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建設工程抗震加固改造計劃,采取有效措施,推進城市危房和預制板房的改造。
??????? 第二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人員密集場所、重要基礎設施、可能產生嚴重次生災害的建設工程的地震安全隱患進行排查,及時消除隱患。
??????? 第二十四條對未采取抗震設防措施或者抗震設防措施未達到抗震設防要求的下列建設工程,產權人應當委托具有資質的單位進行抗震鑒定,并根據鑒定結論采取抗震加固等措施:
??????? (一)重大建設工程和可能產生嚴重次生災害的建設工程;
??????? (二)學校、幼兒園、文化館、博物館、圖書館、展覽館、體育(場)館、影劇院、醫院、商場、候車室等建設工程;
??????? (三)具有重大歷史、文化、科學、藝術價值或者重要紀念意義的建設工程;
??????? (四)地震重點監視防御區內的建設工程。
??????? 鼓勵和支持對前款規定以外的未達到抗震設防要求的其他已建建設工程,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
??????? 第二十五條抗震加固工程應當納入固定資產投資管理程序,按照規定辦理相關手續,保證加固質量。
??????? 第二十六條對建筑物進行裝修改造時,不得拆除或者破壞梁、柱、承重墻等構件,不得影響建筑結構的抗震性能。
??????? 第五章農村抗震設防
??????? 第二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抗震設防納入新農村建設、新村鎮發展規劃,制定扶持政策,重點推進農村危房抗震改建,提高農村住宅和農村公共設施的抗震設防水平。
???????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配合住房和城鄉建設、地震等有關部門,做好農村抗震設防的管理和指導工作。
??????? 第二十八條農村住宅應當采取抗震措施。
??????? 住房和城鄉建設、地震等有關部門應當為農村抗震設防建設抗震樣板房、推廣抗震建筑材料,免費提供抗震房屋設計圖集、技術指導和培訓。
??????? 村民委員會應當配合住房和城鄉建設、地震等有關部門,做好農村住宅的抗震設防工作。
??????? 第二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制定計劃和政策,分期分類推進不符合抗震設防要求農村住宅的加固改造。
??????? 第三十條農村公共設施和有公共投資的移民搬遷、抗震改建、危房改造等工程,應當按照抗震設防要求和建筑抗震設計規范進行抗震設計和施工。
??????? 第六章監督檢查
??????? 第三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下列抗震設防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 (一)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工程的抗震設防情況;
??????? (二)未達到抗震設防要求的建設工程的抗震加固或者改造情況;
??????? (三)農村住宅和農村公共設施的抗震設防情況。
??????? 第三十二條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對下列抗震設防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 (一)重大建設工程和可能產生嚴重次生災害的建設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評價情況;
??????? (二)建設工程選址避讓活動斷層和其他地震地質災害危險區情況;
??????? (三)建設工程的抗震設計與抗震設防要求相銜接的情況;
??????? (四)已竣工驗收的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的執行情況;
??????? (五)依法應當進行監督檢查的其他情況。
??????? 第三十三條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煤炭、教育、文化、衛生、電力、鐵路、民航等有關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對下列抗震設防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 (一)設計單位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抗震設計的情況;
??????? (二)超限工程專項審查的情況;
??????? (三)施工圖抗震設防審查的情況;
??????? (四)施工單位按照抗震設計施工的情況;
??????? (五)監理單位對抗震措施進行監理的情況;
??????? (六)依法應當進行監督檢查的其他情況。
??????? 第三十四條監督檢查建設工程抗震設防情況時,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 (一)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建設工程抗震設防的資料;
??????? (二)進入被檢查單位的現場進行檢查;
??????? (三)發現有違反本條例行為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采取整改補救措施。
??????? 第三十五條被檢查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有關管理部門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和阻礙,不得提供虛假材料。
??????? 第七章法律責任
???????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未依法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或者未按照確定的抗震設防要求進行抗震設防的,由地震工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地震安全性評價資質證書的單位承攬地震安全性評價業務的,由地震工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等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和《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 (一)設計單位未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的;
??????? (二)施工圖審查機構未將抗震設防作為審查內容的;
??????? (三)施工、監理單位未按照施工圖設計文件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施工、監理的。
???????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對建筑物進行裝修改造時,擅自拆除或者破壞梁、柱、承重墻,影響建筑物抗震性能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 第四十條地震、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煤炭、教育、文化、衛生、電力、鐵路、民航等有關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建設工程抗震設防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第四十一條對在地震中造成嚴重破壞的建設工程,根據鑒定和責任認定結果,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法對責任單位和直接責任人員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第八章附則
??????? 第四十二條本條例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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