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日期】2008-06-24
【實施日期】2008-09-0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以下簡稱應急預案)制定和管理,建立健全應急預案體系,增強各類應急預案的實效性、科學性和可操作性,提高保障公共安全和處置突發事件的能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應急預案,是指為控制、減輕和消除突發事件引起的嚴重社會危害,規范各類緊急應對活動預先制定的方案。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應急預案編制、審批、發布、備案、修訂、宣教培訓和演練等相關管理工作。
第四條 應急預案管理遵循統一規劃、分類指導、歸口管理、分級實施的原則。
第五條 我省應急預案體系由省總體應急預案、省專項應急預案、省部門應急預案、地方應急預案、企事業單位應急預案、重大活動應急預案等6大類組成。
省總體應急預案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省專項應急預案由省人民政府組織制定,其牽頭單位由省政府應急辦提出,報省人民政府同意。
省部門應急預案由省有關單位制定。
地方應急預案參照省的有關做法制定。
企事業單位應急預案由企事業單位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
重大活動應急預案由主辦單位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
鄉鎮(街道)等基層政權組織,可結合本行政區域實際,制定落實上一級政府總體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部門應急預案和其他類型應急預案的行動方案。居委會、村委會等基層群眾自治組織和社區在屬地政府的指導下制定相關應急行動方案。
第六條 省人民政府負責省總體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部門應急預案的監督和協調工作。省政府應急辦具體負責相關的日常管理工作,并承擔各地級以上市應急預案管理的指導和協調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總體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部門應急預案的協調和監督工作,其應急管理辦事機構負責相關的日常管理工作。
其他類型應急預案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其制定單位負責。
第七條 各地、各有關單位按照分級指導的原則,督促、指導本地區、本系統的應急預案編制和管理工作,確保形成“橫向到邊,縱向到底”的應急預案體系。
第八條 各地、各有關單位特別是各級應急管理辦事機構要充分依托和利用應急平臺,提高應急預案信息化管理水平,建立健全各類應急預案數據庫。
第二章 應急預案編制
第九條 應急預案的編制應滿足以下總體要求:
(一)符合國家相關法律,國家、省相關法規、標準的規定;
(二)體現“黨委領導、政府主導,專業處置、部門聯動,條塊結合、軍地協同,全社會共同參與”的應急工作指導方針;
(三)保持與上級和同級應急預案的緊密銜接,保持與相鄰行政區域相關應急預案的銜接;
(四)適應突發事件風險狀況和具備的應急能力;
(五)應對措施具體,操作性強;
(六)內容完整,簡潔規范;
(七)通俗易懂,好記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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