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條公安派出所對上級公安機關確定的單位進行日常消防監督檢查,開展消防宣傳教育,督促轄區內的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履行消防安全職責。
第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編制、調整城鄉規劃時,應當同時規劃消防安全布局和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車通道等公共消防設施。
城鄉規劃、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城鄉規劃和國家有關規定,保障消防站建設用地。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已納入城鄉規劃的消防站建設用地出租、買賣或者挪作他用。
消防供水的規劃建設,應當充分利用江河湖泊等天然水源,并設置符合要求的消防車道和取水設施。
第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發展改革、城鄉規劃、財政、通信、消防等部門,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建設和維護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車通道、消防通信等公共消防設施。公共消防設施、消防裝備不足或者不適應實際需要的,應當增建、改建、配置或者進行技術改造。
第十四條質量技術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消防產品生產、銷售的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教育、人力資源、司法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消防法律、法規和消防安全知識納入教學、培訓、普法內容。
新聞出版、文化、廣播電影電視等部門應當履行消防宣傳職責,普及消防法律、法規和消防常識,發布消防公益廣告。
工會、共青團、婦聯等團體結合各自工作對象的特點,組織開展消防宣傳教育,發展消防志愿者。
第十六條環保、氣象、地震、測繪、通信、供水、供電、供油、供氣等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及時、無償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提供可能影響消防安全、滅火和搶險救援工作的信息資料。
第十七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實行消防安全責任制,制定并落實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規程;
(二)按照消防技術標準配置消防設施和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志,并定期組織檢驗、維修,確保消防設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三)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保證防火防煙分區、防火間距符合消防技術標準;
(四)組織防火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五)組織撲救初起火災,保護火災現場,協助調查火災原因;
(六)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定期組織消防演練;
(七)對員工進行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消防安全第一責任人,對消防安全負全面責任。
第十八條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開展下列消防工作:
(一)宣傳消防法律、法規和規章,普及消防常識;
(二)制定消防安全公約,督促居民、村民遵守;
(三)確定消防管理人,開展消防安全檢查,組織居民、村民疏通公共通道,消除火災隱患;
(四)組織居民、村民撲救火災,維護火場秩序,保護火災現場,配合調查火災原因;
(五)督促轄區單位制定落實消防安全制度。
第十九條公民應當遵守消防法律、法規,懂得必要的用火、用電、用油、用氣和燃放煙花爆竹等消防安全常識,不亂堆、亂放可燃物,不堵塞公共通道,掌握防火、滅火和逃生方法,增強自防自救能力。
住宅裝修應當符合防火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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