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9月29日徐州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制定,2003年10月25日江蘇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批準)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旅游資源,規范旅游市場秩序,維護旅游者和旅游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促進旅游業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進行旅游資源開發和設施建設、從事旅游經營、參與旅游活動、實施旅游管理的組織和個人,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市、縣(市)、賈汪區人民政府旅游管理部門(以下簡稱旅游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旅游管理工作,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各司其職,配合旅游管理部門做好旅游管理和服務工作。
第四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旅游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制定旅游規劃和旅游發展政策,加強旅游基礎設施建設,改善旅游環境,培育和規范旅游市場,發展旅游經濟。
第五條市人民政府增列旅游發展資金,并根據旅游業發展需要和財力情況逐步增加。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地區旅游業發展需要增列旅游發展資金。
旅游發展資金用于旅游規劃、公益性旅游項目建設、旅游資源保護和城市旅游宣傳等,財政、審計部門對使用情況進行監督。
第六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按照誰投資誰收益的原則,鼓勵和支持其他投資主體參與開發、經營旅游業和具有地方特色的旅游商品。
第二章旅游資源開發與保護
第七條開發旅游資源,應當遵循統一規劃、合理開發、保護環境、永續利用的方針,堅持自然景觀、人文景觀、歷史文化與現代科學技術相結合,突出旅游特色,發展旅游產業。
第八條旅游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本行政區域旅游資源進行調查,并建立旅游資源檔案和重點旅游項目儲備庫。
第九條旅游管理部門根據本地區旅游資源狀況和城市總體規劃,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旅游規劃,征求上級旅游管理部門意見,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縣(市)、賈汪區旅游規劃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報市人民政府備案。
第十條旅游項目建設應當符合旅游規劃的要求。旅游項目建設前應當進行可行性論證,立項時應當書面征求旅游管理部門意見。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旅游規劃進行旅游資源開發。
第十一條旅游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設置旅游線路,在城市主要交通集散地設置旅游地圖、旅游宣傳牌,在通往景區的干道設置游覽導向標志。
第三章旅游經營與管理
第十二條旅游經營者應當依法取得經營資格。
旅游業從業人員按照國家規定必須具有崗位或者職業資格證書的,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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