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 第一條 為了有效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氣候資源,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和國務院《氣象災害防御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及管轄海域內從事氣候資源保護和開發利用活動的,應當遵守本條例。
??????? 第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氣候資源保護和 開發利用工作的領導,根據本地區氣候資源的特點,對氣候資源保護的重點和開發利用的方向作出規劃,將氣候資源保護和開發利用、應對氣候變化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并將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 第四條 地方各級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本地區氣候資源的調查、區劃工作,組織進行氣候資源監測、分析、評價,向本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提出保護、開發利用氣候資源和推廣應用氣候資源區劃等成果的建議。
???????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氣候資源保護和開發利用有關工作。
??????? 涉及跨區域的氣候資源保護和開發利用工作,氣象主管機構 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聯系,溝通信息。上級氣象主管機構及有關 部門應當加強指導和協調。
??????? 第五條 氣候資源保護和開發利用,應當遵循自然生態規 律,堅持保護優先、合理開發利用、趨利避害的原則,防止和減輕人類活動對氣候及自然生態的不利影響,積極應對氣候變化。
??????? 第六條 鼓勵與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氣候資源。
??????? 鼓勵與支持氣候資源保護和開發利用的科學技術研究以及先進技術的推廣使用。
??????? 第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氣象主管機構和有關部門,向社會公眾普及氣候資源保護和開發利用的基本知識,宣傳氣候變化應對措施和氣候資源保護法律法規。
??????? 第二章 氣候資源探測與區劃
??????? 第八條 省氣象主管機構統一組織、協調氣候資源探測工作。
??????? 地方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臺站按照職責承擔氣候資源的探測任務。其他有關部門所屬的氣象臺站,在相應的職責范圍內承擔氣候資源的探測任務。
??????? 第九條 地方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臺站應當探測大氣壓強、大氣溫度、大氣濕度、云、能見度、風向風速、日照時效、太陽輻射、地溫、降水量、蒸發量、霧、霾等與氣候資源相關的要素,并向有關氣象主管機構匯交氣候資源探測資料;未經上級氣象主管機構批準,不得中止氣候資源探測。
??????? 其他有關部門所屬的氣象臺站在其職責范圍內對影響氣候資源的要素進行探測,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氣候資源探測資料匯交。
??????? 第十條 氣候資源探測應當執行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規定的氣候資源探測方法、標準和規范,使用經審查合格的氣象專用技術裝備和經檢定合格的氣象計量器具。
??????? 氣候資源探測資料的收集、審核、處理、存儲、傳輸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技術規范和保密規定。
??????? 第十一條 地方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與其他從事氣候資源探測工作的機構交換有關氣候資源探測資料。
??????? 地方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根據氣候資源探測資料建立氣候資源數據庫,為氣候資源保護和開發利用提供科學依據,并按照國家規定向社會提供有關資料共享。
??????? 第十二條 省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根據氣候資源的探測實況,定期分析全省氣候資源的變化和分布狀況,并向社會發布氣候資源信息公報。
??????? 第十三條 地方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對本地區的氣候資源狀況進行調查,并根據氣候資源數據庫和調查結果組織編制氣候資源區劃。
??????? 綜合氣候資源區劃和單項氣候資源區劃由氣象主管機構組織編制。專業氣候資源區劃由氣象主管機構會同農業、林業、水利、海洋、環境保護等主管部門編制。
??????? 第三章 氣候資源保護
???????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保護氣候資源,應當采取節能減排、濕地保護、城鄉綠化等生態環境保護措施,減少影響氣候環境的廢棄物的產生和排放,減緩氣候變化,改善氣候環境。
???????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氣象主管機構及有關部門開展氣候資源影響評估,對本區域未來一段時間內氣候資源的擁有狀況、分布和可利用程度、氣候災害的類型和出現機率等內容作出評定估計。氣候資源影響評估的結論應當作為規劃氣候資源保護重點、制定保護措施的依據。
??????? 第十六條 城鄉規劃、生態建設規劃、國家重點建設工程、重大區域性經濟開發項目和大型太陽能、風能等氣候資源開發利用項目應當進行氣候可行性論證。
??????? 第十七條 從事氣候可行性論證的機構及其人員,應當符合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規定的條件。
??????? 第十八條 從事氣候可行性論證的機構,應當對所論證項目的氣候適應性、氣候資源影響做出科學評價,提出預防或者減輕不良影響的對策和措施,并對氣候可行性論證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 第十九條 進行氣候可行性論證,應當使用氣象主管機構提供或者經設區的市、縣(市)氣象主管機構審查的氣象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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