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條 拆除工程施工前,工地周圍應按有關標準設置圍擋,工地周圍應設置拆除警示標志。拆除施工必須采取濕法作業,防止揚塵污染。拆除施工中土方作業、建筑垃圾管理與運輸、工地保潔等采取與建筑施工相同的防塵措施。拆除工程完成后,短期內不能開工重建的工地應采取覆蓋、灑水、綠化等措施防止揚塵污染。
第二十條 煤炭、煤矸石、煤渣、焦渣、煤灰、礦石、灰土等易產生揚塵的堆放場地,必須設置防風抑塵圍擋(網)或采取綠網遮蓋、灑水等防塵措施。堆場露天裝卸作業時,應采取噴灑水等抑塵措施。
第二十一條 住建、工商部門要取締無證無照的馬路加工、倉庫。嚴禁沿街門店經營銷售水泥、石膏粉等粉狀物料;取締進行鋁材、塑鋼門窗加工等產生揚塵污染的馬路加工廠;禁止沿街門店裝修時在人行道上切割石材、瓷磚、板材等易產生揚塵的作業。
第二十二條 市區內產生嚴重揚塵污染的企業要限期搬遷。
第二十三條 加強對影響市區大氣環境質量的城鄉結合部環境敏感區域的環境管理。堯都區和臨汾開發區要加強對城周村的村容、村貌建設,以及建筑施工、拆遷、修路和垃圾處置的防塵管理,防止“塵土進城”。
第二十四條 拒絕環保部門或其他監管部門現場檢查或被檢查時弄虛作假的,環保部門或其他監管部門根據不同情節,給予警告或依法處以5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五條規定,建設單位擅自開工建設的,環保部門責令其停止建設,可依法處以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施工單位在施工過程中,未按環評要求落實各項防治揚塵污染措施造成污染的,環保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其停止建設,可依法處以5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住建部門責令其改正,可依法處以2萬元以下罰款。
(一)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在風速達四級及以上天氣情況下仍進行易產生揚塵污染施工作業的;施工現場未按規定設置圍擋和防塵網(布)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施工區出入口、場內道路、加工區、材料堆放區沒有做硬化處理的。
(三)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人工攪拌施工工地,未采取防塵措施的;施工現場堆放易產生揚塵污染的物料未采取防塵措施的。
(四)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拆除施工未按規定設置圍擋的;拆除施工未采取濕法作業的。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容環衛行政主管部門依法進行處罰:
(一)違反本辦法第六條規定,撒漏垃圾污染路面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在施工工地圍擋外圍堆放垃圾、渣土的;
(三)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未對駛出工地車輛進行除泥除塵沖洗的;
(四)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隨意拋灑建筑垃圾造成揚塵污染的。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物料堆放場地未采取防塵措施的,環保部門責令其改正,可依法處以5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 對違反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配合環保部門依法實施處罰。
第三十條 對違反本辦法的直接責任人或者單位負責人由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行政執法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逾期不申請復議、也沒有提起訴訟、又不執行處罰決定的,由做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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