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從事爆破、大型設備(構件)吊裝、建(構)筑物拆除和高處懸掛、有限空間等危險作業時,應當制定作業方案,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安排專門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
第二十二條 體育場館、旅游景點、商場、娛樂場所等人員密集的單位,應當設置符合緊急疏散需要且指示明顯的出口、通道,在具有危險因素的場所和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配備消防、通訊、照明等應急器材和設施,并根據生產經營設施的承載負荷或者生產經營場所核定的人數控制人員進入。
第二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定期組織排查本單位的事故隱患。對于排查出的事故隱患,應當建立事故隱患信息檔案并按照規定進行監控、治理;對于重大事故隱患,還應當及時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
從業人員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應當立即向現場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本單位負責人報告。
第二十四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規劃等有關部門對易燃易爆物品和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經營地點的選址制定專項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
在危險物品生產、儲存場所和重大危險源、高壓輸電線路、輸油(氣)管道等場所、設施的安全距離內以及礦區塌陷區域、尾礦庫危及區域內,有關部門不得批準建設建(構)筑物。
確因規劃調整,需在前款規定范圍內規劃建設建(構)筑物的,應當先采取轉產、停產、搬遷、關閉等措施保證安全距離符合規定要求后,方可規劃建設建(構)筑物。
第二十五條 從事安全檢測、檢驗、評價、培訓等服務的中介機構,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資質,在確定的業務范圍內開展安全生產服務。
鼓勵生產經營單位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安全生產中介機構或者聘用具有相關專業技術資格的人員提供安全生產管理服務。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與接受委托的機構或者聘用的人員簽訂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但保證安全生產的責任仍由本單位負責。
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安全生產中介機構的監督管理,定期向社會公布在本市范圍內提供服務的安全生產中介機構及其相關情況。
第二十六條 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情況的監督檢查。監督檢查人員執行公務時,應當出示有效的執法證件。
生產經營單位對依法進行的安全生產監督檢查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礙。
第三章 重點監管建設項目安全審查
第二十七條 下列建設項目(包括新建、擴建、改建,下同)為重點監管建設項目:
(一)礦山建設項目;
(二)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
(三)以危險物品為生產原料和設施、設備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建設項目;
(四)化工、熱電、建材、輕工、造船等行業的重大建設項目(具體標準由市人民政府確定)。
重點監管建設項目的設立以及安全設施的設計、竣工驗收,應當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進行安全審查。
第二十八條 設立重點監管建設項目,投資建設單位應當對其安全生產條件進行論證,并選擇具備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對建設項目設立進行安全評價。
第二十九條 設立重點監管建設項目,投資建設單位應當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設立安全審查,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設立安全審查申請書;
(二)規劃選址文件;
(三)安全生產條件論證報告;
(四)建設項目設立安全評價報告。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進行審查并出具建設項目設立安全審查意見書。
第三十條 重點監管建設項目按照有關規定申請市、區(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審批、核準或者備案時,應當提交建設項目設立安全審查意見書。
第三十一條 重點監管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應當由具備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進行設計,并編制安全設施設計專篇。安全設施設計專篇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建設項目概況;
(二)建設項目涉及的危險、有害因素和程度;
(三)建設項目設立安全評價報告中的安全對策和建議的采納情況說明;
(四)安全設施的種類、數量、分布圖和安全措施;
(五)事故的預防以及應急救援措施;
(六)所需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設置以及人員配備;
(七)安全設施投資概算;
(八)結論和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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