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企業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實施指南
發 文 號:安監管技裝字[2003]107號
發布單位:安監管技裝字[2003]107號
、隔聲措施;
(e)防腐、防泄漏裝置;
(f)水沖洗、中和池、洗眼器;
(g)作業環境監測儀器;
(h)防機械傷害裝置。
勞動防護設備還包括為危險有害作業崗位人員配備的個人防護器材,主要包括:
(a)頭部防護類:包括各種材料制作的安全帽等;
(b)呼吸器官防護類:包括過濾式防毒面具、濾毒罐(盒)、防塵口罩、長管面具等;
(c)眼、面防護類:包括電焊面罩、護眼鏡等;
(d)聽覺器官防護類:包括用各種材料制作的防噪聲護具等;
(e)防護服類:包括防靜電工作服、防酸堿工作服、防水工作服、阻燃防護服等;
(f)手足防護類:包括絕緣、耐油、耐酸三種手套,絕緣、耐油、耐酸三種靴。用各種材料制作的低電壓絕緣鞋、耐油鞋、防靜電鞋、導電鞋、安全鞋等;
(g)防墜落類:包括安全帶、安全網、安全繩等。
8)消防管理
包括消防組織機構、人員,各類消防設備的采購、定點發放、維護與管理等。
(3)運行控制的要求
運行控制應針對用人單位的重大職業安全健康風險以及職業安全健康方針及目標的要求,并結合企業管理的有關規定,建立文件化的管理程序,并要求在程序中規定運行標準,確保危險作業活動在受控條件下進行。下面是一些常見的運行控制的例子:
1)危險作業管理
企業應制定出開展各類危險作業活動的管理規定、規章或作業指導書,并明確作業中安全健康管理的要求。
(a)動火作業:實行動火作業制度。動火作業應持證上崗,現場應有監護人員及監管人員,明確動火前的準備工作(如清洗、吹掃、置換、取樣分析等),落實各項安全措施要求。
(b)電氣設備檢修作業:電氣設備檢修作業應實行作業許可制度。應停電作業,在相關電氣設備和線路的斷電開關或閘刀上加貼告示,現場安排人員監護和必要的安全措施,檢修作業完成后,經主管部門批準方可送電。
(c)高處作業:實行作業許可制度。明確在高處作業人員應佩戴的勞動防護用品的要求,對于特殊情況和條件的高處作業的實施要求。
(d)有限空間作業:進入設備或管道等有限空間時,應實行許可證制度和審批制度。作業實施前就應進行有限空間的成分采樣分析,落實有關安全措施要求,并實行現場監護監管。
(e)起重吊裝作業:實行指揮人員、司索人員和起重作業人員持證上崗制度。必要時制定吊裝方案或安全技術措施。
(f)高壓電作業:實行高壓電作業許可證制度,作業人員應做到持證上崗。
(g)破土作業:對于破土作業場所內進行開挖,掘進,鉆孔,打樁,爆破等破土作業活動,應實行作業許可制度,制定施工安全措施方案,并經過監管部門的簽字確認。
(h)放射作業:從事放射作業的人員應實行許可證制度以及培訓和審批制度,定期進行體檢。放射性同位素設備的拆除、安裝、鉛罐活門的開啟、關閉均應有專人負責,建立嚴格的領取、歸還制度。在裝有放射性同位素的生產基地和施工用地,應建立一定范圍的保護區,設置醒目的警示標識等。
2)危險物品的管理
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處置活動的人員必須經過考核合格上崗。
生產、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時,應當根據化學危險物品的種類、性能設置相應的通風、防火、防爆、防毒、監測、報警、降溫、防潮、避雷、防靜電、隔離操作等安全設施,制定和遵守安全生產制度和操作規程,配置必要的安全防護用具。
生產、儲存、使用劇毒化學品的化工企業,應當每年對本單位進行一次安全評價,生產、儲存、使用其他危險化學品的化工企業則應每兩年進行一次安全評價。
危險物品必須儲存在專用倉庫、專用場地或專用儲存室(柜)內,設專人管理,倉庫應當符合安全、防火規定。根據物品的種類和性質,設置相應的通風、防火、防爆、防毒、監測、報警、降溫、防潮、避雷、防靜電、隔離操作等安全設施。
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的車間、商店、倉庫不得與員工宿舍在同一建筑物內,并應當與員工宿舍保持安全距離。
運輸裝卸危險物品時應輕拿輕放,防止撞擊、拖拉和傾倒。
應針對化工企業生產的特點,對危險物品的采購、運輸、裝卸、生產、使用、儲存、銷售、處置等環節,按國家及企業的有關規定,明確控制要求,設置專門的機構和人員,建立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進行定期的監督管理。
