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庫設計防火規范GBJ67-84(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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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于4米。消防車道上空遇有管架、棧橋等障礙物時,其凈高不應小于4米。
第四章 防火分隔和建筑構造
第一節 防火分隔
第4.1.1條 停車庫最大允許占地面積和防火隔間面積不應超過表4.1.1的規定。
第4.1.2條 停車庫、修車庫貼鄰其它建筑物建造時,必須用防火墻隔開。設在其它建筑物內的停車庫,應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小時的非燃燒體樓板和3.00小時的非燃燒體隔墻與其它部分隔開。
第4.1.3條 停車庫內設修理車位時,停車部位與修理車位之間,應設防火隔墻。
表4.1.1停車庫的最大允許占地面積和防火隔間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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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大允許面積(平方米) |
|停車|耐火|--------------------------------------|
|||單層停車庫 |底層停車庫|多層停車庫|地下停車庫|
|庫類||--------|---------|---------|---------|
|別 |等級|每座占| 防火 |每座占 |防火|每座占 |防火|每座占 |防火|
|||地面積| 隔間 |地面積 |隔間|地面積 |隔間|地面積 |隔間|
|--|--|---|----|----|----|----|----|----|----|
|Ⅰ |一級|不限 |1500|6000|1000|6000|1500|6000|1000|
|Ⅱ |--|---|----|----|----|----|----|----|----|
|Ⅲ |二級|不限 |1000|4000|500 |4000|1000|- |- |
|--|--|---|----|----|----|----|----|----|----|
||一級|不限 |1500|3000|1000|- |- |3000|1000|
||--|---|----|----|----|----|----|----|----|
|Ⅳ |二級|不限 |1000|2000|500 |- |- |- |- |
||--|---|----|----|----|----|----|----|----|
||三級|不限 |200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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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大允許面積(平方米) |
|停車|耐火|--------------------------------------|
|||單層停車庫 |底層停車庫|多層停車庫|地下停車庫|
|庫類||--------|---------|---------|---------|
|別|等級|每座占| 防火|每座占|防火 |每座占|防火 |每座占|防火 |
| | |地面積|隔間 |地面積|隔間 |地面積|隔間 |地面積| 隔間 |
|-|--|-- |---|---|---|---|---|---|---|
|Ⅰ|一級|不限 |1500 |6000 |6000 |6000 |1500 |6000 |1000 |
|Ⅱ|--|-- |---|---|---|---|---|---|---|
|Ⅲ|二級|不限 |1000 |4000 |500 |4000 |1000 |- |- |
|-|--|-- |---|---|---|---|---|---|---|
| |一級|不限 |1500 |3000|1000|- |- |3000|1000|
| |--|-- |---|---|---|---|---|---|---|
|Ⅳ|二級|不限 |1000 |2000 |500 |- |- |- |- |
| |--|-- |---|---|---|---|---|---|---|
