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條 旅行社組織的旅游團隊遇有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和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時,應當立即采取必要的避險、救助措施,并立即向當地旅游主管部門報告;旅游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旅游主管部門報告。
第五十八條 旅游景區應當設置符合規定的地域界限標識、游覽導向標識等公共信息圖形符號。對具有一定危險性的區域或者項目,應當設立明顯的提示或者警示標識,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并安排專人負責安全巡查。
第五十九條 為旅游者提供交通、住宿、餐飲、娛樂、購物、游覽等服務的經營者,應當依法對消費者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確保旅游者人身、財產安全。
第六十條 旅游者應增強自我保護意識,避免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害。
第六章 投訴與處理
第六十一條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設立統一的旅游投訴受理機構。
旅游投訴受理機構按照國家旅游局旅游質量監督管理所《旅游質監執法機構和隊伍建設指南(試行)》(旅質監發〔2013〕8號)的要求,建立并利用政府服務熱線、電子信箱等網絡平臺及旅游投訴電話,形成完善的旅游投訴處理機制,接到投訴后及時進行處理或者移交有關部門處理,并告知投訴者。
第六十二條 旅游投訴處理機構處理旅游投訴,應當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遵循自愿、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促使投訴人與被投訴人相互諒解,達成協議。
第六十三條 旅游者與旅游經營者發生糾紛,通過下列途徑解決:
(一)雙方協商;
(二)向消費者協會、旅游投訴受理機構或者有關調解組織申請調解;
(三)根據與旅游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請仲裁機構仲裁;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六十四條 旅游投訴受理機構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處理決定,并書面告知投訴者;屬于其他部門職責范圍的投訴,受理機構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移交有關部門處理并告知投訴者;受移送部門應當自收到移送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處理決定,并書面告知投訴者;涉及多個部門的投訴,由旅游主管部門或者本級人民政府統一協調有關部門調查處理,有關部門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處理決定,并書面告知投訴者。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五條 旅游者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的義務,由有關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處罰;造成人身、財產損失的,旅游者應當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第六十六條 旅游者違反安全警示規定,或者對國家應對重大突發事件暫時限制旅游活動的措施、安全防范和應急處置措施不予配合的,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第六十七條 旅行社未經許可從事旅游經營業務的,由旅游主管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據《遼寧省旅游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一款規定,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五萬元罰款;違法所得十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二倍罰款;對有關責任人員,處五千元罰款。
旅行社超越核定的經營范圍從事旅游經營業務的,由旅游主管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據《遼寧省旅游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二款規定,除依照前款規定處罰外,責令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一萬元罰款。
第六十八條 旅行社出租、出借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轉讓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的,由旅游主管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九十五條第二款規定,責令停業整頓,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違法所得十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九條 旅行社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門依據《遼寧省旅游條例》第四十九條規定,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業整頓,并處十萬元罰款;違法所得三十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二倍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沒收違法所得,處五千元罰款,并暫扣或者吊銷導游證、領隊證。
(一)以零負團費等形式招攬游客進行不正當競爭;
(二)業務往來中,賬外給付傭金或者收受回扣;
(三)誘騙、脅迫旅游者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
旅行社被認定具有“欺騙、強制旅游購物”情形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門依據前款規定處罰。
第七十條 旅行社發布虛假旅游廣告或者向旅游者提供虛假旅游服務信息的,由旅游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依據《遼寧省旅游條例》第五十條規定,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二萬元罰款;違法所得五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二倍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千元罰款。
第七十一條 旅行社未與旅游者簽訂旅游合同的,由旅游主管部門依據《旅行社條例》第五十五條規定,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1個月至3個月。
旅行社拒絕履行合同的,由旅游主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一百條規定,責令改正,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并責令停業整頓。
第七十二條 旅行社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門依據《遼寧省旅游條例》第五十一條規定,責令改正,處十萬元罰款,并責令停業整頓;造成旅游者滯留等嚴重后果的,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千元罰款,并暫扣或者吊銷導游證、領隊證。
(一)未經旅游者同意,擅自轉團、并團,或者強行滯留旅游團隊,在旅途中甩團、甩客;
(二)擅自增加、減少或者變更旅游合同約定的服務項目,或者降低旅游服務質量標準。
第七十三條 旅行社被認定具有“不合理低價”情形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九十八條規定,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業整頓,并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違法所得三十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沒收違法所得,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并暫扣或者吊銷導游證、領隊證。
第七十四條 旅行社安排參觀或者參與損害國家利益和民族尊嚴,含有民族、種族、宗教、地域、性別和身體發育等歧視,以及涉及淫穢色情、邪教、賭博和教唆吸毒的項目或者活動的,由旅游主管部門依據《遼寧省旅游條例》第五十二條規定,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業整頓,并處十萬元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千元罰款,并暫扣或者吊銷導游證、領隊證。
第七十五條 導游、領隊違法私自承攬業務的,由旅游主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二款規定,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并暫扣或者吊銷導游證、領隊證。
第七十六條 導游、領隊違法向旅游者索取小費的,由旅游主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三款規定,責令退還,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并暫扣或者吊銷導游證、領隊證。
第七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被吊銷導游證、領隊證的導游、領隊和受到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處罰的旅行社的有關管理人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一百零三條規定,自處罰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重新申請導游證、領隊證或者從事旅行社業務。
第七十八條 景區違反本辦法規定,強行出售聯票、套票或有償搭售產品、服務,擅自提高門票或者另行收費項目的價格,或者有其他價格違法行為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七十九條 旅游主管部門對旅游經營者、旅游從業人員及旅游者違法違規信息,記入旅游誠信記錄,并利用網絡、電視、報紙等媒體進行公示。
第八十條 旅游主管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單位依據《遼寧省旅游條例》第五十四條規定,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對違反旅游法律、法規的行為不依法查處;
(二)對旅游者的投訴舉報未及時受理或者不按規定處理;
(三)實施旅游行業、地區壟斷或者為旅游行業、地區壟斷行為提供保護;
(四)對旅游突發事件未及時報告,造成不良后果;
(五)向旅游經營者攤派各種費用,或者參與旅游經營活動,收受旅游經營者財物;
(六)干涉旅游經營者自主經營活動;
(七)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八十一條 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八十二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十三條 本辦法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市旅游發展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八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葫蘆島市旅游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109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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