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充分發揮社會輿論和群眾監督作用,及時發現和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打擊嚴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增強防范生產安全事故能力,切實維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國務院《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等規定和要求,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本暫行辦法所稱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是指生產經營單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程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規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存在可能導致事故發生的物的危險狀態、人的不安全行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隱患分為一般事故隱患和重大事故隱患。一般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小,發現后能夠立即整改排除的隱患。重大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大,應當全部或者局部停產停業,并經過一定時間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隱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響致使生產經營單位自身難以排除的隱患。
本暫行辦法所稱嚴重違法行為,是指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嚴重違反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規程的行為。
第三條 市、縣(區、管委會)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部門和單位負責受理安全生產事故隱患和安全生產嚴重違法行為的舉報,應設立安全生產事故隱患和嚴重違法行為舉報電話、電子信箱,建立健全舉報管理網絡。
第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均有權舉報:
(一)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時,事故單位或有關人員破壞、偽造事故現場,隱瞞不報或未及時如實報告的;主要負責人不立即組織搶救或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逃匿的;
(二)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法律法規或國家、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而進行生產經營活動的;
(三)生產經營單位被責令限期改正、停產停業整頓、關閉而逾期未改正、未停產停業整頓、未關閉,繼續違法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
(四)危險物品生產、經營、運輸、儲存、使用及廢棄物處置經營企業未取得相應資質的;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企業未經批準,擅自設立、改建、擴建的;
(五)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的車間、營業場所、倉庫與員工宿舍或者民宅在同一座建筑物內,危及員工、居民安全的;
(六)生產經營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未依法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的;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相應資質的單位、個人的;
(七)生產經營單位未按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配備專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未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或教育培訓未合格而安排上崗作業的。礦山、建筑施工單位以及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儲存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按規定培訓考核合格的;
(八)生產經營單位未為從業人員配備符合國家或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的;未經批準擅自生產特種勞動防護用品的;
(九)農用車載客,客車嚴重超載,貨車超限超載,駕駛員酒后駕駛的;客渡船超載,渡工無證操作,惡劣天氣冒險航行的;
(十)橋梁施工、人工挖孔樁施工、石方爆破作業違反操作規程的;公路施工現場無安全防護措施的;山區公路高邊坡存在大型滑塌等地質災害危險的;工棚、民工宿舍等駐地存在明顯缺陷的;橋涵存在明顯重大安全隱患、有可能發生垮塌的;
(十一)人員密集場所安全出口不通暢,消防通道堵塞、封閉的;消防設施未按規定配備或失效未及時更換的;建筑工程未經消防設計審核擅自施工或未經消防驗收擅自投入使用的;
(十二)特種作業人員未依法經專業技術培訓獲取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上崗作業的; 在用特種設備(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及場(廠)內機動車輛未辦理使用登記的;使用無證制造、無證安裝、無定檢合格報告以及存在安全隱患的特種設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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