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蘆島市生產安全事故和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舉報獎勵辦法
發 文 號:葫蘆島市人民政府令2007年第112號
發布單位:遼寧省葫蘆島市人民政府
發布日期:2007-12-07
實施日期:2008-01-01
第三章 事故確認與事故隱患評估
第十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按職能分工分別成立事故確認和重特大事故隱患評估機構。確認、評估機構人員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有關部門有關人員組成,必要時聘請專家參加。
第十四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建立舉報核查處理和報告制度。核查確認工作原則上不應超過30個工作日,在核查確認前,各級舉報受理單位應當互相溝通,避免重復核查和重復獎勵。
對群眾舉報事故和重特大事故隱患的處理結果,舉報人要求答復的,應在受理舉報辦結后1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
對應當給予舉報獎勵的,應于每月30日前向市、縣(市)區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報送《舉報生產安全事故獎勵審批表》或《舉報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獎勵審批表》。
第十五條 事故等級由造成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兩個要素構成。
(一)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不含本數,下同)死亡,或10人以下重傷(包括急性中毒,下同),或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二)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三)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造成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四)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或者造成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第十六條 重特大事故隱患根據物的不安全狀態、人的不安全行為、管理缺陷和可能導致事故損失程度四個要素構成:
(一)重大隱患:指可能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事故的隱患;
(二)特別重大隱患:指可能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事故的隱患。
第十七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事故和重特大事故隱患級別及獎勵標準核準工作并報上一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四章 獎勵基金和獎勵辦法
第十八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設立安全生產舉報獎勵基金,獎勵資金籌集與使用辦法由財政部門會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制定。
第十九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負責舉報獎勵基金發放工作。
第二十條 舉報人獲得本辦法規定的獎勵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實名舉報;
(二)有明確、具體的舉報對象;
(三)舉報人提供的線索事先未被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負有安全監督管理職責部門掌握,或者雖然掌握但未按有關規定依法處理;
(四)舉報事項被確認屬實。
第二十一條 事故和重特大事故隱患舉報獎勵每季度評審一次,每季度最后一個月下旬頒發獎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