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十條 行政調解工作人員進行調解,不得有下列行為:
??? (一)徇私舞弊,偏袒一方當事人;
??? (二)壓制、侮辱、打擊當事人;
??? (三)索取、收受財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當利益;
??? (四)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個人隱私;
??? (五)其他影響調解公正或者損害當事人合法權益的行為。
??? 第二十一條 行政調解工作人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回避:
??? (一)是糾紛當事人或其代理人近親屬;
??? (二)與糾紛有利害關系;
??? (三)與糾紛當事人或其代理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爭議糾紛公正調解的。
??? 當事人提出回避申請,應當說明理由,符合回避情形的,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決定回避;不符合回避情形的,向當事人說明理由,可以不予回避。
??? 第二十二條 行政調解開始時,行政調解工作人員應當核對當事人身份,宣布行政調解紀律,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和履行的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申請回避。
??? 第二十三條 對權利義務明確、爭議不大的糾紛,行政機關可以征求當事人的同意當場進行調解。
??? 第二十四條 行政調解工作人員在調解時,應當聽取當事人的陳述,查明事實,分清責任,促使當事人自愿達成調解協議。
??? 行政機關可以在職權范圍內依法調查取證,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 第二十五條 行政調解涉及專門事項需要檢測、檢驗、檢疫、技術鑒定的,當事人可以共同委托或者申請行政機關委托專門機構進行,費用由當事人協商承擔。
??? 第二十六條 行政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調解終結。確需延長調解限期的,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延長10日。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 行政調解的期限不包括檢測、檢驗、檢疫、技術鑒定的時間。
??? 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調解中止:
??? (一)當事人一方因正當理由或者對方當事人認可的理由暫時不能參加調解或中途要求暫停調解的;
??? (二)發生不可抗力情況和意外事件的;
??? (三)需要中止調解的其他情形。
??? 中止時間不計入調解期限。
??? 第二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調解終止:
??? (一)當事人不同意繼續調解的;
??? (二)當事人無正當理由缺席或者以其他方式表明放棄調解的;
??? (三)當事人就糾紛申請人民調解、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
??? (四)公民死亡,無權利承受人或者權利承受人放棄行政調解的;
??? (五)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無權利承受人或者權利承受人放棄行政調解的;
??? (六)調解結果涉及第三人利益,第三人不同意調解的;
??? (七)超過調解期限尚未達成調解協議的;
??? (八)需要終止調解的其他情形。
??? 行政調解終止的,行政機關應當制作行政調解終止通知書,送達當事人。
??? 第二十九條 行政調解達成協議的,行政機關應當制作行政調解協議書。
??? 當場調解和能夠即時履行以及當事人認為不需要制作行政調解協議書的案件,可以不制作行政調解協議書,由行政調解工作人員在行政調解筆錄上記錄調解結果,各方當事人在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
??? 第三十條 行政調解協議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 (一)當事人及委托代理人基本情況;
??? (二)爭議事項;
??? (三)調解請求、事實及理由;
??? (四)調解協議內容和其他約定事項;
??? (五)行政機關印章;
??? (六)調解時間。
??? 第三十一條 行政調解協議書自各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之日起生效。當事人應當自覺履行行政調解協議,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行政調解協議。
??? 行政調解協議書由當事人各執一份,行政機關存檔一份。
??? 第三十二條 當事人達成的調解協議,認為有必要的,可以共同向公證機構申請公證。
??? 經公證的以給付為內容的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行政調解協議,一方當事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適當的,對方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 第三十三條 當事人達成具有民事合同性質的調解協議,認為有必要的,可以申請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確認其效力。
??? 經人民法院依法確認有效的行政調解協議,一方當事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適當的,對方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 第三十四條 行政調解案件結案后,行政調解工作人員應當按照檔案管理的要求,一案一卷整理保存。
??? 第三十五條 省、市、縣政府各工作部門應當定期統計、分析本部門行政調解工作情況,定期向本級政府報告。
??? 市、縣政府法制工作機構應定期匯總、分析本行政區域行政調解工作情況,向本級政府和上級政府法制工作機構報告。
??? 第三十六條 當事人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行政機關給予批評教育;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 (一)擾亂行政調解秩序的;
??? (二)偽造證據材料的;
??? (三)辱罵、威脅或者毆打行政調解工作人員或者對方當事人的;
??? (四)其他干擾、阻撓行政調解工作的行為。
??? 第三十七條 行政調解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由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 (一)徇私舞弊,偏袒一方當事人的;
??? (二)泄露在行政調解過程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
??? (三)怠于履行行政調解職責,造成當事人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
??? (四)索取、收受財物或者牟取不正當利益的;
??? (五)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行為。
??? 第三十八條 本規定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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