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建筑物使用性質開辦餐飲服務項目。
房屋所有人不得將不符合規定用途的房屋,出租給他人用于開辦餐飲服務項目。
第十九條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建立餐飲服務經營者信用管理平臺,記載經營情況、項目變更、環境信用評價情況、獎懲等經營者信用信息,并納入青島市公共信用信息平臺。
第二十條 相關部門應當建立跨部門聯動響應和失信約束機制,在市場準入、行政審批、銀行信貸等方面,將餐飲服務經營者環境信用信息作為參考依據。
第二十一條 餐飲服務經營者應當向社會作出環境保護守法信用承諾,并在其經營場所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二條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以及其他相關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餐飲服務經營場所進行監督檢查,被檢查者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
第二十三條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以及其他相關監督管理部門開展餐飲服務業環境污染防治監督檢查,并對有關部門監督管理活動進行監督。
第二十四條 市、區(市)環境保護、工商、食品藥品監管、公安、規劃、國土資源、房屋管理、城市管理等部門應當設置舉報電話,受理舉報和投訴,實行首接負責制。
第二十五條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相關監督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得為餐飲服務經營者指定環境影響評價機構以及環境污染防治設施的設計和施工單位,不得指定環境污染防治產品。
第二十六條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以及其他相關監督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餐飲服務業污染防治監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的規定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關閉,并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一款(一)項、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擅自從事經營活動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按照《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的規定責令停止經營,可以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二款規定,承諾備案內容弄虛作假或者未按照承諾備案內容落實污染防治措施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取消備案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撤銷注冊登記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第三十條 排放油煙的餐飲服務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的規定責令改正,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治:
(一)未按照要求安裝油煙凈化設施或者油煙異味處理設施的;
(二)未按照要求清洗維護油煙凈化設施、油煙無組織排放或者通過其他方式不正常使用油煙凈化設施的;
(三)未按照要求采取油煙凈化措施,超過排放標準排放油煙的。
第三十一條 排放油煙的餐飲服務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將油煙排入城市地下管道的;
(二)未按照要求建立污染防治設施清洗維護臺賬的;
(三)未按照要求安裝和使用油煙處理設施運行監控裝置的。
第三十二條 通過向城市地下管道排放油煙、不正常使用油煙凈化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的規定實施按日連續處罰;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的規定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的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的規定沒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設施,并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的,由規劃主管部門、房屋管理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公布前已開辦的餐飲服務經營者應當按照規定嚴格控制污染;達不到排放標準且造成嚴重擾民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的規定責令其采取限制生產、停產整治等措施;情節嚴重的,報經所在地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規定的行政處罰,按照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有關規定,應當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實施的,依照其規定。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餐飲服務業,是指以從事飲食烹飪加工和消費服務經營活動為主的行業,包括飯店、小吃店、快餐店、集體用餐配送單位和其他提供餐飲服務的單位。
(二)無組織排放,是指未經任何油煙凈化設施凈化的油煙排放。
(三)高效油煙凈化設施,是指經環境保護產品認證的油煙去除效率在90%以上的油煙凈化設施。
第三十九條 單位食堂等非經營性餐飲服務項目產生油煙、異味、廢氣、污水等污染物的排放以及監督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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