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條 村民委員會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做好本村群眾性的消防工作,維護本村消防安全;
(二)制定村民防火公約,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三)根據生產季節,組織開展消防安全檢查,消除火災隱患;
(四)督促本村所屬經濟組織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五)保障本村消防車通道暢通,有條件的應當貯備消防水源;
(六)建立自防自救的消防組織,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發生火災時,協助公安消防機構進行火災撲救。
第十一條 居民住宅區的物業管理單位應當在管理范圍內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實消防安全責任,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二)開展防火檢查,消除火災隱患;
(三)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
(四)建立自防自救的消防組織,加強防火巡查,組織、參加火災撲救;
(五)保障公共消防設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標志完好有效。
其他物業管理單位應當對受委托管理范圍內的公共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負責。
第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以及單位應當按照建立消防安全責任的要求,逐級簽訂消防安全責任書。責任書的內容應當包括明確的責任人、目標任務、工作措施和獎懲辦法等。
第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的消防安全責任制落實情況,應當納入政府目標管理體系,進行定期考核。考核時,上級人民政府對下級人民政府實行量化考核,考核認定工作由上級人民政府的公安消防機構負責,考核認定結果報本級人民政府。
單位消防安全責任制落實情況應當納入本單位內部年度考核內容。
各級人民政府以及單位考核結束后,應當按照消防法律、法規、規章和責任制的規定,予以獎懲。
第十四條 對不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造成火災事故的,按照國家和省、市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對有關領導和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
違反前款規定,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由公安消防機構依據消防法律、法規、規章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行政監察機關依照行政監察法的規定,對各級人民政府和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履行消防安全職責的情況實行行政監察。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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