| |三級|不限 |200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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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①錯層式的多層停車庫,其上下連通層防火隔間面積之和可放寬至3000平方米。如超過時,其上下樓層空間應用耐火極限不低于1.00小時的非燃燒體隔墻隔開。
②停車庫內設有自動滅火設備時,每座車庫占地面積和防火隔間面積均可按表4.1.1增加一倍。
③組合多層停車庫,其占地面積和防火隔間面積均按表4.1.1底層停車庫的規定執行。
④地下、半地下停車庫的外墻開敞面積超過外墻總面積的25%時,其耐火等級、占地面積和防火隔間面積可按表4.1.1底層停車庫的規定執行。
⑤甲、乙類物品運輸車的停車庫,其占地面積不宜超過1000平方米;防火隔間面積不宜超過300平方米。
第4.1.4條 底層停車庫、修車庫外墻的門窗洞口上方以及組合多層停車庫與其它部分分隔的外墻上的門窗洞口上方,均應設置非燃燒體防火挑檐或上下層窗間墻的高度保持不小于1.2米。防火挑檐的寬度不應小于1米,耐火極限不低于1.00小時。
第二節 防火墻和防火隔墻
第4.2.1條 防火墻應直接砌在基礎上或鋼筋混凝土的框架上。防火隔墻可砌在非燃燒體地面或鋼筋混凝土梁上。
第4.2.2條 當屋蓋為耐火極限不低于1.00小時的非燃燒體時,防火墻、防火隔墻可砌至屋面基礎的底部,不必高出屋面。
第4.2.3條 防火墻、防火隔墻應截斷三級耐火等級汽車庫的屋頂結構,并應高出非燃燒體屋面不小于40厘米。
第4.2.4條 防火墻、防火隔墻不宜設在建筑物的轉角處,如有困難而設在轉角附近時,內轉角兩側墻上的門窗洞口之間最近的水平距離不應小于4米。緊靠防火墻、防火隔墻兩側的門窗洞口之間最近的水平距離不應小于2米。如裝有耐火極限不低于1.00小時的非燃燒體固定窗扇的采光窗(包括轉角墻上的窗洞)不受距離的限制。
第4.2.5條 防火墻、防火隔墻內不應設置通氣孔道,也不宜通過管道,如必須通過時,應用非燃燒材料將孔洞周圍的空隙緊密填塞。
第4.2.6條 防火墻、防火隔墻上不宜開門窗洞口。如必須開設時,應設置耐火極限不低于1.20小時的防火門、窗。
第三節 電梯井、管道井和其它防火構造
第4.3.1條 電梯井、管道井、電纜井和樓梯間均應分開設置。電梯井、管道井、電纜井的井壁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1.00小時的非燃燒體。高度超過24米的多層停車庫的電梯井壁。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50小時的非燃燒體。管道井、電纜井穿過每層樓板處(如有困難時,可每隔2-3層)應采用與樓板同等耐火性能的材料分隔。管道井壁上的檢查門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0.60小時的防火門。
第4.3.2條 非敞開的多層停車庫、地下停車庫的汽車坡道兩側應用防火隔墻與停車區隔開;停車區與汽車坡道的出入口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1.20小時的防火門或用水幕保護的卷簾門與停車區隔開。設有自動噴水滅火設備的多層停車庫和敞開的多層停車庫,可不受此限。
第五章 安全疏散
第5.0.1條 停車庫、修車庫的人員安全出口和車輛的疏散出口應分開設置,組合多層停車庫、底層停車庫,其車輛疏散出口應與其它部分的人員安全出口分開設置。
第5.0.2條 停車庫、修車庫內的人員安全出口不應少于兩個,但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設一個:
一、同一時間的人數不超過25人;
二、汽車疏散坡道為雙車道的Ⅲ類多層停車庫。
第5.0.3條 疏散用的室內樓梯應設封閉樓梯間。高度超過24米的多層停車庫其室內疏散樓梯應設防煙樓梯間。疏散樓梯寬度不應小于1.1米。室外疏散樓梯可代替室內疏散樓梯。但其傾斜度不應大于45度。欄桿扶手的高度不應小于1.1米。在樓梯周圍2米內的墻面上,除設疏散門外,不應開設其它門窗洞口。
注:防煙樓梯間應符合現行《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有關規定。
第5.0.4條 多層停車庫、地下停車庫的外部出口或樓梯間至室內最遠工作地點的距離不應超過45米,設有自動噴水滅火設備時,其距離可增至60米。單層停車庫、底層停車庫和敞開的多層停車庫,其距離不應超過60米。
