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條 建筑消防設施的管理單位應當每月至少組織一次測試檢查,測試消防設施的功能和有效性,及時消除發現的問題,并填寫建筑消防設施測試記錄。
第十三條 建筑消防設施的管理單位應當每年至少組織一次全面檢驗檢查,對建筑消防設施系統的功能進行綜合檢驗、評定,并由檢驗檢查人員填寫建筑消防設施檢驗檢查報告。
第十四條 單位不具備建筑消防設施的維修保養、測試檢查和檢驗檢查條 件的,可以委托具備消防檢測資格的單位或者具備相應消防設施安裝資質的單位實施。
第十五條 在建筑消防設施管理維護中,發現故障不能及時消除、需要暫時停用的,應當采取有效措施確保安全,并告知當地公安消防機構。
第十六條 建筑消防設施的消防控制室應當由培訓合格的人員負責管理和操作,實行每日二十四小時值班,嚴格執行有關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保證建筑消防設施正常運行。
第十七條 建筑消防設施的管理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建立消防設施檔案,記明設備和產品類型、數量、生產廠家、施工單位、設置位置、檢查維修時間等有關情況。
第十八條 公安消防機構應當對建筑消防設施的建設、設計、施工和管理維護進行指導,并依法加強監督檢查,發現違反消防法律、法規和本規定的,應當責令改正。
第十九條 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置消防設施和器材、營業性場所有鎖閉安全出口、遮擋或者堵塞疏散通道等行為,經責令改正后再次違反規定的,依照《河南省消防條 例》第四十六條 的規定直接予以處罰。
擅自挪用、拆除、停用建筑消防設施的,依照《河南省消防條例》第五十一條 的規定處罰。
第二十條 本規定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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