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條 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開展職業衛生技術服務工作時,應當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收費標準。
第三十五條 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技術服務工作中,對涉及委托方的技術、商業秘密以及個人隱私負有保密義務。
第四章 罰 則
第三十六條 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在申請資質或者年檢、抽查時,采取弄虛作假、行賄等不正當手段虛報資料的,衛生行政部門根據情節輕重,不予核發資質證書或給予停止使用資質證書3至6個月直至收回資質證書的處罰。
第三十七條 未取得職業衛生技術服務資質,擅自從事職業衛生技術服務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 從事職業衛生技術服務的機構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及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審定衛生行政部門取消其相應的資格;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由所在單位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超出資質范圍從事職業衛生技術服務的;
(二)不按照職業病防治法及本辦法規定履行法定職責的;
(三)出具虛假證明文件的。
第三十九條 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對年檢或者抽查復核決定不服,可以在收到處罰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相應的衛生行政部門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對復議決定不服的,仍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復議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做出處罰決定的衛生行政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五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 1、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資質申請表(樣式)及填寫說明(略)
2、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資質申請受理通知書(略)
3、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資質評審表(略)
4、職業衛生技術服務資質證書(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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