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完善我國核與輻射安全法規體系,為核動力廠的定期安全評價工作提供指導,我局組織制定了核安全導則《核動力廠定期安全評價》(HAD103/11-2025),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自實施之日起,《核動力廠定期安全審查》(HAD103/11-2006)廢止。
國家核安全局
2025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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