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日期】2008-11-24
【實施日期】2009-01-01
《濟南市揚塵污染防治管理規定》已經市政府第16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長:張建國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濟南市揚塵污染防治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防治揚塵污染,改善空氣環境質量,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揚塵污染的防治與管理活動。
第三條 市人民政府統一領導本市揚塵污染防治管理工作。
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內的揚塵污染防治管理工作。
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環保部門)具體負責全市揚塵污染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
建設、市容環衛、市政公用、園林綠化、交通、國土資源、公安、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等有關管理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和市人民政府的分工,共同做好揚塵污染防治工作。
第四條 市環保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揚塵污染防治實施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第五條 市環保部門應當建立揚塵污染環境監測網絡,加強對揚塵污染的監測監控,定期公布揚塵污染狀況的環境信息。
第六條 環保部門在審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時,應當一并審查建設項目的揚塵污染防治方案。
第七條 招標單位在對有可能產生揚塵污染的項目進行招標時,應當要求投標單位提交項目的揚塵污染防治方案。
建設單位在簽訂施工承發包合同時,應當明確施工單位在施工和運輸物料、渣土過程中的揚塵污染防治責任,并將所需經費列入工程預算。
第八條 市容環衛主管部門核發建筑垃圾運輸車輛準運證件時,應當要求申請人提交防治揚塵污染的方案。
第九條 行政管理部門在進行揚塵污染執法檢查時,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應當積極配合,如實提供有關資料,不得拒絕或者阻撓檢查。
第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產生揚塵污染的行為進行舉報。
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接受公眾對揚塵污染的舉報和投訴,并根據職責分工及時處理。
各級人民政府對在揚塵污染防治工作中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表彰獎勵。
第十一條 工程施工應當符合下列防治要求:
?。ㄒ唬┦┕すさ刂車鷳斣O置連續、密閉的圍擋。在本市主要路段、市容景觀道路、生活密集區以及機場、車站、廣場等區域的施工工地邊界應設置高度2.5米以上的圍擋,其他區域圍擋高度不得低于1.8米;
?。ǘ┦┕て陂g,應當對工地建筑結構腳手架外側設置密目防塵網(不低于2000目/100平方厘米)或防塵布;
?。ㄈ┦┕すさ貎溶囆械缆窇敳扇∮不冉祲m措施。裸露地面應當鋪設礁渣、細石或其他功能相當的材料,或者采取覆蓋防塵布或防塵網、植被綠化等措施;
?。ㄋ模╅_挖、運輸和填筑土方等施工作業時,應當輔以灑水壓塵等措施;遇到四級以上大風天氣,應當停止土方施工作業,并在作業處覆蓋防塵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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