對于長期地或者臨時地生產、搬運、使用或者儲存危險物品,且危險物品的數量等于或者超過臨界量的單元(包括場所和設施)應按照重大危險源的管理要求,進行建檔、定期檢測、評估、監控,并制定應急預案,告知員工和相關方在緊急情況下應當采取的措施。
3)變更管理
建立變更申請和審批制度,進行變更前的危害辨識和風險評價,編制變更項目實施方案。明確項目內容、責任人員和控制要求。必要時,制定變更情況下的應急預案,指派現場監護人員,主管部門應安排監管人員。變更項目應按照國家、企業或上級部門的要求進行驗收,確保變更符合預定的要求。
4)有害作業的管理
建立有害作業崗位人員臺帳和健康監護制度,按法律法規或有關要求為有害作業人員配備必須的防護用品。定期進行有害作業環境的監測。向員工提供產生職業安全健康危害的設備、危險物品、放射性同位素以及含放射性物質的原材料的中文說明書,說明書中應載明與職業危害相關事項的職業安全健康防護、應急救援措施,并在醒目位置標明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
對于發現患有職業病或者疑似職業病的,企業應做出診斷治療和處理的有關規定。
5)設備的管理
(a)大型機組和關鍵裝置的管理
應按照國家或企業有關的安全規范、標準、規定和制度,制定和完善各類設備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規程,實行設備定期維護和保養、定期監督檢查,用人單位應明確設備責任人、責任部門。
(b)壓力管道、壓力容器的管理
企業應建立壓力容器、管道臺帳,定期抽檢應急措施等管理制度,定期進行維護保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要求,申請相應的驗收檢驗和定期檢驗,落實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的監控、檢測、處理和更新的責任。壓力容器及管道作業人員應持證上崗。
(c)電力設施的管理
應嚴格按照國家及企業的有關規定,制定電氣設備操作規程、規章制度、工作票、工作許可證、工作監護、工作間斷、轉移和終結制度。防爆場所的電氣設備應符合相應的防爆等級,操作人員應持證上崗,對電力系統的技術環節采取適當的安全措施,防止操作過程中引起突發性的事故發生。
(d)起重機械設備的管理
應按照國家及企業有關規定制定本企業的有關規程和規章制度,起重機械設備的有關證件齊全,作業人員應持證上崗。
應建立起重機械設備的安全技術檔案,按規定進行各類檢查檢驗(年度檢查、月度檢查及日常檢查等),發現隱患及時處理。
(e)普通機械設備和電動工具的管理
普通機械設備和電動工具在投入使用前應進行審核和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應建立各類電動設備和機械設備的操作規程和規章制度,定期進行大修、檢查、維護和保養,并組織開展監督檢查,發現隱患及時處理。
(f)廠內機動車輛
應制定機動車輛管理制度,建立安全技術管理檔案,確保廠內機動車輛符合安全技術標準,并按國家及行業的有關要求定期進行檢驗。
6)相關方的管理
(a)供貨方的管理
化工企業應建立供貨方管理制度,對供貨方實行資格認定和評價,定期對供貨方的職業安全健康績效進行評估,對于不符合要求的供貨方進行淘汰。
企業采購部門和主管部門應與供貨方簽訂安全協定,落實采購責任,嚴格驗收手續,實行責任追究,確保供貨方提供的產品、服務、貨物符合企業的職業安全健康要求。供貨方提供材料及設備時應包括同時提供以下技術文件:
a)設備的制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使用說明書、防爆設備生產許可證、計量器具生產許可證;
b)危險物品的安全技術說明書等。
(b)承包方的管理
企業應把對承包方的管理作為運行控制的重要環節,建立管理程序,在程序中明確以下方面的管理要求:
a)承包方的選擇準則
包括承包方所具有的資格、人員素質、管理能力、業績等方面的考查,不得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個人。
b)簽訂安全協議
在安全協議中對以下內容作出規定:承包方應遵守企業職業安全健康管理程序及要求、承包作業過程中使用的設備要求、人員要求、項目實施要求以及分包、轉包的事故責任等。
c)開展培訓與安全技術交底
