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條 中小學校、幼兒園應當定期進行交通安全教育。中小學校、幼兒園購買或者租用機動車專門用于接送中小學生、幼兒的,應當及時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備案。接送中小學生、幼兒的校車必須是5座以上且安全技術狀況符合國家標準的客車,并應當統一標識、標牌。
校車駕駛人應當具備相應準駕車型3年以上安全駕駛經歷,3年內任一記分周期沒有記滿12分記錄,無致人傷亡的交通責任事故。
第十條 道路交通安全責任制實行目標管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與上級人民政府,責任單位與所在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分別簽訂年度道路交通安全責任書。
道路交通安全責任制的落實情況納入年度安全生產管理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檢查、驗收、考核。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道路交通安全責任制的宣傳教育,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等有關單位,應當做好道路交通安全責任的宣傳報道,免費發布道路交通安全信息。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的道路交通安全情況,組織排查治理道路交通安全隱患,督促責任單位落實道路交通安全責任制。
第十三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建立道路交通安全通報制度。對責任單位駕駛人駕駛本單位機動車輛發生道路交通事故負有責任或者在一個記分周期內累積記分滿12分的,應當及時通報其單位。對事故多發的責任單位還應當提出整改建議,指導幫助整改。
第十四條 對交通事故多發、死亡事故超過控制指標的市、縣,由上一級人民政府給予通報。
第十五條 責任單位不按本規定落實安全責任制,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力導致發生交通死亡事故并負同等以上責任的,依法追究責任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第十六條 本規定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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