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
各區、縣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屬單位:
現將《天津市水上治安管理暫行規定》予以頒布,望認真貫徹執行。
[章節]天津市水上治安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水上治安管理,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障人民生命和財產的安全,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本市所轄內河(指河流、湖泊、水庫)和沿海水域的碼頭、渡口、橋梁、水上公共場所以及在上述區域內從事生產、運輸、作業、游覽等活動的船舶和人員,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外,均應依照本規定接受公安機關的治安管理。
第三條 在水上營運的船舶及船員、船民、漁民,須持有港務監督、港航監督、漁政管理部門頒發的證件。
第四條 集體、個體所有的船舶出海營運的,須持有公安機關頒發的《出海船舶戶口簿》和《出海船民證》;在內河營運,須持有公安機關頒發的《船民證》。
外省、市集體、個體所有船舶進入本市內河、沿海營運,須持有當地公安機關頒發的船舶、船民證件。
第五條 碼頭、渡口以及水上其他供群眾聚集的場所,必須符合安全規定,并在顯著位置設安全規則須知牌。
第六條 舉辦大型水上娛樂、體育等群眾性活動,主辦單位應制定安全實施方案,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并報公安機關備案。
第七條 各類船舶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建立治保組織或確定治保人員,負責船上治安保衛和水上安全營運;
(二)按規定配置相應的防火和救生設備,嚴格火源、電源管理;
(三)運輸易燃、易爆、劇毒等危險物品,應符合有關規定;
(四)上下人員或裝卸貨物必須在指定停泊區域內;
(五)夜間作業、停泊,須懸掛標志、信號;
(六)收港時,應定點停泊。未經許可,不準在航道、橋下或其他禁止停靠的地方停泊。
第八條 客船、游覽船、運輸船,嚴禁違章超載、冒險航行。
渡船必須符合安全規定。
第九條 船員、船民、漁民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嚴禁飲酒后駕駛或無證駕駛船舶;
(二)不得隨意搭靠外輪;
(三)發現不法分子或可疑物品,應及時報告公安機關;
(四)撿獲的心戰物品、違禁品或其他貴重物品,應上交公安機關;
(五)不準在船上賭博或者為賭博提供條件;
(六)嚴禁在船上賣淫或容留賣淫、嫖宿暗娼;
(七)嚴禁利用船舶走私、販私、盜竊、窩贓、銷贓、偷渡。
第十條 游客、乘客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嚴禁搶蹬渡船造成渡船超載或強迫渡船駕駛員違反安全規定冒險航行;
(二)嚴禁倒賣船票、尋釁滋事或其他擾亂碼頭、渡口及船上秩序;
(三)嚴禁攜帶或夾帶易燃、易爆、化學危險物品乘船;
(四)嚴禁酗酒后劃船或在禁止游泳的水域內跳水、游泳。
第十一條 嚴禁在水域內炸魚、毒魚、電魚。
第十二條 嚴禁在航道內放置障礙物;嚴禁損毀、移動水上指示標志和其他公共設施。
第十三條 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視情節輕重予以處罰:
(一)違反第九條第(三)、第(四)項,第十條第(四)項規定行為之一,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
(二)對違反第七條第(一)、(二)、(四)、(五)、(六)項,第八條第一款,第九條第(一)、(二)項,第十條第(三)項規定行為之一的,分別由有關部門按有關規定處理。
(三)對違反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三)項,第八條第二款,第九條第(五)、(六)項,第十條第(一)、(二)項,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行為之一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
(四)對違反本規定,情節嚴重者,符合勞動教養規定的,予以勞動教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 本規定由天津市公安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規定自一九八八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第十五條 本規定自一九八八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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