織協調火災、道路交通特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3.省建設廳負責組織協調房屋建筑、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和城市公用事業特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4.省交通廳負責組織協調特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的相關交通運輸保障工作和交通建設工程、浙江省管轄水域水上交通特大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5.杭州鐵路辦事處負責組織協調特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的相關運輸保障工作和鐵路行車、鐵路路外傷亡等特大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6.民航浙江安全監管辦負責組織協調特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的相關運輸保障工作和民航運輸特大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7.浙江海事局承擔省海上搜救中心的日常工作,負責組織協調寧波、舟山、臺州、溫州等四市行政區域內所有水域(包括沿海水域)和嘉興、紹興兩市沿海(含錢塘江北緯30度20分線下游出海航道的整個杭州灣)港口、水域水上交通特大生產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8.省海洋與漁業局負責組織協調漁業船舶水上安全特大事故應急救援工作及海洋監測和海洋預報等工作。
9.省質量技監局負責組織協調特種設備特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10.省環保局負責組織協調特大生產安全事故現場環境監測工作和核工業核與輻射等特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11.省農業廳負責組織協調農機等特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12.省電力局負責組織協調特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所需的電力保障工作和省內電網特大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