應對承包方進行入廠前的教育,使承包方了解企業現場的工藝裝置、工程項目有關概況所存在的職業安全健康危害、防范措施和應急措施。針對具體的作業活動,主管部門的責任人員應對承包方現場作業進行安全技術交底。
d)對承包方的監督
企業負責承包方的管理部門和負責人應對承包方的職業安全健康績效進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監督,發現問題應及時糾正和制止。
e)應急處理
承包方應針對現場可能發生的緊急情況建立應急預案,開展應急演習與培訓,確保承包方對現場重要的裝置設備、主要儀表的位置、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料的放空點,采樣點以及有關的防護、控制處理方法等有充分的了解。
f)事故報告
承包方應向企業安全健康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報告所有與承包方現場工作有關的事故和未遂事件的情況。
g)對承包方企業的評估與考核
應建立對承包方的業績考核制度。對承包方實施工作過程中的職業安全健康績效進行綜合評價,提出評價處理意見或改進措施,督促承包方職業安全健康工作的持續改進。評估記錄應妥善保管,作為今后選擇承包方的重要依據。
7)勞動防護用品的管理
企業應為員工提供符合國家及企業有關規定的勞動防護用品,并建立防護用品的管理制度,規范企業對勞動防護用品的采購、驗收、保管、發放、使用、更換、報廢等行為。
企業采購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防護用品。特種勞動防護用品應實施定點采購,并確保生產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和安全鑒定證三證齊全,并教育員工按照勞動防護用品使用細則正確穿戴和使用,應定期進行維護和更換,責任部門要進行穿戴情況的監督檢查,發現不符合項應及時整改。
8)消防管理
應按照國家及企業有關規定建立企業的防火管理制度,落實消防組織機構與人員職責。對防火部位,尤其是重點防火部位要配置符合國家及企業有關規定的滅火器材,確定防火責任,建立防火檔案,制定滅火預案,組織員工進行消防演習和培訓,定期開展防火大檢查。
本要素的實施可參考《審核規范》4.4.6要素要求。
5.應急預案與響應
化工企業在生產、儲藏和服務過程中可能發生突發性事件和緊急情況,為了減少災害的結果和范圍,應制定可靠的防范措施和應急預案,應建立預案和響應管理程序。
(1)應急預案與響應管理程序的編制要求
程序中應明確以下管理要點:
1)有關部門在應急期間的管理職責;
2)需采取應急措施的情況;
3)應急準備;
4)應急預案的編制和要求;
5)應急響應;
6)應急計劃與程序的演習與檢驗;
7)應急計劃與程序的評審與修訂。
(2)確定需要制定應急預案的情況
化工企業需要制定應急預案和響應計劃的緊急情況一般包括:
1)火災事故;
2)爆炸和爆燃事故;
3)危險化學品的泄漏;
4)食物中毒;
5)臺風、地震、洪水等自然災害;
6)設備事故;
7)電氣事故;
8)化學物質傷害事故;
9)熱傷害事故。
(3)應急預案的編制
應急預案是針對具體突發性事件可能造成進一步后果的有效防范,企業應確定重點防范對象和部位,制訂詳細的應急預案,應急預案編制時一般要求考慮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1)確定應急機構與職責
應急機構主要包括應急指揮系統、醫療機構、各級應急崗位和有關職能部門(包括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部門、設備管理部門、工程管理部門、生產部門、物資供應部門、技術管理部門等)對各級人員和各級部門的職責形成文件,考慮本企業、本區域以外能提供援助的有關機構;
2)報警與求援
有關部門及企業內外部機構的聯絡和報告的方式、救援方式以及解除警報的程序;
3)生產處理,處理突發性事故或險情的措施;
4)災害撲救與控制;
5)傷員搶救;
6)警戒、疏散與交通管制;
7)應急物資準備與供應,包括應急救援設施,如通訊設備、應急物資等,還要列出有關部門,如企業現場、武警、消防、衛生、防疫等部門可用的應急設備等;
8)救援;
9)生產恢復;
10)應急演練與人員培訓。
(4)應急準備
1)物資準備:針對某一事故或緊急情況所需的應急物資,包括通信設備和器材、安全檢測儀器、消防設施、器材及材料、個人防護、救護器材、照明設施、破拆工具及其它救災物資。
