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加強對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主管部門貫徹執行勞動保護法規的監督,實行勞動保護監察制度,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管轄的全民所有制和集體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主管部門以及國務院各部門駐津企業事業單位,中外合資經營的企業,均應接受勞動保護監察部門的監察。
第三條 市設天津市勞動保護監察處,區、縣設區、縣勞動保護監察科。勞動保護監察處、科設勞動保護監察員。
第四條 勞動保護監察員應從具有一定政策水平、廉潔奉公、身體健康、熟悉安全技術和勞動衛生工程知識的高級工程師、工程師、助理工程師或從事勞動保護工作五年以上的技師、技術員、勞動保護管理干部中選任。
第五條 勞動保護監察部門可根據工作需要,在企業事業單位及有關部門,按第四條規定的條件,選任兼職勞動保護監察員。兼職勞動保護監察員接受勞動保護監察部門指派的任務,職權與專職勞動保護監察員相同。
第六條 勞動保護監察員由市、區、縣勞動保護監察部門提名,兼職勞動保護監察員由勞動保護監察部門同所在單位會商后提名,報請市勞動局審核任命,并發給證書。免職亦按上述程序辦理。
對勞動保護監察員(含兼職)進行調動或給予行政處分,應征得提名和任命機關的同意。
第七條 勞動保護監察部門的職責權限:
(一)監察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主管部門貫徹執行勞動保護法規的情況;
(二)監察企業事業單位改善勞動保護措施計劃的制定,實施及經費使用情況;
(三)參加工程項目的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
(四)對企業事業單位存在的危及職工安全、健康的重大隱患,建議采取消除措施;對借故拖延者,發出“天津市勞動保護監察指令書”,責令其限期改進;逾期不改者,對隱患部分,可令其停止作業,進行改進;
(五)參加傷亡事故的調查和處理。有關方面對事故原因和責任者分析不一致時,可提出結論性意見,并對給予責任者的處分意見進行審查;
(六)對違反勞動保護法規的企業事業單位以及負有主要責任的領導人員,根據《天津市違反勞動保護法規經濟處罰辦法》予以處罰,并可提交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應依法向司法部門提出控告。
第八條 勞動保護監察員的職責權限;
(一)可隨時進入生產作業現場進行安全檢查,參加有關會議,聽取企業事業單位領導人員報告勞動保護工作情況,索取有關資料;
(二)對生產作業現場有危及職工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可責成企業事業單位采取緊急措施或停止作業。
第九條 勞動保護監察員要忠于職守,堅持原則,嚴守國家機密。工作成績顯著者,予以獎勵;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者,予以行政處分;觸犯刑律的,提請司法部門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條 勞動保護監察部門應支持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主管部門安全技術機構開展工作。
第十一條 勞動保護監察部門在工作中應與衛生、環境保護、公安、檢察等部門和工會組織密切配合,互相協作。
第十二條 本條例自一九八五年五月一日起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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