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被責令限期改正、限期達到要求、暫時停產停業、停止建設、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的,應當在規定限期內完成。因不可抗力無法在規定限期內完成的,應當在進行整改或者治理的同時,于限期屆滿前10日內提出書面延期申請,執法監察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5日內書面答復是否準予延期。
生產經營單位提出復查申請或者整改、治理限期屆滿的,執法監察部門應當自申請或者限期屆滿之日起10日內進行復查,填寫《整改復查意見書》,由被復查單位和執法監察部門復查人員簽名后存檔。逾期未整改、治理或者整改、治理不合格的生產經營單位,執法監察部門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十九條? 執法監察部門及其執法人員在監督檢查中,發現生產經營單位存在安全生產非法、違法行為的,有權依法采取下列行政強制措施:
(一)對有根據認為不符合安全生產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在用設施、設備、器材,依法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應當在作出查封、扣押決定之日起15日內依法作出處理決定;
1.能夠修理、更換的,責令予以修理、更換;不能修理、更換的,不準使用;
2.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3.經核查予以查封或者扣押的設備、設施、器材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解除查封或者扣押。
(二)扣押相關的證據材料和違法物品,臨時查封有關場所;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強制措施。
實施查封、扣押的,應當當場下達查封、扣押決定書和被查封、扣押的財物清單。在交通不便地區,或者不及時查封、扣押可能影響案件查處,或者存在事故隱患可能造成生產安全事故的,可以先行實施查封、扣押,并在48小時內補辦查封、扣押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第二十條? 執法監察部門及其執法人員在監督檢查中,對違法事實確鑿并有法定依據,對個人處以50元以下罰款、對生產經營單位處以1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的,執法人員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第二十一條? 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應當填寫預定格式、編有號碼的《行政處罰(當場)決定書》,并當場交付當事人。
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后應當及時報告,并在5日內報執法監察部門備案。
第二十二條? 除依照簡易程序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外,執法監察部門及其執法人員發現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有安全生產非法、違法行為,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應當予以立案,填寫《立案審批表》,嚴格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幅度和程序實施行政處罰。對確需立即查處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可以先行調查取證,并在5日內補辦立案手續。
第二十三條? 執法監察部門及其執法人員在監督檢查中,發現生產經營單位存在的安全問題涉及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有關部門的,應當及時向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報告或其有關部門通報。
第二十四條? 執法監察部門對生產經營單位及其從業人員作出現場處理措施、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處罰決定等行政執法行為前,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對其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成立的,應當予以采納。
執法監察部門及其執法人員不得因當事人陳述或者申辯而加重處罰。
第二十五條? 執法監察部門對生產經營單位及其從業人員作出現場處理措施、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處罰決定等行政執法行為時,應當依法制作有關法律文書,并按照規定送達當事人。
第二十六條? 對有關單位和人員拒絕現場檢查,阻礙執法人員執行公務的,應當依法給予警告或經濟處罰,對情節嚴重的,及時提請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執法監察部門統一使用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制定的安全生產行政處罰文書式樣。
第二十八條? 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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