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勞動保護科學技術研究項目管理辦法》的通知
為了加強勞動保護科學技術研究項目的管理工作,由部屬各有關局研究制定了《勞動保護科學技術研究項目管理辦法》,發給你們,請按照執行。
附:
勞動人事部勞動保護科學技術研究項目管理辦法
(一九八五年九月三日)
第一條 為加強勞動保護科學技術研究項目的管理工作,促進勞動保護科學技術事業的發展,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勞動人事部勞動保護局、礦山安全監督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局安排的科研項目。
第三條 科研項目的申請和審核:
一、各有關單位根據勞動保護科研規劃的要求,每年應編制下年度的《科研項目計劃表》(見附表1),并于八月底以前,按項目的內容分別報勞動人事部的勞動保護局、礦山安全監察局和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局(以下簡稱三個局)。
二、對報來的《科研項目計劃表》,三個局要盡快會同有關部門進行平衡審核,將初步選定的項目分別通知有關單位。
第四條 接到初選項目通知的研究單位,應盡快進行項目的調研和論證。將調研論證材料和《開題報告》(見附表2),按項目的內容分別報三個局。經審核報國家科委同意后,由勞動人事部下達。
第五條 項目的承擔單位要采取有效措施,使研究工作按計劃進行。要求每年年終檢查計劃執行情況(包括經費),將檢查結果按項目的內容分別上報三個局。
第六條 項目承擔單位和協作單位應簽訂合同,雙方要嚴格履行合同規定的條款。不經協商同意不得片面地變動和終止。
第七條 在項目研究過程中,如果發現項目技術方案有嚴重問題或發現項目重復,需要變更或撤銷原項目時,項目的承擔單位要及時提出變更或撤銷的理由,按項目的內容分別報有關局批準。
第八條 科研成果的鑒(審)定方式
一、應用基礎理論研究成果,以學術評議的方式進行評定;
二、應用技術研究成果和技術標準,以會審方式進行鑒定或審定;
三、名詞、術語方面的標準和情報成果,以會審或函審的方式進行審定;
四、重大科研項目階段成果,以階段性技術考核或學術評議方式進行鑒定或評定。
第九條 鑒(審)定應具備的條件:
一、應用基礎理論科研成果應具備的條件:
1.在理論上有獨創見解,具有一定的學術水平;
2.對勞動保護工作(主要指安全、衛生方面的監察,下同)和勞動保護科技發展有一定的指導作用,并且在實踐中得到驗證;
3.研究(調研)報告和資料齊全(包括審批文件、調研報告、觀測試驗數據、計算原理、方法和分析資料)。
二、應用技術科研成果應具備的條件:
1.全部完成技術考核規定的試驗項目,各項技術參數符合國家有關標準、規范的規定;
2.經工業性試驗,有良好的技術經濟效果或社會效益;
3.具有下列的技術資料和實物;
(1)研究工作技術總結報告;
(2)生產應用總結和用戶的評價;
(3)產品說明書,有的應附使用維護說明書;
(4)成果照片和樣品樣機;
(5)經濟核算資料、技術的經濟效果和社會效益評價資料。
三、重大科研項目階段成果應具備的條件:
1.階段成果必須在理論上或技術上有所突破,并經實踐檢驗能單獨應用者;
2.應用基礎理論研究和應用技術研究的階段成果鑒定條件應分別符合第九條一、二款的要求。
四、標準應具備審定的條件,參考國家標準局有關文件;情報科研成果審定的條件,參考國家科委有關文件。
第十條 成果鑒(審)定會的組織和要求:
一、成果鑒(審)定會的時間和邀請人員,由項目下達單位確定。
二、參加鑒定會的人員要有一定數量的同行專家、學者。在主持單位的領導下,鑒(審)定委員會(小組)對所鑒(審)定的科研成果應承擔技術責任,一般應對成果的下列方面作出結論:
1.項目是否達到《開題報告》中所確定的各項指標;
2.各項技術參數的測量值是否準確可靠,是否符合國家有關標準、規范的規定,成果的可靠性和先進性如何;
3.與國內外同類項目比較,技術經濟效果或社會效益有何改善或提高,技術上有何創新之處;
4.在理論上有無獨創之處,研究報告(或論文)的學術水平如何;
5.標準、規程的可行性和先進性如何;
6.科技情報成果的技術水平高低,創造性貢獻大小,對促進勞動保護科技進步作用和經濟效果、社會效益如何;
7.組織推廣使用的意見;
8.存在的問題和改進的意見。
第十一條 鑒(審)定會后一個半月內,應將下列資料一式四份按項目的內容分別報三個局:
《科學技術研究成果報告表》(見附表3);
鑒定會議上的文件;
研究試驗報告或調查考察報告,學術論文等有關技術資料(其中不能公開的材料請注明);
成果應用推廣方案。
第十二條 項目研究任務完成后,研究人員應將研究過程中形成的全部資料(成功的和失敗的),整理成冊歸檔,存放在項目承擔單位。
第十三條 成果推廣。
對科研成果進行推廣是使科學技術轉化為生產力的重要環節。成果持有單位要積極做好成果的推廣工作,并按國家有關規定,實行有償或無償技術轉讓,不準搞技術封鎖,各級領導部門要積極的配合這項工作。
要逐步實行科研合同制和有償合同制。
第十四條 勞動部門的勞動保護科學研究所和鍋爐壓力容器檢測研究中心,每年承擔不屬于國家下達的勞動保護科研項目(包括咨詢項目),要于當年年終分別抄報勞動人事部勞動保護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局(抄報表見附表4)。上述已經鑒(審)定的項目,要及時將鑒(審)定證書(復制)分別上報備案。
第十五條 地方勞動部門的勞動保護科學研究所和地方鍋爐壓力容器檢驗所上報的材料,要經各自主管部門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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