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勞動保護規定(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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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條 省、地、縣確定的獎勵單位和個人,其獎金由同級地方財政開支;系統、企業確定的獎勵單位和個人,其獎金由企業留利中開支。
第五十三條 對違反本規定的企事業,勞動保護監察機關或主管部門可以根據不同情況,給予通報批評、罰款、停產整頓。
企事業和主管部門的領導及職工違反本規定的,勞動保護監察機關按情節輕重分別給予批評教育、罰款、建議給予紀律處分,觸犯刑律的提交司法機關依法懲處。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況之一,應當追究企事業領導或企事業有關職能部門領導的責任:
(一)發布的指示、命令、決定、規章違反黨和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及本規定,造成嚴重后果的。
(二)由于作業環境不安全、不衛生造成事故或職業病的。
(三)對職工不按規定進行安全教育和技術培訓造成事故的。
(四)新、改、擴建和技術改造項目不執行“三同時”的規定,或挪用勞動保護措施經費的。
(五)不深入現場,官僚主義嚴重,對安全檢查中查出的及職工平時反映的重大事故隱患不整改或整改不力造成事故的。
(六)在經濟體制改革和推行各種經濟承包責任制過程中,沒有相應安全衛生措施的。
(七)超出生產條件允許范圍,強壓生產任務或指派職工加班加點、過度疲勞造成事故的。
(八)發生事故后,不積極組織搶救或事后不采取防范措施,致使事故擴大或同類事故重復發生的。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追究直接責任者的責任:
(一)聲音作業或違章指揮造成事故的。
(二)玩忽職守,違反安全生產責任制造成事故的。
(三)發現有發生事故的危險,不及時采取防止措施,又不及時報告的。
(四)發生事故后隱瞞不報,虛報或故意拖延報告的。
(五)對提出批評或制止違章作業、違章指揮的人員打擊報復的。
第五十六條 罰款標準:
(一)企事業生產場所有毒有害物質濃度(強度)超過國家衛生標準,造成嚴重危害的發現重大隱患,接到《勞動保護監察指令書》后逾期不改的,罰款一千至二萬元。
(二)發生重傷事故或急性中毒事故(一次中毒五人以下),罰款一千至二萬元。
(三)發生死亡事故或急性中毒事故(一次中毒五人以上),罰款五千至三萬元。
(四)發生一次死亡十人以上特大傷亡事故或急性中毒事故(一次中毒五十人以上),罰款二萬至十萬元。
(五)新、改、擴建和技術改造項目,沒有執行“三同時”,接到《勞動保護監察指令書》后逾期不改的,按設計、施工、生產等單位的責任大、小,分別處以一萬元至五萬元罰款,同時令其補充完善勞動保護設施。
(六)對企事業單位罰款的同時,對企事業和主管部門的主要責任者,根據情節輕重處月標準工資百分之五至二十的罰款,半年停發獎金。
(七)被罰款后仍不整改的,以及勞動條件和事故情節十分惡劣的企業和責任者,可按前列標準加重罰款,但每次最多不得超過一倍。
第五十七條 部門、企業單位被罰款,全民所有制單位從利潤留成中開支;實行利改稅、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的企業,從稅后利潤中開支,企業的一切罰款不得列入成本。
個人被罰款,由所在單位在本人工資中扣繳,不準在公款中報銷。
第五十八條 受罰單位和個人必須按勞動保護監察機關的罰款通知在十五天內向指定銀行如數繳付罰款,逾期不繳的由銀行每天增收滯納金千分之一。
企事業交納的罰款,百分之七十返回企事業的主管部門,用于企業的安全生產和防塵防毒,百分之三十交同級財政。企事業主管部門確定的罰款歸該部門自行掌握。
勞動保護監察機關開展工作所需的業務經費由同級財政部門單列科目,計劃安排。
第五十九條 各級勞動保護監察機關對企業處以罰款時,除特殊情況外,不得在同一時間對同一企業重復罰款。二萬元以上的罰款和加罰的罰款,須征得省勞動保護監察機關的同意。
被罰單位對罰款如有不服的,可在接到通知后十天內向上一級勞動保護監察機關提出申訴,由上一級勞動保護監察機關調查、裁定。
第六十條 受經濟制裁的責任者,若須同時受其它處分的,按其相應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七章 附則
第六十一條 本規定的修改權屬貴州省人民政府,具體執行中的問題,由貴州省勞動局解釋。
第六十二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