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培訓、演習和宣傳教育
10.1培訓
10.1.1公務員的培訓
市建筑工程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應組織開展面向各級政府行政人員的建設工程施工突發事故應急處置相關知識培訓,培訓教材增加建設工程施工突發事故預防、應急指揮、綜合協調等內容,增強政府行政人員應對建設工程施工突發事故的知識和能力。
10.1.2建筑工程施工單位參建人員的培訓
各建筑工程參建單位人員要進行建設工程施工突發事故應急業務培訓。培訓內容包括:
(1)建設工程施工突發事故預防、控制、搶險知識和技能。
(2)安全生產法律、法規。
(3)個人防護常識。
(4)工作協調、配合有關要求。
10.2演習
10.2.1應急演習包括準備、實施和總結三個階段。通過應急演習,培訓應急隊伍,落實崗位責任,熟悉應急工作的指揮機制、決策、協調和處置的程序,識別資源需求,評價應急準備狀態,檢驗預案的可行性和改進應急預案。
10.2.2市建筑工程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應根據本預案,定期組織協調相關部門組織桌面、專項或綜合性的應急演習。做好跨部門之間的協調配合及通信聯絡,確保各種緊急狀態下的有效溝通和統一指揮。
10.2.3各區縣政府應組織本轄區相關單位開展應對建設工程施工突發事故的演習,切實提高應急救援能力。各施工企業應當根據自身特點,定期組織應急救援演習,演習結束后應及時進行總結。市建筑工程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應對演習進行指導和檢查。
10.3宣傳教育
市、區建筑工程主管部門應組織有關單位利用廣播、影視、報刊等多種形式,對建筑業從業人員廣泛開展建設工程施工突發事故應急相關知識的普及教育。
11附則
11.1名詞術語、縮寫語的說明
(1)建設工程施工突發事故:是指在建筑工程施工生產過程中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生態環境破壞和社會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緊急事件。
(2)直接經濟損失:指建設工程施工突發事故及次生災害造成的物質破壞,包括建筑物工程結構、設施、設備、物品、財物等破壞而引起的經濟損失,以重新修復所需費用計算。不包括非實物財產,如貨幣、有價證券等損失。
(3)次生災害:指由建設工程施工突發事故造成的工程結構、城市基礎設施破壞而引發的災害,如水管、燃氣管道的破裂以及人員傷亡等。
(4)本預案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11.2預案管理
11.2.1預案制定
本預案由北京市人民政府負責制定,由市建筑工程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負責解釋。
各區縣政府及相關部門和單位應根據本預案制定各自的工作預案,并報市建筑工程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備案。
11.2.2預案審核
本預案由市應急辦組織審核。
11.2.3預案修訂
隨著相關法律法規的制定、修改和完善,機構調整或應急資源發生變化,以及應急處置過程中和各類應急演習中發現的問題和出現的新情況,適時對本預案進行修訂。原則上每三年至少修訂一次。
11.2.4預案實施
本預案自2007年6月1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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