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 (隱患告知和報告)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發現運營單位在用的大型游樂設施存在事故隱患或者其他異常情況的,應當以書面形式告知運營單位;發現在用大型游樂設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發現當日告知運營單位立即停止使用,同時報告運營單位所在地的區縣質量監督行政管理部門:
(一)生產、安裝、維修單位未取得相應資格的;
(二)未依法辦理注冊登記的;
(三)已經報廢或者應當報廢的;
(四)未經監督檢驗、定期檢驗或者經檢驗不合格的;
(五)存在其他嚴重事故隱患的。
質量監督行政管理部門在接到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的報告后,應當在2小時內到達現場,會同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予以處理。
第二十八條 (安全檢查和巡查)
質量監督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運營單位定期進行安全檢查,重點檢查運營單位安全管理制度和應急預案的制定、執行情況。
質量監督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經常性地組織開展現場巡查,在節假日前和旅游旺季到來前應當增加巡查次數。巡查內容包括:
(一)安全檢驗合格標志是否有效;
(二)安全注意事項告知和警示標志是否醒目、完整;
(三)作業人員配備和操作是否符合規定;
(四)每日運行日志、維修保養日志、培訓記錄是否準確、完整;
(五)應急救援人員是否到位、應急救援裝備是否完好。
質量監督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檢查和巡查記錄,記錄檢查和巡查的內容、發現的問題、處理結果等,并由檢查和巡查人員簽字后保存備查。
第二十九條 (監管措施)
質量監督行政管理部門發現運營單位存在違反安全管理規定的行為或者大型游樂設施存在事故隱患的,應當責令運營單位及時采取措施,改正違法行為或者消除事故隱患,并根據實際情況作出暫停使用、停止使用或者需要進一步技術鑒定的決定。情節嚴重的,可以依法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對有證據表明不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或者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的大型游樂設施,可以依法采取查封或者扣押措施。
第三十條 (監管數據庫)
質量監督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利用信息化技術,建立和完善本市大型游樂設施安全監管數據庫。
第三十一條 (對舉報的處置)
質量監督行政管理部門在接到有關違反大型游樂設施安全管理規定的舉報后,應當及時核實處理。對舉報屬實的,質量監督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照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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