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安全生產警示實施暫行辦法
發 文 號:滬安監管法規〔2005〕147號
發布單位:上海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發布日期:2005-11-07
實施日期:2005-12-01
第十條 區、縣安監局認為需要市安全生產監管局通過市級新聞媒體曝光或者網上公示的,應當報請市安全生產監管局審核。
上報材料應當包括安全生產警示建議書、擬被警示單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情況說明、安全檢查或行政執法材料(含照片等)。
第十一條 市安全生產監管局應當在收到安全生產警示建議書和相關材料10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生產經營單位的違法行為情況,由市安全生產監管局統一提供市級新聞媒體或者在上海安全生產信息網予以公示。
第十二條 安全生產警示建議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生產經營單位的名稱、法定代表人、郵編、地址、電話;
?。ǘ┌踩a違法行為的事實;
?。ㄈM作出的警示形式、理由和依據;
?。ㄋ模┥暾埐块T的名稱、日期和印章。
第十三條 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不得以安全生產警示替代行政處罰。
第十四條 安全生產警示文書的式樣,由市安全生產監管局統一制定。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市安全生產監管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原《上海市安全生產約見警示、黃牌警告實施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