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條 建筑垃圾專用消納場由市人民政府根據城市建設和管理的需要,統一規劃,合理布局,并有計劃地建設。
鼓勵多渠道籌集資金建設建筑垃圾專用消納場。
第十七條 建筑垃圾專用消納場應當公示場地布局圖、進場路線圖,制定建筑垃圾分類處置的方案和對廢混凝土、金屬、木材等回收利用的方案,制定健全的環境衛生和安全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執行。
第十八條 建筑垃圾專用消納場應當配備相應的攤鋪、碾壓、降塵、照明等機械和設備,有排水、消防等設施,出入口道路應當硬化并設置規范的凈車出場設施。
建筑垃圾專用消納場的管理應當達到以下要求:
(一)入場的建筑垃圾應及時推平、輾壓;
(二)保持進出消納場的道路整潔、暢通;
(三)有健全的現場運行管理制度和完整的原始記錄,如實填報建筑垃圾處置相關報表;
(四)建筑垃圾按可利用和不可利用分類堆放;
(五)保持場內的環境整潔,場內沒有蚊蠅滋生地,防止塵土飛揚,污水流溢;
(六)不得受納工業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
第十九條 建筑垃圾專用消納場停止使用時,設立或管理建筑垃圾消納場的單位應當對消納場地實施覆蓋,或按城市規劃要求進行處理,并報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條 需要受納建筑垃圾回填基坑、洼地及其他場地的單位或個人,應當向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設置建筑垃圾臨時消納場地,經審核批準后方可受納建筑垃圾。
申請設置建筑垃圾臨時消納場地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統一格式的書面申請書;
(二)臨時建筑垃圾消納場地土地用途證明;
(三)建筑垃圾消納場地的方位示意圖、場所布局圖;
(四)收納的建筑垃圾種類。
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接到申請后的1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核準的決定,予以核準的,頒發《建筑垃圾消納許可證》;不予核準的,應當書面告知當事人,并說明理由。
第二十一條 建筑垃圾臨時消納場地的管理應當達到以下要求:
(一)入場的建筑垃圾應及時推平、輾壓;
(二)保持消納場地進出場道路整潔、暢通;
(三)有健全的現場運行管理制度和完整的原始記錄,如實填報建筑垃圾處置相關報表;
(四)保持場內的環境整潔,場內沒有蚊蠅滋生地,防止塵土飛揚,污水流溢。
第二十二條 建筑垃圾臨時消納場地不得受納無回填利用價值的建筑垃圾及工業垃圾、生活垃圾、有毒有害垃圾。
第二十三條 需要變更《建筑垃圾處置許可證》、《建筑垃圾運輸許可證》、《建筑垃圾消納許可證》核準內容的,被許可人應向市市容環境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辦理許可變更登記手續。
第二十四條 禁止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文件。
第二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將危險廢棄物混入建筑垃圾。
第二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傾倒、拋撒或堆放建筑垃圾。
第二十七條 單位和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單位給予警告或責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處以罰款:
(一)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未經核準擅自處置建筑垃圾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的規定,將建筑垃圾交給個人或者未經核準的單位運輸或消納的;
(三)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的規定,運輸單位未經核準從事建筑垃圾運輸活動的;
(四)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的規定,運輸單位在運輸建筑垃圾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建筑垃圾的;
(五)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的規定,擅自設置建筑垃圾臨時消納場地受納建筑垃圾的;
(六)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證書的;
(七)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將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或者將危險廢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八)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的規定,承運建筑垃圾的車輛不隨車攜帶《建筑垃圾處置許可證》副本的,由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單位給予警告,可以并處20元罰款。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單位或個人未按要求管理臨時消納場地的,由市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單位給予警告,并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條 建筑垃圾臨時消納場地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受納無回填利用價值的建筑垃圾、工業垃圾、生活垃圾、有毒有害垃圾的,由市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單位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未辦理變更手續而擅自從事《建筑垃圾處置許可證》、《建筑垃圾運輸許可證》、《建筑垃圾消納許可證》核準事項以外的活動的,由市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單位給予警告,并處以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二條 市轄縣可以參照本辦法對建筑垃圾實施管理。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南寧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南寧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南府發〔2005〕64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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