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9月25日廣東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 2013年9月27日廣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修訂 根據2017年7月27日廣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關于修改〈廣東省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廣東省港口管理條例〉的決定》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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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建設工程質量管理,保證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等活動以及對建設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
本條例所稱建設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及裝修工程。
第三條 建設工程質量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技術標準的規定,滿足合同約定和設計文件的要求。
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依法對建設工程質量負責;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單位、工程質量檢測單位、商品混凝土生產單位、混凝土預制構件生產單位依法承擔相應質量義務。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
交通運輸、水行政等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交通運輸、水利等專業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
公安消防、環境保護、質量技術監督、工商行政管理、人民防空、氣象等相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建設工程質量的相關監督管理。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為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提供保障。
第五條 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根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交通運輸、水行政等主管部門的委托,依據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鼓勵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等采用先進科學技術和管理辦法,提高建設工程質量水平;鼓勵金融、保險機構開展工程質量擔保和工程質量保險業務;鼓勵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等實行工程質量擔保和工程質量保險。
第二章 質量義務
第七條 建設單位應當依法加強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承擔下列質量義務:
(一)采購的建筑材料、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預制構件、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應當符合產品質量標準、設計要求和合同約定,有產品出廠質量合格證明文件,國家實行生產許可證管理、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的應當具有相應證書,屬進口的應當具有商檢部門簽發的商檢合格證書;
(二)委托具有相應資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單位或者按照規定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經審查合格后再用于施工;
(三)按照有關規定組織制定工程質量檢測方案,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質量檢測單位進行工程質量檢測,見證或者委托監理單位見證取樣送檢、現場檢測;
(四)發生工程質量事故時,在接到事故現場報告后一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交通運輸、水行政等主管部門報告,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擴大,配合有關部門做好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五)按照技術標準、國家有關規定組織工程質量驗收和工程竣工驗收。
第八條 勘察單位應當依法開展建設工程勘察工作,承擔下列質量義務:
(一)按照國家有關建設工程勘察文件編制深度要求,編制真實、準確的工程勘察文件;
(二)參加建設單位或者監理單位組織的勘察設計交底和文件圖紙會審,對編制的工程勘察文件以書面形式向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作出詳細說明;
(三)按照技術標準、國家有關規定及合同約定參加工程質量驗收和工程竣工驗收;
(四)參加相關工程質量問題和質量事故處理,對因勘察造成的質量問題、質量事故提出相應技術處理方案;
(五)參加處理工程施工中出現的與勘察有關的其他問題。
第九條 設計單位應當依法開展建設工程設計,承擔下列質量義務:
(一)按照國家有關建設工程設計文件編制深度要求,編制工程設計文件;
(二)參加建設單位或者監理單位組織的勘察設計交底和文件圖紙會審,對編制的工程設計文件以書面形式向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作出詳細說明;
(三)按照技術標準、國家有關規定及合同約定參加工程質量驗收和工程竣工驗收;
(四)參加工程質量問題處理和質量事故處理,對質量問題、質量事故提出相應技術處理方案;
(五)對設計采用新材料、新技術的工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工程施工現場派駐設計代表;
(六)參加處理工程施工中出現的與設計有關的其他問題。
第十條 施工單位應當依法開展建設工程施工,承擔下列質量義務:
(一)建立健全工程項目質量管理體系,確定項目的負責人、技術負責人、施工管理負責人,配備相應數量的職業技術人員;
(二)建立健全質量責任制,由項目負責人全面負責施工現場質量管理工作,變更項目負責人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變更手續;
(三)采購的建筑材料、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預制構件、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應當符合產品質量標準、設計要求和合同約定,有產品出廠質量合格證明文件,國家實行生產許可證管理、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的應當具有相應的證書,屬進口的應當具有商檢部門簽發的商檢合格證書;
