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的安全培訓
第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接受安全培訓,具備與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適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并經考核合格.
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初次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于48學時.每年再培訓時間不得少于16學時.
其他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初次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于32學時.每年再培訓時間不得少于12學時.
第十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培訓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及標準;
(二)安全生產管理基本知識,安全生產技術,安全生產專業知識;
(三)重大危險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應急管理和救援組織以及事故調查處理的有關規定;
(四)職業危害及其預防措施;
(五)國內外先進的安全生產管理經驗;
(六)典型事故和應急救援案例分析;
(七)其他需要培訓的內容.
第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培訓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及標準;
(二)安全生產管理,安全生產技術,職業衛生等知識;
(三)傷亡事故統計,報告及職業危害的調查處理方法;
(四)應急管理,應急預案編制以及應急處置的內容和要求;
(五)國內外先進的安全生產管理經驗;
(六)典型事故和應急救援案例分析;
(七)其他需要培訓的內容.
第十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安全培訓工作,必須由省以上安監部門認定的具備相應資質的安全培訓機構實施.
第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其他從業人員必須經安全培訓合格,具備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應急處置所需的知識和技能,方可安排上崗作業.
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生產經營單位的其他從業人員,初次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于72學時.每年接受再培訓的時間不得少于20學時.
其他生產經營單位的其他從業人員.初次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于24學時.每年接受再培訓的時間不得少于8學時.
第十九條 其他從業人員安全培訓內容包括:
(一)本單位安全生產情況及安全生產基本知識;
(二)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
(三)工作崗位環境及危險因素;
(四)所從事工種預防事故和職業危害的措施及應注意的安全事項;
(五)所從事工種的安全職責,操作技能及強制性標準;
(六)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現場緊急情況的處理;
(七)事故應急救援,事故應急預案演練及防范措施
(八)安全設備設施,個人防護用品的使用和維護;
(九)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權利和義務;
(十)有關事故案例;
(十一)其他需要培訓的內容.
第二十條 其他從業人員調整工作崗位或離崗一年以上重新上崗時,應當重新接受安全培訓.
第二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實施新工藝,新技術或者使用新設備,新材料時,應當對有關從業人員重新進行有針對性的安全培訓.
第二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中其他從業人員的安全培訓工作,由生產經營單位組織實施.
具備安全培訓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可自主對其他從業人員進行安全培訓;也可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安全培訓機構,對其進行安全培訓.
不具備安全培訓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安全培訓機構,對其他從業人員進行安全培訓.
第二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接受專門的安全培訓,經考核合格,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書后,方可上崗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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