第5.0.5條 停車庫、修車庫的汽車疏散出口不應少于兩個,但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設一個:
一、停放車輛不超過10輛的單層、底層停車庫;
二、設有雙車道的汽車疏散坡道的Ⅲ類多層停車庫(底層除外);
三、Ⅳ類地下停車庫;
四、ⅢⅣ類修車庫。
第5.0.6條 汽車停放應留出疏散通道,并應滿足一次出車的要求。汽車與汽車、墻、柱之間的間距,不應小于表5.0.6的規定。
表5.0.6汽車與汽車、墻、柱之間的間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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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尺寸(米)|車長〈6或 |車長6.1~8|車長8.1~12|車長〉12或|
|間距(米) |車寬≤1.8|或車寬≤2.2|或車寬≤2.5 |車寬〉2.5|
|項別 | | | | |
|-------|------|-------|--------|------|
|汽車與汽車 | 0.5 |0.7 |0.8 |0.9 |
|-------|------|-------|--------|------|
|汽車與墻 | 0.5 |0.5 |0.5 |0.5 |
|-------|------|-------|--------|------|
|汽車與柱 | 0.3 |0.3 |0.4 |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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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汽車與墻、柱的間距,應按距墻、柱的最近距離計算,如墻、柱外有暖氣片等突出物時,則應從其凸出部分外緣算起。
第5.0.7條 汽車庫區的汽車疏散出口不應少于兩個。但停放車輛總數不超過50輛時可設一個。
第六章 消防給水和報警、滅火設備
第一節 消防給水
第6.1.1條 汽車庫(區)應設有消防給水。消防給水可由給水管道、消防水池或天然水源供給。利用天然水源時,應確保枯水期最低水位時消防用水量,并應設有通向天然水源的道路和可靠的取水設施。
注:耐火等級為一、二級且停放車輛不超過5輛的停車庫,可不設消防給水。
第6.1.2條 汽車庫(區)的室外消防給水,如采用高壓或臨時高壓給水系統時,管道的壓力應保證當消防用水量達到最大且水槍布置在該區域內任何建筑物最高處時,水槍充實水柱仍應不小于10米;如采用低壓給水系統時,管道的壓力應保證在滅火時不小于10米水柱(從地面算起)。
第6.1.3條 汽車庫(區)應設室外消火栓給水系統,其室外消防用水量按庫(區)內消防需水量最大的一座停車庫、修車庫或停車場計算,并不應小于下列要求:
一、Ⅰ、Ⅱ類20升/秒;
二、Ⅲ類15升/秒;
三、Ⅳ類10升/秒。
第6.1.4條 汽車庫(區)設有固定泡沫設備、自動噴水滅火設備、水幕設備時,其消防用水量應為一處起火需要同時開啟的設備所需用水量加上室內、外消火栓的用水量。
第6.1.5條 汽車庫(區)室外消防管道、室外消火栓、消防水泵房的設置,均應按現行《建筑設計防火規范》規定執行。停車場的室外消火栓宜沿停車場周邊設置,且距最近一排汽車不宜小于7米,距油庫不宜小于15米。室外消火栓的保護半徑不應超過150米,在市政消火栓保護半徑150米以內的汽車庫(區),可不設置室外消火栓。
第6.1.6條 停車庫、修車庫應設室內消火栓給水系統,其用水量不應小于下列要求:
一、Ⅰ、Ⅱ、Ⅲ類停車庫,Ⅰ、Ⅱ類修車庫,應保證相鄰兩個消火栓的水槍充實水柱同時到達室內任何部位,每股水量5升/秒;
二、Ⅳ類停車庫,Ⅲ、Ⅳ類修車庫,應保證有一股充實水柱到達室內任何部位,每股水量5升/秒。
注:耐火等級為一、二級的Ⅳ類停車庫,可不設室內消防給水。
第6.1.7 室內消火栓之間的間距不應大于50米,高度超過24米的多層停車庫不應大于30米,水槍充實水柱不應小于10米,消火栓口徑應為65毫米,水槍口徑不應小于19毫米。
第6.1.8條 停車庫、修車庫室內消火栓超過10個時,室內消防管道應布置成環狀,并有二條進水管與室外管道相連接。管道應用閥門分成若干段,如某段損壞時,停止使用的消火栓在同一層內不應超過5個。高度超過24米的多層停車庫其閥門的布置應保證檢修管道時關閉的立管不超過一條,當立管超過三條時,可關閉兩條。多層停車庫的平屋頂上,應設試驗檢查用的消火栓。
