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落實消防安全職責,預防火災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天津市消防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下簡稱單位),應當按照消防法律、法規和本規定,履行消防安全職責,做好本單位的消防工作。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消防安全責任制是指通過實行聯席會議、逐級督促、檢查情況告知、消防工作目標責任考核評價、獎勵和處罰等制度,督促單位履行消防安全職責的制度。
第四條 市和區、縣公安機關在本級人民政府領導下,負責實施消防安全責任制的監督管理,具體工作由本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
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法定職責,做好與消防安全相關的工作。
第五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定期召開消防工作聯席會議,分析消防安全現狀,協調解決消防工作中的重大問題,部署消防工作。
聯席會議決定事項的落實情況,有關成員單位應當向聯席會議報告。
第六條 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是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對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負責。單位應當依法明確崗位消防安全職責,確定各崗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
第七條 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生產、充裝、儲存、供應、銷售單位和公眾聚集場所等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義務:
(一)制定并完善火災撲救和應急疏散預案,并至少每半年進行一次演練;
(二)對本單位工作人員至少每年進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訓。對公眾聚集場所工作人員至少每半年培訓一次;
(三)嚴格落實有關動用明火的管理制度,公眾聚集場所在營業期間禁止動用明火施工;
(四)在消防安全重點部位設置明顯的防火標志,實行嚴格管理。
第八條 物業管理單位和其他居民住宅區的管理單位應當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職責,做好管理范圍內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九條 行政主管部門在履行法定職責時,發現被監管的單位存在火災隱患的,應當書面通報同級公安消防機構。公安消防機構應當依法查處。
第十條 有關單位應當按照下列分工,逐級督促落實消防安全職責:
(一)按照隸屬關系,上級單位負責督促下級單位;
(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督促居(村)民委員會和無上級的單位。
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天津港保稅區、天津新技術產業園區華苑產業區內的無上級單位,由本區管理委員會負責督促。
第十一條 負有督促責任的單位,可以采取多種方式,綜合考核被督促單位落實消防安全職責情況。綜合考核的具體內容由負有督促責任的單位根據實際情況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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