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日期】2006-07-28
【實施日期】2006-07-28
(1998年4月16日北京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6年7月28日北京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關于修改〈北京市礦產資源管理條例〉的決定》修正)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礦產資源勘查的管理
第三章 礦產資源開采的管理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礦產資源的勘查、開發利用和保護工作,規范礦產資源管理,促進礦業可持續發展,根據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勘查、開采礦產資源活動的,應當遵守本條例。
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礦產資源屬于國家所有。地表或者地下的礦產資源的國家所有權,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不同而改變。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壞礦產資源。
第四條 根據首都城市性質和功能的要求,本市勘查、開發礦產資源實行統一規劃、合理布局、綜合勘查、合理開采和綜合利用的方針,堅持嚴格管理和依法保護的原則。勘查、開發礦產資源必須遵守有關城市規劃、水土保持、土地復墾、地質遺跡、文化古跡、文物保護和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及規定。
第五條 市和區、縣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的監督管理工作。市和區、縣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協助同級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進行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本市實行礦產資源規劃管理制度。
礦產資源總體規劃由市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發展改革、規劃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北京城市總體規劃,按照合理利用礦產資源、保護生態環境的原則組織編制,并按照規定報經批準后實施。
礦產資源總體規劃中應當劃定禁止開采區、限制開采區和允許開采區,規定禁止開采的礦種和限制開采的礦種,并對限制開采礦種的開采總量作出具體規定。
礦產資源總體規劃是依法審批和監督管理礦產資源勘查、開采活動的重要依據。
第七條 探礦權、采礦權實行有償取得制度。勘查礦產資源應當依法繳納探礦權使用費和探礦權價款;開采礦產資源應當依法繳納采礦權使用費、采礦權價款、資源稅和資源補償費。
第八條 探礦權、采礦權的轉讓,必須經市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批準;轉讓由國家出資勘查所形成的探礦權、采礦權的,由市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家依法認定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評估結果由市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確認。
第九條 本市保護探礦權和采礦權不受侵犯,保障勘查作業區和礦區的生產秩序、工作秩序不受干擾和破壞。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進入他人依法設立的勘查作業區和礦區范圍內勘查、開采。
北京市非機動車管理條例【2025年修訂】
關于加強特種作業培訓考試監管工作的…
北京市應急管理局專家評價考核管理辦法
北京市應急管理局專家管理辦法
北京市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
北京市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
北京市消防條例【2025年修訂】
北京市自動駕駛汽車條例
北京市建筑施工現場安全標準化手冊
北京市安全生產條例 (2011修訂)
北京市實施《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
北京市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生產規范(試…
北京市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北京市消防條例(2011修訂)
北京市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管理辦法
北京市高空懸吊作業安全管理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