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安全生產費用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三條 安全費用應當按照以下規定范圍使用。
?。ㄒ唬┩晟?、改造和維護安全防護設備、設施支出,其中:
1.礦山企業安全設備設施是指礦山綜合防塵、地質監控、防滅火、防治水、危險氣體監測、通風系統,支護及防治邊幫滑坡設備、機電設備、供配電系統、運輸(提升)系統以及尾礦庫(壩)等;
2.危險品生產企業安全設備設施是指車間、庫房等作業場所的監控、監測、通風、防曬、調溫、防火、滅火、防爆、泄壓、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靜電、防腐、防滲漏、防護圍堤或者隔離操作等設施設備;
3.道路交通運輸企業安全設備設施是指運輸工具安全狀況檢測及維護系統、運輸工具附屬安全設備等。
(二)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和現場作業人員安全防護物品支出。
?。ㄈ┌踩a檢查與評價支出。
?。ㄋ模┲卮笪kU源、重大事故隱患的評估、整改、監控支出。
?。ㄎ澹┌踩寄芘嘤柤斑M行應急救援演練支出。
?。┢渌c安全生產直接相關的支出。
第十四條 在本辦法規定的使用范圍內,企業應當將安全費用優先用于滿足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企業安全生產提出的整改措施或達到安全生產標準所需支出。
第十五條 企業提取安全費用應當專戶核算,按規定范圍安排使用。年度結余下年度使用,當年計提安全費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費用渠道列支。
集團公司經過履行內部決策程序,可以對所屬企業提取的安全費用按照一定比例集中管理,統籌使用。
第十六條 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內部安全費用管理制度,明確安全費用使用、管理的程序、職責及權限,接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財政部門的監督。
第十七條 企業利用安全費用形成的資產,應當納入相關資產進行管理。
第十八條 企業應當為從事高空、高壓、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高速運輸、野外、礦井等高危作業的人員辦理團體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或個人意外傷害保險。所需保險費用直接列入成本(費用),不在安全費用中列支。
企業為職工提供的職業病防治、工傷保險、醫療保險所需費用,不在安全費用中列支。
第十九條 礦山企業已提取維持簡單再生產費用的,應當繼續提取維持簡單再生產費用,但其使用范圍不再包含安全生產方面的用途。
第二十條 危險品生產企業轉產、停產、停業或者解散的,應將安全費用結余用于處理轉產、停產、停業或者解散前危險品生產或儲存的設備、庫存產品及生產原料所需支出。
第二十一條 企業由于產權轉讓、公司制改建等變更股權結構或者組織形式的,其結余的安全費用應當繼續按照本辦法管理使用。
企業調整業務、終止經營或者依法清算,其結余的安全費用應當結轉本期收益或者清算收益。
第四章 財務監督
第二十二條 企業應當及時、足額提取安全費用,并按規定使用。在年度財務會計報告中,企業應當披露安全費用提取和使用的具體情況。
第二十三條 財政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企業安全費用提取、管理、使用進行監督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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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 企業未按本辦法提取和使用安全費用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財政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予以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按照相關法規進行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企業安全費用的會計處理,應當符合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以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訂具體實施辦法,并報財政部、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備案。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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