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條 地震重點監視防御區內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地震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地震宏觀測報網、地震災情速報網、地震知識宣傳網,在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配備防震減災助理員,提高依靠社會力量捕捉地震短期與臨震宏觀異常的能力。
地震重點監視防御區內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穩定的群測群防工作隊伍和經費渠道,加強群測群防工作;省地震和財政等部門負責制定社會地震觀測員補助標準。
第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觀察到與地震有關的現象,應當及時向所在地的地震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地震行政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派出人員進行勘察并在24小時內鑒別落實。
第十一條 地震重點監視防御區內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地震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加強下列工程性防御措施,提高本地區抗御地震災害的綜合能力:
(一)將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依法納入基本建設管理程序。重大建設工程和可能發生嚴重次生災害的建設工程,必須在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階段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并根據評價結果審定抗震設防要求;
(二)將位于地震動參數0.05g區內的學校、醫院、商場等人員密集場所建設工程的抗震設防要求提高至0.10g以上;
(三)對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工程,必須嚴格按照抗震設防要求和抗震設計規范進行設計,嚴格按照抗震設計進行施工,并嚴格監督檢查和竣工驗收,確保建設工程質量;
(四)在城市規劃區域以及占地面積超過10平方千米的企業內,開展地震小區劃工作;
(五)在存在地震活動斷層的城市規劃區域內開展地震活動斷層探測與地震危險性評價,并在規劃建設時采取必要的避讓措施;
(六)對城市和已建成的生命線工程以及大中型企業、存在次生災害源的企業,進行震害預測,并建立震害預測數據庫及其評估系統;
(七)對既有的建(構)筑物進行抗震性能普查和鑒定,并對未采取抗震設防措施或者抗震性能達不到抗震設防要求的建(構)筑物進行加固、改建或者拆除;
(八)組織開展減震、隔震、抗震等新技術研發推廣,鼓勵采用節能、環保、抗震等新型建筑材料,提高建設工程抗震性能;
(九)加強對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十二條 地震重點監視防御區內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農村民居的抗震設防納入村鎮建設規劃,組織開展農村民居建筑地震安全試點,推廣試點經驗,全面提高農村民居抗震性能,保障農民的居住環境安全。
地震、建設等部門應當組織設計并推廣使用地震安全農村民居建筑設計與施工圖集,提供抗震技術指導和咨詢服務,培訓建筑工匠,宣傳普及農村民居建筑防震抗震知識。
第十三條 地震重點監視防御區內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地震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采取下列措施,加強地震應急與救援體系建設,提高地震應急與救援能力:
(一)健全地震應急預案體系,建立應急聯動協調機制;
(二)組織、指導機關、學校、企業、社區定期開展地震應急疏散和自救互救演練;
(三)完善地震應急基礎設施,建立地震應急指揮系統及信息傳遞與處置、災情速報、基礎數據庫等輔助決策技術系統;
(四)建設地震現場應急指揮系統,并配置衛星通訊、衛星定位、自備電源、信息實時采集與傳輸設備和越野交通工具等;
(五)組建地震災害緊急救援隊伍和地震應急救援志愿者隊伍,配備救援技術裝備并進行培訓和演練;
(六)在高速鐵路、城市輕軌、樞紐變電站、燃氣站(線)等生命線工程以及可能發生嚴重次生災害的重大建設工程中,設置地震緊急自動處置技術系統;
(七)安排地震應急救援專項資金,建立地震應急物資儲備庫和應急物資儲備與調用機制;
(八)在發布地震短期與臨震預報的地區,組織落實地震應急儲備專項資金、應急救援設備和專用救生用血、醫療器械、藥品、飲用水、食品等應急必需品;
(九)組織開展鏟車、挖掘機、吊車等大型機械設備調查登記,建立地震應急救援裝備數據庫與緊急征用機制;
(十)完善地震應急監督檢查制度,組織開展地震應急監督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