2)應急資料準備:包括現場工藝流程圖及平面示意圖、現場作業人員崗位布置與名單、應急人員的聯絡方式和地址、生產現場承包方或供貨方人員名單、地方醫療、消防、公安等部門的電話、地址及其它聯系方式。
3)人員準備:成立相關的應急機構并進行應急培訓,確保他們熟悉各自的應急職責和具備應急響應的能力。
(5)應急演習與檢驗
企業各崗位應針對應急預案定期組織演練,確保合格者上崗。演練應盡可能反映出真實的緊急情況,以檢驗應急預案、應急準備工作以及應急響應程序的有效性、充分性和適宜性。特別是事故或緊急情況發生之后,企業應開展對應急預案的檢驗和評估工作。
檢驗和評估的內容一般包括:
1)通信指揮系統能否正常進行;
2)生產處理步驟是否安全有效;
3)應急救援步驟是否安全有效;
4)應急救援物資是否儲備充足,品種齊全,保管完好;
5)應急救援設備是否處在完好備用狀態;
6)應急救援人員對應急預案是否完全掌握,并清楚各自的職責,勝任其應急期間的工作。
(6)應急預案與響應的評估與修訂
企業應針對應急預案和響應計劃演習和實施過程中暴露的問題進行總結和評審,對演練程序、內容和方法進行及時的修訂,也應注意總結本單位及外單位的事故教訓,及時修訂相關的應急預案。
本要素的實施可參考《審核規范》4.4.7要素要求
(四)評價
1.績效監測與測量
化工企業以及各相關職能和層次應定期對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的運行情況進行監測和測量,建立績效監測與測量管理程序,確定檢查的內容、方法、頻次和標準。
(1)績效監測與測量管理程序的編制要點
程序包括的主要內容:
1)相關部門與單位開展績效監測與測量活動的職責;
2)監測與測量的內容、方法、頻次;
3)監測與測量的實施要求;
4)對績效監測與測量結果的處理;
5)績效監測與測量設備的校準與維護;
6)監測與測量結果的記錄。
(2)安全檢查
安全檢查是企業對其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運行績效進行評價的重要手段,安全檢查主要包括以下四種類型:
1)國家和上級部門進行的指令性檢查;
2)常規的安全檢查,包括日常、定期、專業和不定期檢查;
3)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安全衛生“三同時”檢查;
4)關鍵裝置和重點部位的檢查與監控。
(3)檢查的內容
1)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的運行情況及有效性;
2)職業安全健康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
3)企業各項規章制度和規定的執行情況;
4)職業安全健康目標及管理方案的實施情況;
5)員工的職業安全健康意識與能力;
6)作業環境的監測;
7)對以往事故、事件、不符合以及違章情況的統計分析。
企業及下屬單位應針對上述各項檢查確定檢查方法、步驟、范圍和所依據的準則與標準,并做好檢查記錄。對查出的問題或隱患要及時整改,并對整改結果進行復查和驗證,對檢查和處理的情況應當記錄在案。
(4)安全監督
1)現場作業的監督
包括對現場危險物品作業、動火作業、有限空間作業、破土作業、起重吊裝作業、高處作業、臨時用電作業、放射作業和氣瓶充裝作業等危險作業活動的實施情況的監督。
2)對設備設施管理的安全監督
包括對廠內機動車輛、安全設備設施、關鍵裝置和要害部位、特種設備、普通機械設備的運行情況的定期監督。
3)危險物品管理的安全監督
包括對危險化學品、易燃易爆品、放射品等使用、儲存、處置等管理情況的監督。
(5)監督檢查記錄
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績效監測與測量記錄包括:
1)各種職業安全健康檢查臺帳;
2)職業安全健康設施運行記錄;
3)職工體檢記錄;
4)塵、毒、噪聲檢測記錄;
5)關鍵裝置要害部位監控記錄;
6)事故違章等體系規定事故的統計分析數據;
7)監測職業安全健康目標及管理方案實施情況的記錄;
8)職業安全健康法律法規符合性評價的報告。
本要素的實施可參考《審核規范》4.5.1要素要求。
2.事故、事件和不符合的調查處理
化工企業應建立事故、事件和不符合調查處理管理程序,以確保企業能及時準確地調查、處理事故、事件和不符合,分析發生的原因,并制定出相應的糾正和預防措施。調查的結果應與職業安全健康管理委員會交流,安全健康委員會應提出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