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條 搶險工程由現場搶險指揮部或項目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
應急工程由項目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
第十條 搶險、應急工程的設計、勘察、監理、施工,可以采用年度招標的方式選取有資質的合格單位,進入搶險、應急工程隊伍儲備庫,日常管理由項目主管部門負責。搶險、應急工程實際發生時,在儲備庫中以隨機抽取方式確定具體單位。
搶險應急工程隊伍儲備庫中,設計、勘察、監理單位應當分別為3個以上,施工單位應當為6個以上。
第十一條 搶險工程實施前,應先簽訂框架合同。確因情況緊急未簽訂框架合同的,應自工程實施之日起30日內補簽合同,明確實施單位、工程量、工程費用、驗收標準及質量保證責任等內容。
第十二條 搶險期間發生的費用,按照現場搶險指揮部或項目主管部門確定數額的60%預付,余額在經應急指揮機構負責人或項目主管部門審定報分管副市長批準后予以支付。
第十三條 應急工程的立項、規劃、用地、環境影響評價、施工許可等行政審批事項不互為前置條件,同步審批,并可由分管副市長主持召開應急工程聯席會議,對應急工程審批程序予以簡化。
第十四條 應急工程的審批部門對于尚欠部分批準條件的項目,可在職權范圍內向項目單位出具同意進行前期工作的意見或初步審查意見,支持項目單位加快工程建設相關工作。
第十五條 不需要設計的小型應急工程或按照原設計標準修復的應急工程,可以取消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審批程序,由項目單位編制項目概算報發展改革部門審批。項目開始施工作業時,可按概算的30%撥付工程預付款,其余資金按進度核撥,施工期間補辦相關手續。
第十六條 屬于重新設計后修復的應急工程,可以取消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的審批程序,由項目單位編制項目概算報發展改革部門審批,同時可直接進入施工圖設計和編制預算階段,其后按照程序進行。
第十七條 屬于新建的應急工程,由分管副市長主持召開應急工程聯席會議,研究確定審批程序的具體簡化事項。
第十八條 應急工程的施工管理、竣工驗收、結算及財務決算、審計等程序按照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九條 有關部門、單位的工作人員在搶險和應急工程實施過程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由其主管部門或者所在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本辦法施行前,本市關于搶險、應急工程的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各區、橫琴新區、經濟功能區搶險、應急工程管理工作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09年10月16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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