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農民工的公共服務,保護農民工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發展與社會和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農民工,是指進城務工和在鄉鎮企業就業的戶籍在農村的勞動者。
第三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堅持公平對待、強化服務、完善管理、合理引導的原則,建立保障農民工合法權益的政策體系和執法監督機制,建立惠及農民工的城鄉公共服務體系和制度,將農民工及其隨帶配偶、子女的就業、教育、醫療等納入當地公共服務和管理范圍。
第四條 勞動和社會保障、建設、公安、教育、衛生、財政、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人口和計劃生育、司法行政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農民工的服務、管理和權益維護工作。
農民工認為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有權向前款所列部門投訴,相關部門應當及時處理,不得拖延、推諉。不屬于本部門職責范圍的,應當告知農民工具體受理部門。
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組織在其職責范圍內依法維護農民工的合法權益。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農民工的人身自由、人格尊嚴和勞動權益,不得制定和組織實施任何針對農民工的歧視性規定、措施以及不合理限制。
第二章 就業服務
第六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技能、安全技能培訓和引導性培訓,并在財政支出中安排專項經費重點用于扶持農村勞動力就業技能和安全技能培訓工作,制定和落實以培訓促就業的激勵、獎勵和補貼措施。
第七條 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以下簡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勞務輸出工作機構和信息網絡的建設,為農民工提供及時準確的信息服務;做好勞務輸出的組織協調工作,提高勞務輸出的組織化程度。
第八條 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當為農民工免費提供就業信息、政策咨詢、職業指導和職業介紹服務。
其他各類職業介紹機構為農民工提供免費職業介紹的,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享受補貼。
第九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衛生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做好農民工生產安全和疾病防治工作。衛生部門應當將農民工隨帶子女免疫工作納入當地免疫規劃。
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應當為農民工免費提供基本項目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
第十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門應當依法保障農民工子女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
農民工就業所在地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按照“流入地政府負責,公辦學校吸納為主”的原則,采取多種形式,安排農民工適齡子女接受義務教育。
農民工子女在農民工就業所在地全日制公辦中小學入學學習的,在入學條件、收費標準和教育教學管理等方面應當與當地學生同等對待,不得違反國家和本省規定收取其他費用。
農民工子女返回原籍就學的,其戶籍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安排當地公辦學校予以接收,學校不得收取國家規定以外的費用。
第十一條 勞動爭議仲裁機構對農民工申訴的勞動爭議案件,應當加快審理、及時裁決,涉及勞動報酬、保險待遇的應當優先審理。
法律援助機構應當及時為符合條件的農民工提供法律援助,保障其合法權益。
第三章 工資、保險權益保護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工資分配應當遵循按勞分配的原則,實行同工同酬;工資支付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按時以貨幣形式足額支付。
除實行小時、日、周工資制的用人單位外,其他用人單位應當每月向農民工支付當月工資。用人單位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農民工工資。工資應當支付給農民工本人,并同時提供工資清單。
用人單位支付農民工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第十三條 建立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制度和工資支付重點監控制度。
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制度由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財政、建設等有關部門具體規定并組織實施。
在建設領域和農民工集中的用人單位推行《勞動計酬手冊》制度,對其工資支付情況實施重點監控。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及時撥付工程款項。建設資金不落實的,有關部門不予核發施工許可證,不予批準開工報告。
第十四條 用人單位和與其形成勞動關系的農民工應當依法參加當地企業職工各項社會保險,并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
勞務派遣組織向用工單位派遣農民工的,由勞務派遣組織和農民工按照勞務派遣組織所在地社會保險的有關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十五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及時為農民工辦理社會保險關系保留及轉移接續手續,不得以各種名義拒接農民工社會保險關系。對確實無法轉移、接續社會保險關系的非本省戶籍農民工,可以將其個人帳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同時終止社會保險關系。
第十六條 用人單位應當及時為本單位所有農民工辦理工傷保險參保手續,按時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
建設工程施工企業、礦山企業以及從事道路和水上運輸、海洋捕撈和養殖、高處懸掛作業、危險化學品生產、煙花爆竹和民用爆破器材生產的用人單位,在參加工傷保險的基礎上,可以為施工現場從事危險作業的農民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建設等部門應當將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和農民工經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合格作為發放《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必備條件。對未參加工傷保險、參加保險后又中斷繳納或者少繳納保險費的用人單位,不予核發《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十七條 用人單位應當為所招用的農民工辦理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參加統賬結合基本醫療保險的,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個人按規定分別繳納;參加大病醫療保險或者住院醫療保險的,醫療保險費主要由用人單位繳納。
第十八條 農民工因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用人單位應當采取措施使受傷的農民工得到及時救治,并按照規定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
用人單位未參加工傷保險,農民工發生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符合享受有關定期工傷保險待遇的農民工,以及因工死亡農民工的供養親屬,可以自愿一次性領取定期保險待遇,并與用人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和工傷保險關系。
第十九條 用人單位和農民工按照規定繳納失業保險費的,農民工失業后,依法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江蘇省重點化工企業全流程自動化控制…
蘇州市安全生產條例
科學研究實驗安全風險評估操作指南(…
江蘇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風險管理條例
江蘇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
江蘇省職業病防治條例【2024年修訂】
無錫市實施《江蘇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
無錫市安全生產條例【2023年修訂】
江蘇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2012年修訂】
江蘇省工業企業安全生產風險報告規定
南京市安全生產條例
江蘇省安全生產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
江蘇省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管理暫行…
江蘇省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工作管…
江蘇省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辦法
江蘇省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