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條 進入機場地區從事營運的車輛應當服從機場管理機構的管理,遵守機場管理秩序,服從統一調度。
出租汽車駕駛員應當遵守客運服務規范,攜帶客運資格證件營運;在規定的區域停靠、候客、載客,按照合理路線或者乘客要求的路線行駛,不得拒載;執行收費標準并且出具車費發票;按照規定使用頂燈、計價器等客運服務設施。
禁止未取得合法營運資格的車輛在機場地區從事經營性運輸活動。禁止將營運車輛交給無運輸資格證件的人員使用。禁止無正當理由將乘客或者貨物移交他人運送。
第二十三條 在航站樓、機場地區內的廣場和停車場散發廣告、宣傳品,開展募捐活動,拍攝影視片,舉辦展銷會、促銷會、文娛、體育等活動,應當經機場管理機構同意后方可進行。
第二十四條 機場地區禁止下列違反道路橋梁管理規定的行為:
(一)在道路、橋涵設施管理范圍內擅自堆放物品或者敷設、架設管線,裝置其他設施;
(二)擅自占道作業、插豎標牌、拉線栽桿、停放車輛;
(三)侵占、拆毀或者損壞道路、橋梁分隔欄桿、花壇護欄、道路標牌等設施;
(四)挖砂、取土;
(五)其他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有關道路橋梁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二十五條 機場地區禁止下列違反綠化管理規定的行為:
(一)非法侵占綠地、林地;
(二)擅自變更綠地、林地用途;
(三)臨時使用綠地、林地不按照規定的時間歸還;
(四)損壞園林綠化設施;
(五)非法移植、采伐樹木;
(六)其他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有關綠化管理的行為。
駐場單位確需在機場地區占用綠地、林地,變更綠地、林地用途,移植、采伐樹木的,應當征得機場管理機構同意后,依法辦理有關審批手續。
第二十六條 機場地區禁止下列違反場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規定的行為;
(一)隨地吐痰、便溺,亂扔果皮、紙屑和煙頭等廢棄物;
(二)擅自在建(構)筑物、公共設施以及樹木上涂寫、刻畫或者未經批準張掛、張貼宣傳品等物品;
(三)不履行衛生責任區清掃保潔義務或者不按照規定清運、處理垃圾和糞便;
(四)工地不設置護欄或者不作遮擋,隨意傾倒、拋撒、堆放建筑垃圾或者竣工后不及時清理和平整場地;
(五)擅自設置大型戶外廣告;
(六)其他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有關場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二十七條 機場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國土資源、城鄉規劃、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機場管理機構,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劃定機場噪聲影響范圍,并對在其范圍內新建、改建、擴建噪聲敏感建筑物進行限制。
機場管理機構應當督促機場運營機構和航空運輸企業,采取技術手段和管理措施,控制民用航空器噪聲對機場周邊地區的影響。
第五章 機場凈空和電磁環境
第二十八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機場所在地市、縣級人民政府并會同地區民用航空管理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劃定機場凈空保護區域,并向社會公布。
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協調和配合機場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制定機場凈空保護的具體管理規定,并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審批機場凈空保護區域內的建設項目,應當書面征求地區民用航空管理機構和機場管理機構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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