(四)對采用的建筑材料、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預制構件、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等,經自檢合格后報建設單位或者監理單位核驗簽字確認,對國家和省規定應當實行抽樣檢測的建筑材料、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預制構件、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等,在建設單位或者監理單位見證下取樣送檢,經檢測合格后使用;
(五)根據工程施工進度,告知建設單位委托的工程質量檢測單位進行工程質量檢測;
(六)根據技術標準和工程施工進度,對工程質量進行自檢,報請建設單位或者監理單位組織工程質量驗收,經驗收合格后進行后續施工;
(七)建立健全施工人員教育培訓考核制度,未經考核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八)制定工程質量事故應急預案,組織應急演練;
(九)發生工程質量事故,立即向建設單位報告,情況緊急時應當直接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交通運輸、水行政等主管部門報告;
(十)參加處理相關工程質量問題和質量事故。
第十一條 監理單位應當依法對建設工程實施監理,承擔下列質量義務:
(一)成立項目監理機構,配備相應數量的監理人員;
(二)不得指定建筑材料、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預制構件、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生產、供應單位;
(三)發現勘察設計文件不符合工程建設技術標準的,及時責令施工單位停止執行,告知建設單位由建設單位處理,發現違反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問題的,報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交通運輸、水行政等主管部門處理;
(四)發現建筑材料、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預制構件、建筑構配件和設備存在質量問題的,及時要求施工單位停止使用;
(五)發現施工單位不按照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施工或者有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及時予以制止;
(六)不得執行建設單位發出的違反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指令;
(七)按照技術標準和國家有關規定組織或者參加工程質量驗收和工程竣工驗收;對涉及結構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重要部位、重要環節的隱蔽工程驗收,提前報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
(八)按月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提交工程質量監理報告。
第十二條 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單位應當依法對建設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進行審查,承擔下列質量義務:
(一)不得以其他單位名義或者允許其他單位、個人以本單位名義承攬審查業務;
(二)使用符合相關行業管理規定條件的審查人員;
(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對施工圖設計文件涉及公共利益、公眾安全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內容進行審查,出具真實、準確的審查結論;
(四)對審查不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向建設單位一次性書面告知審查認定不合格的事實與依據,并提出修改后重新送審要求;
(五)對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逐頁加蓋單位審查專用章,出具審查合格書并報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交通運輸、水行政等主管部門備案;
(六)建立項目審查檔案,完整歸檔保存;
(七)發現違反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問題的,報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交通運輸、水行政等主管部門處理。
第十三條 工程質量檢測單位應當依法對建設工程質量進行檢測,承擔下列質量義務:
(一)在資質證書許可的范圍內承攬檢測業務;
(二)不得以其他單位名義或者允許其他單位、個人以本單位名義承攬檢測業務;
(三)使用符合相關行業管理規定條件的檢測人員;
(四)按照技術標準進行檢測,出具真實、準確的檢測數據和檢測報告;
(五)建立檢測事項臺賬,并將工程主體結構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檢測的不合格事項及時報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
(六)建立項目工程質量檢測檔案,檢測合同、檢測原始記錄、檢測報告應當連續編號,不得抽撤和涂改;
(七)建立工程質量檢測信息系統,及時向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交通運輸、水行政等主管部門的工程質量檢測監管信息系統上傳檢測信息。
第十四條 商品混凝土生產單位、混凝土預制構件生產單位承擔下列質量義務:
(一)在資質證書許可的范圍內承攬生產業務;
(二)不得以其他單位名義或者允許其他單位、個人以本單位名義承攬生產業務;
(三)按照技術標準對生產的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預制構件及其使用的原材料進行檢驗,不得使用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原材料,不得供應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預制構件;
(四)為出廠的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預制構件出具質量合格證明文件;
(五)在出廠的混凝土預制構件上鑲嵌注明產品名稱、規格型號、生產日期、生產單位的標牌;
(六)參加處理相關工程質量問題和質量事故。
第十五條 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單位、工程質量檢測單位、商品混凝土生產單位、混凝土預制構件生產單位的有關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工程設計使用年限內承擔相應的工程質量義務。
前款所述單位的法定代表人對本單位的質量管理負全面責任,技術負責人對本單位的質量管理負技術責任,項目負責人對所承擔項目的質量負管理責任,注冊執業人員等專業技術人員對所承擔的工作負專業質量責任,其他人員對所承擔的工作負相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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