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 現場指揮和協調
省處置飛行事故指揮部負責本省行政區域內重大以上飛行事故應急工作的統一指揮、協調和作出決策。
各有關單位接到飛行事故信息和指揮命令后,立即派出有關人員趕赴現場,在現場應急指揮部統一指揮下,按照各自預案和處置規程,協同配合,共同做好應急工作。
現場應急指揮部成立前,各應急救援隊伍必須在事發地人民政府和民用航空地區管理機構的協調指揮下堅決、迅速地實施先期處置,全力控制事故態勢。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件的發生。
省處置飛行事故指揮部統一指揮協調有關單位、地方應急資源,實施緊急處置行動。
4.5? 航空器搜救
民用航空器搜救包括陸上搜救和海上搜救。
搜救民用航空器工作在國家處置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應急指揮部的統一指導下進行。
民用航空地區管理機構負責擬訂陸上使用航空器搜救民用航空器的方案,協調事發地人民政府和有關單位搜救民用航空器的工作。
(1)陸上搜救。
省、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民用航空器的搜救工作。
(2)海上搜救。
國家海上搜救部門負責海上搜救民用航空器。
省海上搜救機構負責擬訂在海上使用船舶、航空器搜救民用航空器的方案,參加海上搜救民用航空器的工作。
民用航空器搜救工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搜尋援救民用航空器規定》執行。
4.6 現場緊急處置
現場處置主要依靠事發地人民政府和民用運輸機場應急處置力量進行。
省處置飛行事故指揮部協調有關單位及民用航空其他專業應急救援力量增援。
參加現場應急救援的隊伍和人員在現場應急指揮部統一協調下進行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
現場應急救援時,應優先將旅客、機組人員及其他機上人員撤離、疏散到安全區域,及時救助機上及地面受傷人員和幸存人員。及時掌握機上運載的貨物及危險品、航空器危險品及周邊地面設施危險品的情況,根據現場情況迅速探明危險品狀態,并立即采取保護、防護措施,必要時調集專業救援隊伍進行處理。
當飛行事故發生在民用運輸機場區域內時,機場應急指揮中心應按有關規定及機場應急救援預案迅速組織實施應急救援工作。在不影響應急救援工作及事故調查的前提下,盡快搬移、清理停留在機場道面上的事故航空器或其殘骸,盡早恢復機場的正常運行,避免機場長時間關閉。相關空中交通管制部門應根據情況,及時調配與本機場運行有關的航班。機場及相關航空運輸企業負責組織、疏導、安置因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滯留機場的旅客,維護機場運行秩序。
4.7? 醫療衛生
事發地衛生行政部門負責組織開展緊急醫療救護和現場衛生處置工作。
特殊情況下,省處置飛行事故指揮部根據現場需求,及時協調省衛生行政部門組織有關專業醫療救護中心和專科醫院,派出有關專家、調用特種藥品和特種救治裝備進行支援。
現場防疫工作依托事發地疾病控制中心,根據飛行事故類型,按照專業規程,進行現場防疫工作。
4.8? 應急人員的防護
現場應急工作必須在確保現場人員安全的情況下實施。參加現場應急工作的指揮人員應按有關規定配帶具有明顯標識的專業防護服裝及裝備。現場應急指揮部負責組織采取各種現場安全防護措施,嚴格執行參與應急工作有關人員進出現場的管理程序。
4.9? 群眾的安全防護
現場應急指揮部負責組織飛行事故發生區域群眾的安全防護工作。
現場應急指揮部根據飛行事故具體情況,明確群眾安全防護的必要措施,決定應急狀態下群眾疏散的范圍、方式、程序并組織實施,協調衛生行政部門組織醫療防疫與疾病控制。事發地公安部門負責現場治安管理。
4.10? 社會力量動員和參與
現場應急指揮部協調地方人民政府組織調動本行政區域社會力量參與應急救援工作。
根據需要,省處置飛行事故指揮部協調、組織有關社會力量進行支援。
4.11? 信息發布
飛行事故的信息由國家處置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應急指揮部負責統一對外發布。
4.12? 應急終止
4.12.1 應急終止條件
(1)事故航空器的搜救工作已經完成。
(2)機上幸存人員已撤離、疏散。
(3)傷亡人員已得到妥善救治和處理,重要財產已進行必要保護。
(4)對現場、應急人員和群眾已采取有效防護措施。
(5)飛行事故所造成的各種危害已被消除,并無繼發可能。
(6)現場的各種應急處置行動已無繼續的必要。
(7)受影響的民用運輸機場已恢復正常運行。
(8)現場及其周邊得到了有效控制,對重要地面設施、環境保護、公眾安全、社會穩定等的影響已降至最小程度。
4.12.2 應急終止程序
現場應急指揮部確認符合應急終止條件,并選擇適當終止時機,報國家處置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指揮部批準應急終止。國家處置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指揮部辦公室根據事故指揮部指令,向現場應急指揮部下達應急終止通知。
應急工作終止后,參加應急工作的各有關單位及時分析評估本單位應急救援工作,總結經驗教訓,提出改進建議,修訂完善應急預案。
5? 后期處置
5.1? 善后處置
事發地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組織協調善后處置工作,盡快消除飛行事故后果和影響,安撫受害人員,保證社會穩定,盡快恢復正常秩序。國家處置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負責協調有關工作。
飛行事故發生后,發生事故的民航運輸企業按有關法律法規,及時對受害旅客、貨主進行賠償,對地面受損害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賠償;通知有關保險機構及時派員趕赴現場,按有關航空保險規定辦理事故理賠工作。
5.2? 事故調查
飛行事故調查工作,按規定由國家民用航空主管部門或民用航空地區管理機構負責,事發地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各有關單位配合。
5.3? 應急救援調查報告及評估
在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應急工作結束后,現場應急指揮部應向國家處置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省處置飛行事故指揮部辦公室提交應急救援總結報告。國家處置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省處置飛行事故指揮部辦公室組織對應急處置工作進行分析評估,總結經驗教訓,提出改進意見,并對應急預案進行修訂完善。
6? 附則
6.1? 術語解釋
航空器:凡能從空氣的反作用而不是從空氣對地面的反作用,在大氣中獲得支承的機器。
機場及其鄰近區域:指機場圍界以內及距機場基準位? 置點8公里范圍內的區域。
本預案有關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6.2? 責任與獎懲
對在飛行事故應急工作中貢獻突出的單位和個人要給予表彰和獎勵。對失職、瀆職的有關責任人,要依據有關規定嚴肅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6.3? 預案解釋部門
本預案由省府辦公廳負責解釋。
6.4 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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