第6.1.9條 超過四層的多層停車庫,其室內消防給水管網應設水泵接合器。水泵接合器應有明顯的標志,并應設在便于消防車使用的地點,其周圍15~40米內應有室外消火栓或消防水池。
第6.1.10條 室內消防水箱(包括水塔)應能儲存10分鐘的室內消防用水量,消防用水與其它用水合并的水箱,應有確保消防用水的技術措施。
第6.1.11條 Ⅰ、Ⅱ、Ⅲ類地下停車庫、多層停車庫和底層停車庫應設自動噴水滅火設備,并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單排停車不小于10升/秒、雙排停車不宜小于30升/秒。如噴水頭總數少于30個,經計算消防用水量少于30升/秒時,可按實際用水量采用;
二、當室外消防給水管道的壓力不能直接滿足室內滅火要求時,在起火后10分鐘內的消防用水量,應由消防水箱供給,自動噴水滅火設備和室內消火栓給水系統均不應小于10升/秒;
10分鐘后的消防用水量,應由固定消防水泵供給。
三、最不利點噴頭的噴口壓力不宜小于1公斤/平方厘米。
注:固定泡沫滅火設備,可以代替自動噴水滅火設備。
第6.1.12條 采用消防水池作為消防水源時,其容量應滿足2小時火災延續時間內室內、外消防用水總量的要求,其中自動噴水滅火設備的水量可按火災延續時間一小時計算。在發生火災時能確保連續送水的條件下,計算消防水池容量時,可減去火災延續時間內連續補充的水量。消防水池的補水時間,不宜超過48小時,消防用水與生產、生活用水合并的水池,應有確保消防用水的技術措施。消防水池的保護半徑不宜大于150米。
第二節 火災報警和泡沫滅火設備
第6.2.1條 Ⅰ、Ⅱ、Ⅲ類地下停車庫、多層停車庫、底層停車庫宜設置火災自動報警設備,并設置相應的消防控制室。
第6.2.2條 Ⅰ、Ⅱ類地下停車庫,每層宜設置移動式空氣泡沫管槍二支,泡沫液儲量不應少于滅火用量的二倍,滅火時間不少于20分鐘。泡沫管槍和泡沫液應集中存放在便于取用的地點。室內消火栓的壓力應能滿足移動式空氣泡沫管槍所需的壓力。
第七章 采暖和通風
第7.0.1條 需要采暖的下列停車庫或修車庫應設集中采暖:
一、甲、乙類物品運輸車的停車庫;
二、Ⅰ、Ⅱ、Ⅲ類停車庫;
三、Ⅰ、Ⅱ類修車庫。
Ⅳ類停車庫,Ⅲ、Ⅳ類修車庫如采用集中采暖有困難時,可采用火墻采暖,但其爐門、節風門、除灰門嚴禁設在停車庫,修車庫內。
第7.0.2條 甲、乙、丙類生產工間、庫房不應貼鄰火墻布置。
第7.0.3條 噴漆間、電瓶間均應設置各自的排風系統,該系統應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乙炔間的通風,應按現行《乙炔站設計規范》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7.0.4條 設有通風系統的停車庫,其通風系統應獨立設置。
第7.0.5條 風管應采用非燃燒材料做成,并不應穿過防火墻、防火隔墻,如必須穿過時,管道周圍空隙要用非燃燒材料填實并在穿過處設防火閥。
第八章 電 氣
第8.0.1條 消防水泵、火災自動報警、自動滅火、事故照明、疏散指示標志等消防用電的配電線路,必須與其它動力、照明等一般配電線路分開設置。消防水泵在火場斷電時,應能正常運轉。其它消防用電,應設置備用電源。
第8.0.2條 地下停車庫,多層停車庫,應設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標志。采用蓄電池作為事故照明、疏散指標標志的備用電源時,其連續供電時間不應少于20分鐘。
第8.0.3條 疏散指示燈的安裝高度,距天花板不應小于0.5米,距地面不應小于1.5米。
第8.0.4條 消防用電設備的配電線路,應穿金屬管保護并敷設在非燃燒體結構內。
第8.0.5條 油浸電力變壓器、高壓電容器、多油開關如必須布置在停車庫、修車庫內,應采取下列防火措施:
一、變壓器室應布置在底層靠外墻部位,且應在外墻開口部位的上方(單層車庫除外)設置耐火極限不低于1.00小時挑出寬度不小于1米的防火挑檐;
二、變壓器、高壓電容器、多油開關室應用耐火極限不低于3.00小時的隔墻(包括變壓器室之間的墻)和耐火極限不低于2.00小時的樓板與其他部位隔開;
三、變壓器下面應有貯存變壓器全部油量的事故貯油設施。
附錄一 名詞解釋
名詞
曾用名詞
說 明
汽車
指由內燃機驅動的無軌道的車輛,包括大小客車、卡車、拖拉機和汽車吊車等。
汽車庫
指供停放、保養修理汽車用的停車庫、修車庫和停車場。
停車庫
指供停放汽車的建、構筑物,包括封閉、敞開的單層、多層、底層停車庫,地下停車庫等。
修車庫
指供保養修理汽車的建、構筑物,包括車汽修理車位、輔助工間等。
敞開車庫
指每層外墻敞開面積超過該層四周墻總面積40%(如果一面外墻敞開時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