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安全警示標志和職業危害告知牌的情況;
9.對安全設備設施的維護、保養、定期檢測的情況;
10.重大危險源登記建檔、定期檢測、評估、監控和制定應急預案的情況;
11.教育和督促從業人員嚴格執行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并向從業人員如實告知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應急措施的情況;
12.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并監督、教育從業人員按照使用規則正確佩戴和使用的情況;
13.在同一作業區域內進行生產經營活動,可能危及對方生產安全的,與對方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和應當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檢查與協調的情況;
14.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實行統一協調、管理的情況;
15.組織安全生產檢查,及時排查治理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的情況;
16.制定、實施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以及有關應急預案備案的情況;
17.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企業建立應急救援組織或者兼職救援隊伍、簽訂應急救援協議,以及應急救援器材、設備的配備、維護、保養的情況;
18.按照規定報告生產安全事故的情況;
19.依法應當監督檢查的其他情況。
第十一條? 各級政府、各部門、各生產經營單位對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工作,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撓。
第三章? 現場監督檢查
第十二條? 實施現場監督檢查應當依據執法工作計劃執行,檢查時,必須有兩名以上執法人員,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行政執法證》或者《安全生產監管執法證》,表明身份,說明檢查的法律依據、目的和內容,告知被檢查單位或者有關人員需要配合檢查的具體要求。
執法人員對生產經營單位的監督檢查不得影響被檢查單位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涉及被檢查單位的技術秘密和業務秘密的應當為其保密。
第十三條? 執法人員實施現場監督檢查時,應當制作現場檢查記錄,將檢查的時間、地點、內容、發現的問題及其處理情況記錄在案,由執法人員和被檢查單位的負責人簽名或者蓋章存檔。被檢查單位拒絕簽名或者蓋章的,可由在場人員簽字,執法人員應當在筆錄上注明原因并簽名。現場檢查記錄應當由被檢查單位所在地安監機構存檔備查。
第十四條? 各級安監機構及其執法人員實施現場監督檢查時,發現生產經營單位存在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或者事故隱患的,應當依法采取下列現場處理措施:
(一)當場予以糾正;
(二)責令限期改正、責令限期達到要求;
(三)責令立即停止作業(施工)、責令立即停止使用、責令立即排除事故隱患;
(四)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責令從危險區域撤出作業人員,并責令暫時停產停業、停止建設、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限期排除隱患;
(五)依法應當采取的其他現場處理措施。
隱患排除后,經安監機構審查同意,方可恢復生產經營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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