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條 機動車超越前方車輛時,應當提前開啟左轉向燈,從左側相鄰車道超車。同方向有2條車道的,大型客車、大型貨車允許借用左側車道超車,禁止超車后繼續占用左側車道和在左側車道內連續超車;同方向有3條以上車道的,禁止大型客車、大型貨車使用最左側車道超車。
第十六條 機動車行駛中需要變更車道時,應當提前開啟轉向燈,夜間還須變換使用遠、近光燈,確認與要進入車道的前方車輛以及后方車輛有足夠的安全間距后,再駛入需要進入的車道。
第十七條 機動車行駛中發生故障需要臨時停車時,應當提前開啟右轉向燈,在確保安全的情況下駛離原車道,停在應急車道或者路肩內,并立即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在最右側車道與應急車道或者路肩的分界線上、來車方向150米外設置故障車警告標志牌。
機動車排除故障后繼續行駛時,應當在應急車道或者路肩上提高車速,并開啟左轉向燈;進入行車道時,不得妨礙其他車輛正常行駛。
第十八條 機動車行駛中因發生故障不能離開原車道的,駕駛人應當立即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并在本車道內來車方向150米外設置故障車警告標志牌,夜間還需開啟示寬燈和尾燈。駕駛人和乘車人應當迅速轉移到右側應急車道或者路肩外,并立即報警。
第十九條 設置故障車警告標志牌時,設置人應當在確保安全的情況下沿應急車道或者路肩外側行走。
禁止以其他物品或者標志替代故障車警告標志牌。
第二十條 高速公路發生交通堵塞時,受阻機動車應當依次在行車道內等候,并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不得駛入應急車道或者路肩。
第二十一條 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行駛時,駕駛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倒車、逆行、掉頭或者穿越中央隔離帶;
?。ǘ┻M行試車和學習駕駛機動車;
?。ㄈT、壓行車道分界線;
(四)在匝道、加速車道和減速車道內超車;
?。ㄎ澹┓且蚓o急情形停車、上下人員或者裝卸貨物;
(六)撥打接聽移動電話、收看編發移動電話信息;
?。ㄆ撸┯^看影視錄像;
(八)妨礙安全駕駛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二條 機動車駕駛人連續駕車行駛不得超過4小時,停車休息時間不得少于20分鐘,24小時以內駕駛時間累計不得超過8小時。
第三章 交通安全保障
第二十三條 高速公路收費站對本條例第七條第一款規定禁行范圍內的人員和車輛不得放行;對在進出站口闖崗、闖卡,不聽勸阻強行通過的,應當立即報警,公安機關應當及時依法處理。
高速公路管理和經營單位及其收費站對公安機關查緝嫌疑車輛應當予以協助。
第二十四條 除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依法執行緊急公務外,任何單位、個人不得在高速公路上攔截檢查行駛的車輛。
第二十五條 公安機關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巡邏檢查,對存有交通安全隱患或者有交通違法行為的車輛,應當通過喊話或者其他警示方式,責令其改正或者到高速公路出口、收費廣場、服務區接受處理;遇有嚴重危及人身、車輛或者通行安全的緊急情形,可以責令其立即到指定的安全地點停車,予以糾正。
高速公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治安和刑事案件以及其他突發事件時,公安機關等有關部門應當及時趕赴現場,妥善處置。
在本轄區內執行正常巡邏任務、處理交通事故、處置突發事件的統一標志的制式警車,進出本轄區和與本轄區相鄰的收費站免交車輛通行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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