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危險化學品管道的建設
第九條對新建、改建、擴建的危險化學品管道,建設單位應當依照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有關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監督管理的規定,依法辦理安全條件審查、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和安全設施竣工驗收手續。
第十條對新建、改建、擴建的危險化學品管道,建設單位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進行設計。
第十一條承擔危險化學品管道的施工單位應當具備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相應資質。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技術規范的規定,以及經過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進行施工,并對工程質量負責。
參加危險化學品管道焊接、防腐、無損檢測作業的人員應當具備相應的操作資格證書。
第十二條負責危險化學品管道工程的監理單位應當對管道的總體建設質量進行全過程監督,并對危險化學品管道的總體建設質量負責。管道施工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有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規定對管道的焊縫和防腐質量進行檢查,并按照設計要求對管道進行壓力試驗和氣密性試驗。
對敷設在江、河、湖泊或者其他環境敏感區域的危險化學品管道,應當采取增加管道壓力設計等級、增加防護套管等措施,確保危險化學品管道安全。
第十三條危險化學品管道試生產(使用)前,管道單位應當對有關保護措施進行安全檢查,科學制定安全投入生產(使用)方案,并嚴格按照方案實施。
第十四條危險化學品管道試壓半年后一直未投入生產(使用)的,管道單位應當在其投入生產(使用)前重新進行氣密性試驗;對敷設在江、河或者其他環境敏感區域的危險化學品管道,應當相應縮短重新進行氣密性試驗的時間間隔。
第四章危險化學品管道的運行
第十五條危險化學品管道應當設置明顯標志。發現標志毀損的,管道單位應當及時予以修復或者更新。
第十六條管道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危險化學品管道巡擴制度,配備專人進行日常巡護。巡護人員發現危害危險化學品管道安全生產情形的,應當立即報告單位負責人并及時處理。
第十七條管道單位對危險化學品管道存在的事故隱患應當及時排除;對自身排除確有困難的外部事故隱患,應當向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十八條管道單位應當按照有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技術規范對危險化學品管道進行定期檢測、維護,確保其處于完好狀態;對安全風險較大的區段和場所,應當進行重點監測、監控;對不符合安全標準的危險化學品管道,應當及時更新、改造或者停止使用,并向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對涉及更新、改造的危險化學品管道,還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九條的規定辦理安全條件審查手續。
第十九條管道單位發現下列危害危險化學品管道安全運行行為的,應當及時予以制止,無法處置時應當向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一)擅自開啟、關閉危險化學品管道閥門;
(二)采用移動、切割、打孔、砸撬、拆卸等手段損壞管道及其附屬設施;
(三)移動、毀損、涂改管道標志;
(四)在埋地管道上方和巡查便道上行駛重型車輛;
(五)對埋地、地面管道進行占壓,在架空管道線路和管橋上行走或者放置重物;
(六)利用地面管道、架空管道、管架橋等固定其他設施纜繩懸掛廣告牌、搭建構筑物;
(七)其他危害危險化學品管道安全運行的行為。
第二十條禁止在危險化學品管道附屬設施的上方架設電力線路、通信線路。
第二十一條在危險化學品管道及其附屬設施外緣兩側各
(一)種植喬木、灌木、藤類、蘆葦、竹子或者其他根系深達管道埋設部位可能損壞管道防腐層的深根植物;
(二)取土、采石、用火、堆放重物、排放腐蝕性物質、使用機械工具進行挖掘施工、工程鉆探;
(三)挖塘、修渠、修曬場、修建水產養殖場、建溫室、建家畜棚圈、建房以及修建其他建(構)筑物。
第二十二條在危險化學品管道中心線兩側及危險化學品管道附屬設施外緣兩側
(一)居民小區、學校、醫院、餐飲娛樂場所、車站、商場等人口密集的建筑物;
(二)加油站、加氣站、儲油罐、儲氣罐等易燃易爆物品的生產、經營、存儲場所;
(三)變電站、配電站、供水站等公用設施。
第二十三條在穿越河流的危險化學品管道線路中心線兩側
第二十四條在危險化學品管道專用隧道中心線兩側
在前款規定的地域范圍內,因修建鐵路、公路、水利等公共工程確需實施采石、爆破等作業的,應當按照本規定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實施下列可能危及危險化學品管道安全運行的施工作業的,施工單位應當在開工的7日前書面通知管道單位,將施工作業方案報管道單位,并與管道單位共同制定應急預案,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管道單位應當指派專人到現場進行管道安全保護指導:
(一)穿(跨)越管道的施工作業;
(二)在管道線路中心線兩側
(三)在管道線路中心線兩側
第二十六條施工單位實施本規定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規定的作業,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已經制定符合危險化學品管道安全運行要求的施工作業方案;
(二)已經制定應急預案;
(三)施工作業人員已經接受相應的危險化學品管道保護知識教育和培訓;
(四)具有保障安全施工作業的設備、設施。
第二十七條危險化學品管道的專用設施、永工防護設施、專用隧道等附屬設施不得用于其他用途;確需用于其他用途的,應當征得管道單位的同意,并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
第二十八條管道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制定本單位危險化學品管道事故應急預案,配備相應的應急救援人員和設備物資,定期組織應急演練。
發生危險化學品管道生產安全事故,管道單位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及響應程序,采取有效措施進行緊急處置,消除或者減輕事故危害,并按照國家規定立即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二十九條對轉產、停產、停止使用的危險化學品管道,管道單位應當采取有效措施及時妥善處置,并將處置方案報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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